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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最後更新日期2019年3月19日
●選舉權
選舉權是日本國憲法中提倡的國民權利之一,如果是年滿18歲以上的日本國民就可以獲得。但是,為了在選舉中投票,必須在市區町村的選舉人名冊上寫上名字。
一旦登記在選舉人名冊上,除了死亡、喪失國籍等情況外,永久有效。
到選舉人名冊的頁面
●被選舉權
被選舉權是指可以參加選舉的權利。這一要求因選舉種類而異。
選舉的種類 | 選舉權 | 被選舉權 |
---|---|---|
橫濱市長選舉 | 年滿18歲以上的日本國民,連續3個月以上在橫濱市內擁有地址者 | 日本國民年滿25歲以上的人 |
橫濱市議會議員選舉 | 擁有市議會議員選舉權的人,年滿25歲以上的人 | |
神奈川縣知事選舉 | 年滿18歲以上的日本國民,連續3個月以上在神奈川縣內的同一市町村擁有地址的人 | 日本國民年滿30歲以上的人 |
神奈川縣議會議員選舉 | 擁有縣議會議員選舉權的人,年滿25歲以上的人 | |
眾議院議員選舉 | 年滿18歲以上的日本國民 | 日本國民年滿25歲以上的人 |
參議院議員選舉 | 日本國民年滿30歲以上的人 |
但是,以下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1)被處以監禁以上的刑罰,直到執行結束為止的人
2)被處以監禁以上的刑罰,直到不再被執行為止的人(緩刑中的人除外)
3)因在公職期間犯下的受賄罪而被處以刑罰,實際服刑後5年(被選舉權為10年)未滿者,或者緩期執行刑的人
4)因公職選舉法及其他法律規定的有關選舉的犯罪而被處以監禁以上的刑罰,緩期執行該刑的人
5)因與公職選舉法規定的選舉相關的犯罪而被處以罰金以上的刑罰,停止選舉權、被選舉權的人
6)因電磁記錄式投票法規定的犯罪而被處以罰金以上的刑罰,選舉權、被選舉權被停止者
7)因政治資金規正法規定的犯罪而被處以罰金以上的刑罰,停止選舉權、被選舉權的人
8)連座製的被選舉權限制
→連座製
(專欄)
現在日本國民滿18歲就可以獲得選舉權,明治22年(1889年),25歲以上的男子,只有15日圓以上的直接納稅者才有權利。大正14年(1925年),由於普通選舉法實施,納稅資格被廢止,昭和20年(1945年),進行了包括婦女參政權在內的選舉法修正,實現了完全普通選舉制度。
橫濱的情況是明治22年(1889年)成為市,同時誕生了市會。當時的市議會議員選舉是將納稅總額分成3等分,從各級選出同數的議員(12人)的方法。這是一個嚴格的限制選舉,只有25歲以上的男子直接繳納國稅2日圓以上。大部分的選舉人都是議員,有錢人選擇有錢人,是只屬於自己的選舉。
選舉人數 | 納稅額 | 議員數 | |
---|---|---|---|
1級 | 13人 | 4,363.501日圓 | 12人 |
2級 | 84人 | 4,343.166日圓 | 12人 |
3級 | 601人 | 4,322.390日圓 | 12人 |
計 | 698人 | 13,029.057日圓 | 36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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