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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4月1日
從這裡開始是正文
橫濱市互聯網資訊接收指南
制定2007年10月26日
行I第678號
總務局長通知
(目的)
第1條橫濱市互聯網資訊接收指南(以下簡稱“指南”。)是根據互聯網活用方針(2000年11月24日制定),為了積極利用互聯網,提高業務效率以及提高市民服務水平,制定了利用互聯網接收資訊的必要原則。
(定義)
第2條本指南中,以下各號所示用語的定義,分別根據該各號規定。
- (1) 網路管理負責人
- 橫濱市行政資訊網路運用管理規程(2002年2月達第2號)第3條第1項規定的內容。
- (2) 區局
- 橫濱市事務分掌條例(1951年10月橫濱市條例第44號)第1條所示的統括本部及局、會計室、消防局、區政府、教育委員會事務局、選舉管理委員會事務局、人事委員會事務局、監查事務局、議會局、水道局、交通局以及醫療局醫院經營本部。
- (3) 網路主管課
- 橫濱市行政資訊網路運用管理規程第2條第1號規定的管理行政資訊網路的課。
- (4) 宣傳擔當課
- 橫濱市事務分管規則(1952年10月橫濱市規則第68號)。以下稱為“事務分管規則”。)中規定的有關宣傳的企劃及聯絡調整的管理課。
- (5) 廣聽擔當課
- 是指管理事務分管規則規定的有關市政的市民的要求、意見、請願以及其他廣聽的課。
- (6) 報導擔當課
- 是指主管事務分管規則規定的市政報導及與報導機關的聯絡的課。
- (7) 個人資料擔當課
- 是指主管事務分管規則規定的個人資料保護相關的課。
- (8) 社交媒體
- 是指在互聯網上誰都能容易地發送訊息的服務。
(適用範圍)
第3條本指南是利用互聯網以橫濱市名義進行資訊接收發送的職員及委託業務受託人等(以下稱為“資訊接收人”。)。
(資訊接收者的責任和義務)
第4條資訊接收者在利用互聯網進行資訊接收發送時,必須遵守指導方針的內容,並且必須按照規定了利用的網路的運用管理等的規定類來利用。
(使用網頁發送訊息)
第5條資訊接收者對於使用網頁的訊息發送,必須使用宣傳負責課管轄的內容管理系統來發送訊息。但是,如果宣傳負責課的科長認為該系統無法實現,則不在此限。另外,關於區局的訊息發送,區局負責課將積極地進行資訊的發送和更新,儘可能提供最新的資訊。
(用於接收資訊的域名)
第6條資訊接收者在利用互聯網進行資訊接收時,作為市的域名city.yokohama.lg必須利用.jp”或其子域名。但是,目前city.yokohama.jp”也可以同時使用。
2資訊接收者即使在利用宣傳負責課管轄的內容管理系統以外的伺服器設備或資訊接收服務進行資訊接收發送的情況下,也必須利用市的域名或其子域名。
3資訊接收者是社交媒體和公共機關GO.JP域及LG.JP在利用域中提供的服務的情況下,不管前款的規定如何,都可以通過外部域進行資訊接收發送。但是,在橫濱市網站等上刊登該服務的鏈接時,必須明確連結地址的外部組織名和域名等,表示是市的正式訊息發送。
4資訊接收人在第2項及第3項的規定不能適用的情況下,與網路管理責任人進行協商,將與市的域名或其子域名不同的域名(以下稱為“外部域名”。)的資訊接收發送必須得到許可。
5為了表示根據第3項的規定利用的社交媒體以及根據第4項的規定利用外部域的資訊接收服務是市的官方資訊,網路管理責任人及相關業務所管課將該服務的一覽作為橫濱市網站上設置。
(使用社交媒體時的程序)
第7條資訊接收擔當課長在根據第6條第3項的規定使用社交媒體時,必須事先與網路管理責任人及相關業務所管課的科長進行必要的協商,獲得批准。
2網路管理責任人及相關業務所管課的科長必須針對社交媒體,制定利用時作為市的基本要領。但是,該服務的使用是有限的情況下,不在此限。
3資訊接收擔當課長在根據第6條第3項的規定利用社交媒體時,進行有關該服務的資訊收集和前款規定的要領所需的專案的調查,並將匯總了這些資料提交給網路管理責任人及相關業務所管課的科長必須。
4資訊接收擔當課長在利用根據第2項的規定規定規定了要領的社交媒體時,通過遵循該要領,可以省略第1項規定的協議以及第3項規定的資料的提交。
(維護外部域名的所有權)
第8條資訊接收擔當課長在結束個別取得的外部域名的利用時,必須在利用結束後的一定期間內維持該域名的所有權,在第三方無法取得的狀態下,並且進行向市WEB頁的轉發。
2維持外部域名的所有權,進行轉發的期間是從公佈該域名到開始向前款規定的市網頁轉發為止的期間(以下稱為“使用期間”。)以上。但是,使用期間不滿1年的情況下為1年以上。
(資訊接收的調整)
第9條網路管理責任人及宣傳擔當課的科長,對利用互聯網的資訊接收進行整體調整。
2關於前款規定的整體調整,網路管理責任人主要對資訊接收發送的技術進行調整,宣傳擔當課的科長主要對資訊接收發送的內容進行調整。
3網路管理責任人及宣傳負責課的科長在調整前款時,應相互合作。
4廣聽擔當課、報導擔當課以及個人資料擔當課的科長分別針對利用互聯網的資訊接收發送,對各自管轄的事項進行調整。
5前款所示各課的科長在調整時應相互合作,並與網路管理責任人及宣傳負責課的科長合作。
6資訊接收擔當課長在利用互聯網進行資訊接收發送時,應根據需要與第1項及第4項所示的課長進行調整。
(網路聯絡會)
第10條為了討論和調整資訊接收中的共同課題等,充實利用互聯網的資訊接收發送,設置互聯網聯絡會。
2網路聯絡會的活動如下。
(1) 利用互聯網發送的資訊的討論及調整
(2) 探討和調整互聯網使用問題點
(3) 新技術、國家及其他自治體的動向等資訊交換
(4) 其他關於使用互聯網的事項
3網路聯絡會由幹事會、作業部會構成,這些參加者及目的等在另表1中規定。
4幹事會及工作部會的議長可以製作以在會上進行討論的補充、資訊交換或事務聯絡為目的的郵件列表。
5網路聯絡會的事務局作為網路主管課及宣傳擔當課,進行會的運營及總務。
6在幹事會得到批准的情況下,可以根據需要批准參加另表1規定的參加者以外的職員等的聯絡會。
7在幹事會中有決定事項的情況下,該通知的方法也由該幹事會決定,但必須通知全區局的情況下,通知管轄利用區局的互聯網接收資訊的課長。
第11條關於利用互聯網接收資訊,關於以下各號另行規定細則。
(1) 刪除
(2) 網頁的鏈接基準
(3) 刪除
(4) 刪除
(5) 記者發表資料的處理
(6) 個人信息的管理
(有關指南及細則的事務)
第12條包括細則在內的本指南由數字統括本部長及政策經營局長決定,其事務手續由主管部門的網路主管課辦理。
2規定第9條所示課長分別管轄事項的細則內容。
3第9條所示的課長,在討論各自規定的細則內容的變更時,應根據需要在聯絡會上進行討論,決定變更時必須向聯絡會報告。
附則(施行日期)
1本指南自2007年10月26日起施行。
附則(施行日期)
1本指南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則(施行日期)
1本指南自2011年8月26日起施行。
附則(施行日期)
1本指南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附則(施行日期)
1本指南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則(施行日期)
本指南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議長 | 參加者 | 目的 | |
---|---|---|---|
幹事會 | 網路管理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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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部會 | 網路主管科及宣傳負責科的股長 | 幹事會參加部門的股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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