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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座製

最後更新日期2019年3月15日

[所謂連座製]

所謂連座製,是指與候選人、候選人預定者有一定關係的人因收購等罪而被處以刑罰的情況(包括緩期執行),即使候選人、候選人預定者與收購等行為無關,也將該選舉的當選無效,同時限制候選人的制裁制度。

[連座製的對象]
對象者對象的事由
總主持者
出納負責人
地區主持者
違反收購罪等性質惡劣的選舉,被處以罰金以上的刑罰的情況(包括緩期執行)
親屬
秘書
組織性的選舉運動管理者等
違反收購罪等性質惡劣的選舉,被處以監禁以上的刑罰的情況(包括緩期執行)

[連座製的效果]

連座製的效果有以下兩種:

●當選無效
候選人的當選無效。
對於在眾議院議員選舉中與小選舉區·比例代表選出議員重複候選人的人,如果在小選舉區選出議員選舉中適用連座製的話,比例代表選出議員選舉中的當選也無效。

●限制候選人
5年來,在同一個選舉中,不能從同一個選區參加競選。

[關於免責]

即使有組織的選舉運動管理者等犯了收購罪等罪,被處以監禁以上的刑罰(包括緩期執行),在以下3種情況下也不適用聯席製。

1)收購等行為是“收貨行為”的情況
所謂“おとり”,是指以適用連座製而使當選無效或限制候選人為目的,通過其他候選人、候選人預定者的陣營和意志,引導或挑釁連座對象,讓連座對象犯收買罪等罪。

2)收購等行為是“翻身行為”的情況
所謂“翻身”,是指以適用連座製而使當選無效或限制候選人為目的,連座的對象通過其他候選人、候選人預定者的陣營和意志,犯罪收購等罪。

3)候選人、候選人為了不讓組織性選舉運動的管理者等進行收購等行為,不懈怠相當的注意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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