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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12月1日

從這裡開始是正文

關於批發銷售業的醫藥品銷售等的對方

批發商不能銷售或授予藥店開設者、醫藥品的製造銷售商、製造商或銷售商或醫院、診療所或飼養動物診療設施的開設者及其他厚生勞動省令(施行規則第138條)規定的人以外的醫藥品。

“關於批發銷售業中醫藥品銷售等對方的想法”(外部網站)
(2011年3月31日醫藥食品局總務課事務聯絡)

(參考)
《關於修改藥事法一部分的法律等的實施》(外部網站)
(2009年5月8日藥食發第0508003號醫藥食品局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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