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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有關推進公有地擴大的法律進行申報、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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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推進公有地擴大的法律(公擴法)Q&A
根據有關推進公有地擴大的法律(公擴法)進行申報、申請
最後更新日期2025年1月21日
實體法上的所有者,不一定是不動產登記簿上的權利人。
如果是根據合同有償轉讓的話,不限於買賣。即使是代償、交換、買賣預約等,也是基於合同的轉讓,如果是有償的話也適用。
不適用於贈與、捐贈、徵用、拍賣等。
有無申報的判斷,在實測的情況下根據實測地積來判斷。不知道實測地積的情況下,根據登記簿面積來判斷。
但是,在申報書的地積一欄中填寫“登記簿面積”,如果知道實測地積,請用括號填寫實測地積。
在買賣區分所有權等權益的時候,不需要。
共享土地的時候,所有共有人進行有償轉讓的情況下是必要的。
關於“申報”中“想要轉讓的對方”,請填寫。
申報請在買賣合同之前提交,收到“不購買的通知”後簽訂合同。
也可以作為代理人進行申報。代理人進行申報時,需要提交委託書。提交文件的頁面上準備了樣式,請使用。
收到進行收購協議的通知時,有天災、重病等正當理由,除不得已的情況外,需要接受協議。
但是,因為並不是必須達成協議,所以條件不一致,協議也有可能不成立。
從申報之日起,將在3周內提交收購協議,或是發出任意一個結果通知。
首先,關於申報(申請)的土地,地方公共團體等對有無利用計畫進行確認,決定是否實施收購協議。這個結果作為通知書交給您了。
發行的通知從收到通知之日起到經過1年為止是有效的,所以在此期間,即使想要轉讓的對方和轉讓預定金額有變更,也不需要再次提交。
但是,從申報時開始所有者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即使是1年以內也需要申報。
在橫濱市內的土地上,如果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話可以提交購買希望申請書。關於面積,實測的情況下是實測面積,沒有實測的情況下登記簿面積必須在200平方米以上。
關於信託受益權的轉讓,通常可以說是不伴隨所有權轉移的一種債權轉讓,但是也有伴隨所有權轉移的轉讓,所以是否需要申報,根據信託受益權的轉讓合同的內容來判斷。
例如,在信託期間或結束時,受益者設定了享受土地所有權的權利的情況下,由於信託受益權的轉讓實際上可以同視作土地的買賣,所以屬於土地的有償轉讓,需要進行申報。另外,受託人出售(處分)作為信託財產的不動產時,在出售(處分)時需要從受託人那裡申報。
在收購協議不成立的情況下,為了使有償轉讓有效而附加了停止條件的轉讓合同,是從停止條件(收購協議不成立)達成時開始產生效力的合同,所以可以在申報之前簽訂合同。
另一方面,在收購協議成立的情況下,附加了解除條件以有償轉讓為無效的轉讓合同,在解除條件(收購協議成立)達成之前,該轉讓是有效的,所以公擴法第4條“想要轉讓土地時的申報義務”或者第8條“土地的轉讓限制”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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