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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奈川縣基地關係縣市聯絡協議會規章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2月19日
- (名稱)
- 第1條本會是神奈川縣基地關係縣市聯絡協議會(以下簡稱“協商會”。)。
- 組織
- 第2條協議會是神奈川縣(以下簡稱“縣”。)及與基地有關的神奈川縣內各市(以下簡稱“關係市”。)組織。
- (事務局)
- 第3條協議會的事務局位於神奈川縣廳內。
- (目的)
- 第4條協議會的目的是,縣、相關市就基地問題保持密切聯繫,相互合作,謀求解決。
- (事業)
- 第5條協議會進行以下專案。
(1) 關於基地的返還及整理、縮小。
(2) 關於利用基地舊址的事。
(3) 關於防止基地公害及周邊對策。
(4) 關於推進基地對策的調查、研究。
(5) 實現其他目的是必要的。
- (役員)
- 第6條在協商會上設置以下職務人員。
(1) 會長1名
(2) 副會長3人以內
(3) 2名監事
(4) 事務局長1名
- (職務人員的選任)
- 第7條職務職員的選任根據以下方法。
(1) 會長為縣知事。
(2) 副會長由會長委託有關市長中在例會上推薦的人。
(3) 監事在例會上互選。
(4) 事務局長為縣政策局基地對策部基地對策課長。
- (職務人員的任期)
- 第8條副會長及監事的任期為2年。但是,不妨礙連任。
2副會長及監事在任期屆滿時,在繼任者就任之前,仍繼續執行該職務。 - 會議
- 第9條協議會的會議為特別會、例會及臨時會。
2特別會作為縣知事及相關市長的會議,在有必要召開重要案件的情況下召開。
3例會是由縣及相關市基地關係部科長召開的會議,每年召開4次。
4臨時會在會長認為有必要時由例會的成員召開。 - (招集)
- 第十條協議會的會議由會長召集。
2特別會的會長成為議長,例會及臨時會的會長指定的縣的職員成為議長。 - (特別委員會)
- 第11條為了協商特定的基地問題,可以根據例會或者臨時會的決定設置特別委員會。
2特別委員會由與該基地問題有關的縣及市的部科長構成。
3認為特別委員會的活動有必要時,可以委託有學識經驗的人等,或者委託其進行調查、研究。 - (會計)
- 第12條協議會的會計年度從每年4月1日開始,第二年3月31日結束。
2協議會的經費以縣及相關市的負擔金來支付。
3前款的負擔金的金額在例會上決定。
4協議會的預算的決定及決算的承認,在例會上進行。
- (補則)
- 第13條除本規約規定外,必要事項在例會上由會長決定。
- 附則
- 本條款自1964年5月21日起施行。(以下略)
- 最近修改:2021年4月1日
- (參考)
- 協議會的構成自治體(截至2021年4月1日)
神奈川縣、橫濱市、相模原市、藤澤市、逗子市、大和市、海老名市、座間市、綾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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