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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濱市與市民活動合作的基本方針(橫濱程式碼)
最後更新日期2018年12月14日
1目的
為了市民活動和行政合作解決公共課題,制定建立協作關係的基本事項,以促進公益為目的。
2市民活動的定義
這裡所說的市民活動是指
- 市民自主進行並參加的活動
- 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
- 為了讓更多的人幸福地生活,需要的活動
以政治活動及宗教活動為主要目的的除外。另外,以推薦、支持或反對特定公職的候選人或公職人員或政黨為目的的除外。
3協作的原則
在市民活動和行政合作時,尊重以下6個原則進行。
(1)平等的原則(市民活動和行政站在平等的立場上)
- 為了通過協作解決課題,雙方平等的關係變得重要。互相認識到不是上下而是橫向的關係,根據各自的自由意志來協作是第一步。
(2)尊重自主性的原則(尊重市民活動自主進行)
- 在合作的時候,對於公共課題能夠靈活應對等,充分發揮市民活動的優點是很重要的,尊重市民活動的自主性是很重要的視點。
(3)自立化的原則(在市民活動自立化的方向上推進合作)
- 與共同解決公共課題的合作夥伴相適應,能夠獨立開展獨自事業的市民活動團體的成長,對今後的地域社會來說是很重要的。只有不陷入依賴和勾結關係,雙方經常作為獨立的存在來推進,協作才有意義。
(4)相互理解的原則(市民活動和行政相互理解各自的優點、缺點和立場)
- 充分認識、理解、尊重對方的本質,對於構築更好的協作關係是很重要的。只有充分理解對方的優點和缺點,才能切實發揮各自的作用。
(5)目的共有的原則(關於協作,市民活動和行政就其活動的整體或一部分共享目的)
- 通過協作解決公共課題,目的是為了非特定多數的第三方的利益。首先,雙方必須共同理解並確認協作的目的是什麼。
(6)公開原則(公開了市民活動和行政的關係)
- 有必要從外面看到締結協動關係的兩者的關係,處於開放的狀態。因此,在公開了兩者的基本事項的同時,只要滿足一定的條件,誰都可以參與到這種關係中,這是解決公共課題的合作不可或缺的條件。
4協作的方法
以協動的6個原則為基礎,行政積極推進與市民活動的合作。以下是具體的方法。
(1)補助・助成(對以市民活動為主體的公共事業進行資金援助)
- “補助·助成”基本上對於發揮社會作用的市民活動,應該在尊重其自主性的同時進行,要求選定基準和方法的明確性和透明性。另外,根據市民活動和行政的關係水平,為了促進市民活動的自立化,需要考慮。
(2)共同舉辦(市政府在企劃及資金方面參加以市民活動為主體的專案,共同實施專案)
- “共同舉辦”是基於雙方的提議,也可以換成“共同運營”。通過交換協定書等,明確市民活動和行政的分工,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以平等的立場活用各自的特性來推進為前提。
(3)委託(根據合同規則等委託實施市的事業等,市民活動成為對方的情況)
- 委託本來是應該在行政責任中進行的事業,但是在實施委託業務的時候,也有市民活動發揮其技術和專業性等特徵的事例,所以作為促進市民活動活躍化的協作方法之一來提出。
(4)公共財產的使用(將市民利用設施的優先利用等規則化)
- 在推進市民活動時,確保“場所”是重要的要素。行政應該積極地進行包括有效利用現有設施在內的市民活動可利用設施的整備。同時,對於解決公共課題的活動,設施的優先利用和定期利用等,應該協作明確開放的規則來制定。
(5)後援(對以市民活動為主體進行的事業,通過使用橫濱市後援名義進行精神上的支援)
- 行政等的信用的授予,對於市民活動來說,在得到地域的信賴和支持上也有很大意義的情況,廣泛地準確地對應。
(6)資訊交換、協調等(通過研討會、協商會的設置、宣傳紙的發行等,進行資訊交換和共同事業的討論等)
- 為了更好的地區振興市民活動和行政,通過雙方的資訊交換,提高各自的事業品質,協作推進向市民提供資訊是很重要的。
※另外,市民活動和行政對於公共課題的解決,共同行動的時候,除了(1)到(6)的具體合作之外,或者作為準備階段,日常的資訊交換等發揮重要作用的情況也很多,應該認識到其作用的重要性。
5公款支出和公共財產使用的必要條件
在市民活動和行政具體推進合作的基礎上,在使用作為市民共有財產的公款支出和公共財產時,為了保證其適當性,需要滿足以下3個條件。
另外,通過外圍團體間接進行財政支持的情況也需要以此為準。(此外,外圍團體自主財源的自主事業除外。)
(1)具有社會公共性
- 所謂具有社會公共性的市民活動,是指廣泛地為了讓更多的人幸福地生活所必需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由市民自主進行的活動。但是,在該活動中,推薦、支持或反對政治活動、宗教活動以及特定公職的候選人或公職人員或政黨的除外。
(2)防止公費濫用
- 在與市民活動的協作中,為了發揮市民活動的特性,需要靈活的對應,但是另一方面,關於作為市民共有的財產的公款的支出和公共財產的使用,需要適當且有效的執行,為了防止公費濫用,對公款等用途的財政監督需要。
- 需要公正的選定、市民活動和行政的關係的明示、公款支出和公共財產使用相關活動內容等的報告、行政方面取消交付、返還權的擔保、有疑義時的措施等。
- 另外,為了防止從納稅者的立場出發濫用公費,要求“市民和行政共同監視”。
(3)公開資訊
- 在合作的時候,市民活動和行政都必須向社會公開其基本資訊,讓市民誰都能接觸到該資訊來確認內容。關於市民活動,需要公開規章、董事名冊、事業計畫及預算、事業報告及決算等關於該組織及活動內容的資訊。在行政方面,需要公開記錄了合作、實施等的公文、政策相關的資訊等行政資訊。此外,還有必要公開表示市民活動和行政關係的資訊。
- 另外,為了有效地進行這些,行政提供公開資訊的場所,使市民能夠閱覽。通過這樣的資訊公開,可以構築對整個社會的市民活動以及市民活動和行政的協作關係的信賴關係。
6協作的擔保
為了保證基於“橫濱程式碼”的協作,並謀求推進,有必要監視市民活動和行政的協調是否恰當,進行程式碼的維持和調整,並且按照時代的要求,不斷地進行重新評估。
因此,在全市水平上,行政設置了由市民、有識之士組成的第三方機構,對必要事項進行討論,對相關人員進行意見陳述等,在各事業水平上,也公正地進行對象團體、事業等的選定、協作的驗證等。
另外,關於第三方機關,根據限制任期製防止委員的固定化等,預先採取適當實現功能的措施。
(1)全市的委員會
在這個委員會上,做以下事情。
- 關於市民活動和行政的協動的全面討論和對市的意見具申
- 對橫濱程式碼的疑義的回答、解釋的提示、修改等的意見具體說明
- 對各事業委員會的報告受理、見解等查詢的回答
- 針對市民關於橫濱程式碼運用的意見和提問,調查、報告、意見具體申
(2)事業別委員會
每個伴隨公款支出的協作事業,可以設置進行協作對象選拔等的事業別委員會。
但是,不是每個事業,也可以根據各個領域、各局區等情況來設置。
另外,作為公共財產的市民利用設施也可以同樣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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