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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服審查制度相關資料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8月7日
關於行政不服審查制度
行政不服審查制度是指,在行政廳的處分侵犯國民(市民)的權利利益的情況下,在公平的手續下,在謀求簡易迅速的救濟的同時,確保行政的合理運營的制度。
作為那個審理方法,采用了以書面審查為基礎的簡易迅速的手續,判斷由精通行政的行政機關進行。另外,審理的對象不僅涉及行政廳處分的違法性,還涉及到其當、不正當(雖然不是違法的,但從制度的目的和宗旨來看是否合適)。
作為以上行政不服審查制度的一般法,規定了行政不服審查法(2014年法律第68號)。
關於行政不服審查法的概要等,請看總務省的主頁。
關於從請求到裁決的流程
關於標準審理期間
行政貪汙審查法第16條的標準審理期間(審查請求到達該事務所後到對該審查請求進行裁決為止通常需要的標準期間)如下所示。(※)
關於對教育委員會的審查請求 | 5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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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教育長的審查請求 | 4個月 |
另外,由於標準審理期間是審理期間的基準,所以在有口頭意見陳述的申請的情況下,根據審查請求的內容審理期間會有變動。
※關於橫濱市所持有資訊公開的條例(2000年2月橫濱市條例第1號)以及基於橫濱市個人資料保護條例(2005年2月橫濱市條例第6號)的處分的審查請求除外。
關於手續費
如果想從審理員等及橫濱市行政不服審查會領取相關文件等的複印件等,請繳納以下手續費(橫濱市行政不服審查條例(PDF:709KB)(2015年12月橫濱市條例第71號)第2條)。另外,免費閱覽。
到A3為止(1張) | 黑白10日圓,彩色50日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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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A3的大小(1張) | 實際費用相當額 |
※因經濟困難及其他特殊理由而被認定沒有繳納手續費的資金時,將減免手續費(該條例第3條)。
關於審理員
審查請求的處理情況
關於本頁的諮詢
頁面ID:313-378-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