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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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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將自治會居委會法人化的意義是什麼。
A
自治會居委會被定位為“沒有權利能力的社團”,由於無法取得法人資格,所以如果持有自治會町內會館等財產,則無法以該團體的名義進行不動產登記。
因此,由於不動產的登記名義必須作為該團體的會長個人或董事的共有名義,導致該名義人的死亡繼承、該名義人的債權人扣押不動產等財產上的問題。
根據地緣的團體認可(自治會居委會的法人化)制度,為了解決這樣的問題,預定持有或持有不動產的自治會居委會取得法人資格,使以該團體名義進行不動產登記成為可能,根據1991年(1991年)4月的地方自治法的修改創立的制度。
根據2021年度第11次一攬子法的地方自治法的修改,由於地緣的團體無論是否持有不動產等,為了順利進行地區性的共同活動,都可以得到市町村長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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