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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需要護理、需要支援認定的申請窗口
最後更新日期2019年1月25日
需要護理、需要支援認定的申請窗口
在需要看護的狀態下,要利用介護保險的服務,需要申請需要看護、需要支援認定。
另外,即使接受了需要護理和需要支援認定,要繼續使用介護保險的服務,在認定期限結束之前,也需要進行更新申請。更新申請可以在認定期間結束日的60天前申請。
成為制度對象的人
- 40歲以上有特定疾病的人
- 65歲以上的人
申請時需要的東西
- 介護保險被保險者證(40歲到64歲的人是醫療保險的被保險者證)
- 了解醫療機構就診券等主治醫生的東西
- 圖章(非本人來申請的情況)
申請窗口
- 區役所4樓41號窗口(高齡者,傷殘者支援課)
- 電話847-8495-6
- 週一至週五上午8點45分至下午5點(節假日、年末年初除外)
- 地域包括支援中心(地域關懷廣場等)
- 週一至週六上午9點至晚上9點
- 週日、節假日上午9點至下午5點
- (閉館日為年末年初和每月1次左右的設施檢查日)
※除了上述窗口之外,還可以委託指定居家看護支援事業者、介護保險設施代理提交申請書。
※在地區包括支援中心申請或代理申請的情況下,向區政府提交申請書的日期是申請受理日。
被認定為需要護理時的認定期間,申請受理日是開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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