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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設副產品
最後更新日期2025年4月3日
給接受橫濱市訂購工程訂單的人
伴隨著本市工程排出的建設副產品的處理要領
伴隨著本市工程排出的建設副產品的處理要領(2025年4月1日修訂實施)(PDF:644KB)
伴隨著本市工程排出的建設副產品的處理要領樣式(樣式1、樣式2、樣式3)(word:32KB)
關於建設副產品資訊交換系統(COBRIS)的註冊
利用本市訂購的再生資源或建設副產品產生的承包金額100萬日圓以上(含稅)的工程,是財團法人日本建設資訊綜合中心(JACIC)(外部網站)運營的“建設副產品資訊交換系統(COBRIS)”的登記對象工程。
關於資源有效利用促進法省令改正的對應
受2021年7月在靜岡縣熱海市發生的大規模土石流災害影響,制定了住宅用地建設及特定填土限制法(填土限制法)等,為了防止土地的造成、填土等或土石堆積所帶來的災害,採取了各種各樣的措施。
伴隨著這個,作為在建設發生土的發生方面的措施,資源有效利用促進法的省令被修改了,本市訂購工程的接受訂貨者,請採取以下措施。
關於建設副產品資訊交換系統(COBRIS)相關文件
關於2023年1月1日以後簽約的工程,接受訂貨者請在從現場搬出砂土之前,在施工現場的顯眼的地方公佈“再生資源利用計畫書”和“再生資源利用促進計畫書”。
此外,關於2023年5月26日以後簽訂合同的工程,接受訂貨者應製作記載了建設發生土搬出地的填土限制法許可等以及土地形態變更時的土壤汙染對策相關手續狀況的“確認結果表”,併在土砂搬出前在施工現場的顯眼位置張貼請。
※參考:國土交通省關於建設發生土的網站(外部網站)
問答關於再生資源利用促進計畫的製作伴隨的確認結果票(PDF:992KB)
關於從土砂的一次搬出地到最終搬出地確認的文件
請製作從砂土的一次搬出地到最終搬出地(以下的(1)~(3)除外)確認了的文件並保存5年。
(1)工程間挪用
(2)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管理的場所(大黑河豚中繼站、幸浦中繼站等)
(3)國土交通大臣登錄的庫存場(外部網站)(橫濱改良土中心等)
另外,請向搬出目的地的管理者(該搬出目的地為施工現場時,請向該施工現場所涉及的原承包建設工程經營者等)提交“收據”(PDF:992KB),並將該收據或其複印件保存到工程完成日起經過5年的日期。
從市外向橫濱市內搬出建設發生土100m3以上的人
為了促進作為建設工程中產生的建設發生土資源的有效利用,防止因不恰當的填埋而引起的土石流災害等,為健全的循環型社會的形成做出貢獻,需要向建設工程的相關人員廣泛提供建設發生土的搬出狀況的資訊。
從橫濱市外的公共工程現場向橫濱市內搬出建設發生土100m3以上時,請在以下格式中填寫必要事項並附上搬出路徑圖,並向綠色環境局公園綠地維持課建設發生土等負責人提供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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