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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舞弊內部通報制度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7月31日
1制度概要
為了公平、公正的職務執行和市政運營的透明性,是關於職員等知道的行政運營上的違法行為等,接受內部通報的制度。此時,為了確保通報者不受到不利處理的保護視點,設置了由有識之士組成的第三方機構——防止不正當內部通報以及特定要求記錄、公佈制度委員會。
能夠報警的人
- 市職員
- 非專職委託員·打工
- 根據派遣合同被派遣的工人
- 根據委託等交易合同提供勞務的勞動者
- 在指定管理者進行管理運營的公共設施中從事市設施管理業務的人員
※符合1~5的職員(退休的職員)退休後也可以報警。
成為通報對象的行為
職員等在職務上或本市的事務事業執行上都知道了,以下行為
- 違反法令的行為或者有可能發生的行為
- 對市民的生命、身體、財產及其他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或有可能發生的行為
- 其他本市事務事業相關的不正當行為,使本市市民的利益喪失,或者給本市帶來嚴重損害或有可能的行為
2制度的運營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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