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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要求記錄、公佈制度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7月31日

1制度概要

在向本市寄來的電話、面談等口頭要求和推動中,要求損害職員公正職務執行的行為(包括不作為)等,區局合規負責人認定為“特定要求”,並公佈其內容和市政府的應對措施這是一種抑制對市的不正當推動等,提高對行政的信賴性的制度。
關於針對特定要求的對應方法的合理性等,可以得到防止不正當內部通報以及特定要求記錄、公佈制度委員會的建議。
※這個制度不制約個人和團體的正當活動。

2特定要求是什麼

符合以下行為。

  1. 對於職員執行職務,要求如下所示的行為
  • 對特定的東西進行有利或不利的處理
  • 對特定的東西進行沒有義務的事,或者妨礙權利的行使
  • 泄露職務上可知的秘密
  • 不執行應執行的職務,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前不執行;
  • 違反其他法令或者違反職員服務相關的倫理行為
  1. 被認為妨礙職員公正執行職務的行為
  2. 相當於行政對象暴力的行為
  3. 除以上所示以外,為了執行職員的公正職務或確保恰當的行政運營,需要有組織地共享資訊並應對的行為

3特定要求記錄的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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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局合規推進室合規推進課

電話:045-67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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