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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建築物時設置停車場有規定嗎?
最後更新日期2021年10月15日
在《橫濱市停車場條例》及《橫濱市建築基準條例》中,有義務在建築物上設置汽車停車場。
橫濱市停車場條例中,根據“建築物的用途”及“建築物場所的用途地區和地區”,在超過一定的建築面積的情況下,在新建建築物或進行改建等的時候,有義務設置乘用車、裝卸車以及自動兩輪車的停車場。
對象以外的用途地區
在橫濱市停車場條例中,市區化調整區域、第一種低層居住專用區域以及第二種低層居住專用區域的建築物上設置停車場沒有義務。
轎車停車場
(1) 停車場整備地區或者商業地區或者附近商業地區
特定用途(店鋪、事務所、倉庫、工廠等)的建築面積和非特定用途(診療所、老人院等)的建築面積的一半的合計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的情況下,有義務設置停車場。
(2) 其他用途地區(不包括對象以外的用途地區)
特定用途的建築面積超過2000平方米的情況下,有義務設置停車場。
裝卸停車場
在停車場整備地區或商業地區或附近商業地區,特定用途的建築面積超過3000平方米時,有義務設置停車場。
但是,占地面積不滿1000平方米的情況下,不屬於設置停車場義務的對象。
自動二輪車停車場
在停車場整備地區或商業地區或附近商業地區,特定用途的建築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時,有義務設置停車場。
在公共住宅等處設置停車場
共同住宅、長屋、宿舍及公寓(以下稱為“共同住宅等”。)根據橫濱市建築基準條例規定,有義務設置乘用車的停車場,不屬於橫濱市停車場條例的對象。
根據共同住宅等和其他用途建造複合設施時,需要設置橫濱市建築基準條例和橫濱市停車場條例各自要求的台數的合計台數的停車場。
自行車停車場
在《橫濱市自行車停車場的附設等相關條例》中,在指定區域內,新建或擴建一定規模以上的會客設施及共同住宅等時,有義務設置自行車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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