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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8月1日
日美友好條約
《佩里艦隊日本遠征記》(Vol.1,辦公室宮崎/翻譯·構成,榮光教育文化研究所/發行,榮光/發售方,1997.10)到3月31日的條約締結狀況,以及條約正文的引用。
於是,1854年3月31日,星期五,提督帶著平時的隨員前往條約館,到達後馬上簽署了3份用英語寫的條約的複印件,並將其與美國翻譯威廉斯和波特曼認證的荷蘭語、華語譯文的複印件一起交給了委員們。同時,日本委員代表該國政府,分別向提督遞交了用日語、華語、荷蘭語寫的3份條約的副本。那裡有皇帝為此特別選出的4名委員的簽名。
下一條被批准的條約。
美國和日本帝國希望兩國在兩國民間建立牢固、持續誠實的和睦關係,決定通過條約或一般的和親協約,明確規定今後兩國交往時應相互遵守的規定。為了這個極其理想的目的,美國總統作為那個委員給予了遣日特命大使馬修·卡布雷斯·佩里全權,日本偉大的君主作為那個委員給予了林大學頭,井戶對馬守,伊澤美作守,鵜殿民部少輔同樣的全權。
另外,上述委員們交換了其全權,在適當地研究了上述各項後,決定了以下各項事項。
第1條
在美國和日本帝國,以及兩個國民之間,沒有人格或場所的例外,存在著完全、永久的普遍和平、誠實、懇切的和親。
第2條
伊豆國的下田港和松前領的箱館港,作為美國船只的接收港,被日本人容許。在這兩個港口,只要日本人擁有,就可以接受薪水、食品、煤炭和其他必要的物資供給。下田港在本條約簽字後立即開港,箱館港在日曆的明年同日以後,即時開放。
但是,應提供的物品的價格表由日本官員交付,其支付以金幣或銀幣進行。
第3條
當合眾國船只在日本沿岸擱淺或遇難時,日本船只應救援該船舶,並將其船員護送至下田或箱館,並將其移交給負責領取身分的同國人。同樣,避難者所有的物品都將被返還,發射到兩國任何海岸的美國人和日本人的救助和撫養時產生的費用無法償還。
第4條
合眾國的遇難者和其他市民,和其他國家一樣是自由的,不能監禁,但應遵守公正的法律。
第5條
暫時居住在下田及箱館的美國遇難者及其他市民,不像長崎的荷蘭人及中國人那樣服從拘留及監禁,而是在附在這裡的附圖中描繪的,從下田港內的一小島到日本裡程7英里(裡)的範圍內,可以隨意前往場所的自由。同樣在箱館,在合眾國艦隊訪問該地後所規定的範圍內,也有自由前往隨意場所。
第6條
如果有其他需要的物品或需要決定的任何業務,為了決定該事項,應在兩個當事國之間慎重審議。
第7條
在開港的港口停泊的合眾國船只,可以按照日本政府為了這個目的暫定規定的規則進行金、銀幣以及物品和其他物品的交換。但是,合眾國的船舶,日本人不想交換的物品全部可以帶回去。
第8條
薪水、食品、煤炭以及必要的物品,只能通過為這個目的而任命的日本官員的周旋來籌措,不能用其他方法來籌措。
第9條
另一方面,日本政府在本條約中向其他一個國民或各國人民容許不允許合眾國及其市民的特權和利益的情況下,任何協議都不會拖延,決定允許合眾國及其市民同樣的特權和利益。
第10條
除遇難或被暴風雨逼迫外,不允許合眾國船只渡到下田及箱館以外的日本港口。
第11條
如果兩國政府中任意一個認為有必要進行裁決,自本條約簽字之日起經過18個月後,美國政府可以隨時任命駐在下田的領事或代理官。
第12條
在決定了這個約定並簽訂了適當的協議的基礎上,美國和日本以及兩國的市民和臣民作為義務,忠實地遵守。另外,在得到參議院的協議和同意後,由美國總統批准,並由日本尊嚴的主權者批准。該批准應在簽字之日起18個月內,或者如果可能的話,應儘早交換。
為了證明以上內容,我們,即上述的美國和日本帝國的各全權委員在這份文件上蓋章了。
主耶穌基督的1854年3月31日,1854年3月3日,在神奈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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