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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奈川縣基地關係縣市聯絡協議會規章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2月19日

(名稱)
第1條本會是神奈川縣基地關係縣市聯絡協議會(以下簡稱“協商會”。)。
組織
第2條協議會是神奈川縣(以下簡稱“縣”。)及與基地有關的神奈川縣內各市(以下簡稱“關係市”。)組織。
(事務局)
第3條協議會的事務局位於神奈川縣廳內。
(目的)
第4條協議會的目的是,縣、相關市就基地問題保持密切聯繫,相互合作,謀求解決。
(事業)
第5條協議會進行以下專案。

(1) 關於基地的返還及整理、縮小。
(2) 關於利用基地舊址的事。
(3) 關於防止基地公害及周邊對策。
(4) 關於推進基地對策的調查、研究。
(5) 實現其他目的是必要的。

(役員)
第6條在協商會上設置以下職務人員。

(1) 會長1名
(2) 副會長3人以內
(3) 2名監事
(4) 事務局長1名

(職務人員的選任)
第7條職務職員的選任根據以下方法。

(1) 會長為縣知事。
(2) 副會長由會長委託有關市長中在例會上推薦的人。
(3) 監事在例會上互選。
(4) 事務局長為縣政策局基地對策部基地對策課長。

(職務人員的任期)
第8條副會長及監事的任期為2年。但是,不妨礙連任。
2副會長及監事在任期屆滿時,在繼任者就任之前,仍繼續執行該職務。
會議
第9條協議會的會議為特別會、例會及臨時會。
2特別會作為縣知事及相關市長的會議,在有必要召開重要案件的情況下召開。
3例會是由縣及相關市基地關係部科長召開的會議,每年召開4次。
4臨時會在會長認為有必要時由例會的成員召開。
(招集)
第十條協議會的會議由會長召集。
2特別會的會長成為議長,例會及臨時會的會長指定的縣的職員成為議長。
(特別委員會)
第11條為了協商特定的基地問題,可以根據例會或者臨時會的決定設置特別委員會。
2特別委員會由與該基地問題有關的縣及市的部科長構成。
3認為特別委員會的活動有必要時,可以委託有學識經驗的人等,或者委託其進行調查、研究。
(會計)
第12條協議會的會計年度從每年4月1日開始,第二年3月31日結束。
2協議會的經費以縣及相關市的負擔金來支付。
3前款的負擔金的金額在例會上決定。
4協議會的預算的決定及決算的承認,在例會上進行。
(補則)
第13條除本規約規定外,必要事項在例會上由會長決定。
附則
本條款自1964年5月21日起施行。(以下略)
最近修改:2021年4月1日
(參考)
協議會的構成自治體(截至2021年4月1日)
神奈川縣、橫濱市、相模原市、藤澤市、逗子市、大和市、海老名市、座間市、綾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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