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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申報有關推進公有地擴大的法律(公擴法)的土地
根據有關推進公有地擴大的法律(公擴法)進行申報、申請
最後更新日期2025年1月21日
需要申報的土地是什麼?
有償轉讓的土地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其中一部分符合以下條件時。
市區化區域有償轉讓5000平方米以上的土地的。
申報要件
符合以下條件時需要提交公擴法。
城市規劃設施區域內的土地。
在城市規劃區域內(橫濱市全域),符合以下條件的土地。
- 道路法規定為道路區域的土地。
- 根據都市公園法決定應設置都市公園的區域的土地。
- 河川法指定為河川預定地的土地。
- 以此為準的土地,由政令規定。
- 文化遺產保護法指定的史跡、名勝或天然紀念物地區內的土地。
- 港灣法規定為港灣設施區域的土地。
- 航空法規定了機場區域的土地。
- 高速汽車國道法規定為高速汽車國道區域的土地。
- 全國新幹線鐵道整備法規定的行為限制區域。
根據都市計畫法,關於土地區劃整理促進區域內土地的土地區劃整理事業,即地方公共團體等所謂的先買區劃整理事業中,市長指定並公告區域的土地。
城市計畫法中規定了住宅街區整備事業的實施區域的土地。
城市規劃法所示的生產綠地區域內的土地.
不需要申報的情況
符合以下條件時不需要提交公擴法。
交易的一方是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等的情況。
基於文化遺產保護法的重要文化遺產的土地。
為用於城市計畫設施相關的事業、徵用對象事業等而轉讓的土地。
獲得城市計畫法開發許可的開發區域內的土地。※開發許可的工程完成公告後需要申報。
根據都市計畫法的預先購買對象的土地。
申報、申請後,未與橫濱市達成協議的土地,在經過轉讓限制期間後1年內同一所有者有償轉讓的情況。※從申報時開始所有者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即使是1年以內也需要申報。
關於生產綠地法規定的生產綠地,根據同法的規定向市町村長申請購買的人,從收到基於同法第12條的規定不購買的通知之日的第二天開始的一年內,不需要根據公擴法第4條第1項的規定進行有償轉讓的申報。※從申請時開始所有者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即使是1年以內也需要申報。
國土利用計畫法第12條指定為限制區域的土地。
根據國土利用計畫法,申報了關注和監視區域的土地。
因為不符合公擴法第4條的“有償轉讓時”,所以不需要申報的
- 無償轉讓・・捐贈、贈與、信託財產的設定等。
- 設定、轉讓擔保物權和利用權......設定、轉讓抵押權、不動產質權、地上權、租地權等的情況。
- 不基於本人意願的轉讓......公共事業的徵用、拍賣、滯納處分等。
- 個人權的轉讓......公寓的一個房間的買賣等,轉讓共享權益的情況。
※所有共享者一起有償轉讓的話,需要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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