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日期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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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稅申報期限等的指定(2020年1月30日橫濱市告示第38號)
橫濱市告示第38號
市稅申報期限等的指定
根據橫濱市市市稅條例(1950年8月橫濱市條例第34號)第18條第3項的規定,在市稅相關申報期限等的延長(2019年11月橫濱市告示第292號)中另行規定的日期如下所示。
2020年1月30日
橫濱市長林文子
作為對象的申報期限等 | 期別 | 指定的日期 |
---|---|---|
2019年度的固定資產稅和城市計畫稅的繳納期限 | 第3期 | 2020年3月2日 |
第4期 | 2020年3月31日 | |
2019年度普通徵收的個人市民稅繳納期限 | 第3期 | 2020年3月2日 |
第4期 | 2020年3月31日 | |
2019年度工資所得的個人市民稅特別徵收稅額的繳納期限 | 到2020年2月10日為止繳納期限到來的 | 2020年3月10日 |
上述以外的繳納期限 | 到2020年3月1日為止繳納期限到來的 | 2020年3月2日 |
上述以外的申報期限等 | 到2020年3月1日為止申報期限等到來的 | 2020年3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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