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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認證後未登記團體的處理綱要
最後更新日期2025年2月26日
認證後未登記團體的處理綱要
(宗旨)
第1條本大綱是特定非營利活動促進法(1998年法律第7號)。以下稱為“法”。)根據第12條的規定,橫濱市長(以下簡稱“市長”。)獲得設立認證的特定非營利活動法人的設立申請者(以下稱為“申請者”。),通過規定未按照法第13條的規定進行登記時的處理相關必要事項,作為所屬廳,在謀求基於法律的適當且順利的事務執行的同時,向市民提供適當必要的資訊。
(發送催促書)
第2條市長從有設立認證之日起經過3個月,仍有未提出法第13條第2項規定的設立登記完成申報書的申請者時,向該申請者發送催促設立登記完成申報書提交的催促書。
2根據前款規定的催促書應發送給該申請人的地址。
(發送催促書)
第3條市長在有設立認證之日起經過6個月,仍有未提出法第13條第2項規定的設立登記完成申報書的申請者時,在管轄的登記所確認有無設立登記,並明確進行設立登記的申請者時向該申請者發送促進設立登記完成申報書提交的催促書。
2根據前款規定的催促書應發送給該申請人的地址。
(取消認證)
第4條市長根據前條確認有無設立登記的結果,在有設立認證之日起經過6個月仍未登記的申請者時,根據法第13條第3項的規定取消該認證,並向該申請者通知該意思作為東西。
2前款的通知應發送給該申請人的地址。
3關於其他設立未登記法人的手續,按照行政程序法(1993年法律第88號)以及橫濱市聽力規則(1994年9月橫濱市規則第88號)進行。
(向市民提供資訊)
第5條市長在根據法第13條第3項的規定取消認證的情況下,將以下事項刊登在市主頁上。
(1) 特定非營利活動法人的名稱、代表人的姓名以及主要事務所的所在地
(2) 導致認證取消的理由
(現存證明書的交付)
第6條由於自設立認證之日起經過了6個月,根據法第12條的規定從市長那裡收到的設立認證的通知,不被管轄的登記所認可為認證書,並且想要進行登記的申請者,必須向市長提交特定非營利活動法人現存證明書交付申請書(第1號樣式)必須向市長提交。
2市長在提交了前款的申請書時,交付特定非營利活動法人現存證明書(第2號樣式)。
附則
(施行日期)
1該大綱將於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經過措施)
2該綱要的規定也適用於實施該綱要時未提出設立登記完成申報書的特定非營利活動法人的處理。
附則
該綱要將於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附則
該綱要將於2021年9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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