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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推進公有地擴大的法律(公擴法)Q&A

根據有關推進公有地擴大的法律(公擴法)進行申報、申請

最後更新日期2025年1月21日

Q
1:土地的所有者是指登記簿上的所有者嗎?
A

實體法上的所有者,不一定是不動產登記簿上的權利人。

Q
2:除了買賣以外,還有符合“有償轉讓的情況”的行為嗎?
A

如果是根據合同有償轉讓的話,不限於買賣。即使是代償、交換、買賣預約等,也是基於合同的轉讓,如果是有償的話也適用。
不適用於贈與、捐贈、徵用、拍賣等。

Q
3:公擴法有無申報的判斷,是在登記簿面積和實測面積哪個進行的?
A

有無申報的判斷,在實測的情況下根據實測地積來判斷。不知道實測地積的情況下,根據登記簿面積來判斷。
但是,在申報書的地積一欄中填寫“登記簿面積”,如果知道實測地積,請用括號填寫實測地積。

Q
4:我要進行權益的買賣(包括公寓的一間房間的買賣),需要申報嗎?
A

在買賣區分所有權等權益的時候,不需要。
共享土地的時候,所有共有人進行有償轉讓的情況下是必要的。

Q
5:我還沒有決定轉讓方,可以申報嗎?
A

關於“申報”中“想要轉讓的對方”,請填寫。

Q
6:買賣合同後也可以申報嗎?
A

申報請在買賣合同之前提交,收到“不購買的通知”後簽訂合同。

Q
7:申報(申請)必須由土地所有者本人直接進行嗎?
A

也可以作為代理人進行申報。代理人進行申報時,需要提交委託書。提交文件的頁面上準備了樣式,請使用。

Q
8:如果橫濱市想要買的話,必須要賣嗎?
A

收到進行收購協議的通知時,有天災、重病等正當理由,除不得已的情況外,需要接受協議。
但是,因為並不是必須達成協議,所以條件不一致,協議也有可能不成立。

Q
9:申報後到得出結果需要多長時間?
A

從申報之日起,將在3周內提交收購協議,或是發出任意一個結果通知。

Q
10:申報的結果是以什麼形式告知的?
A

首先,關於申報(申請)的土地,地方公共團體等對有無利用計畫進行確認,決定是否實施收購協議。這個結果作為通知書交給您了。

Q
11:收到不進行收購協議的通知後,想要轉讓的對方發生了變更。需要再次申報嗎?
A

發行的通知從收到通知之日起到經過1年為止是有效的,所以在此期間,即使想要轉讓的對方和轉讓預定金額有變更,也不需要再次提交。
但是,從申報時開始所有者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即使是1年以內也需要申報。

Q
12:我想讓市裡買土地,什麼樣的土地都可以提交土地購買希望申請書嗎?
A

在橫濱市內的土地上,如果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話可以提交購買希望申請書。關於面積,實測的情況下是實測面積,沒有實測的情況下登記簿面積必須在200平方米以上。

Q
13:買賣信託受益權。需要申報嗎?
A

關於信託受益權的轉讓,通常可以說是不伴隨所有權轉移的一種債權轉讓,但是也有伴隨所有權轉移的轉讓,所以是否需要申報,根據信託受益權的轉讓合同的內容來判斷。
例如,在信託期間或結束時,受益者設定了享受土地所有權的權利的情況下,由於信託受益權的轉讓實際上可以同視作土地的買賣,所以屬於土地的有償轉讓,需要進行申報。另外,受託人出售(處分)作為信託財產的不動產時,在出售(處分)時需要從受託人那裡申報。

Q
14:在申報之前可以附加到收購協議不成立之前的停止條件進行買賣合同嗎?
A

在收購協議不成立的情況下,為了使有償轉讓有效而附加了停止條件的轉讓合同,是從停止條件(收購協議不成立)達成時開始產生效力的合同,所以可以在申報之前簽訂合同。
另一方面,在收購協議成立的情況下,附加了解除條件以有償轉讓為無效的轉讓合同,在解除條件(收購協議成立)達成之前,該轉讓是有效的,所以公擴法第4條“想要轉讓土地時的申報義務”或者第8條“土地的轉讓限制”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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