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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活動推進討論委員會

最後更新日期2018年12月14日

首先

“市民活動推進討論委員會”是在橫濱市長的委託下,為了討論市的市民活動支援方式而於1997年10月設立的。從那以後,(1)關於今後在社會中的市民活動的作用、(2)今後的市民活動和行政的關係、(3)市民和行政的合作方式,召開了5次本委員會、11次小委員會進行了討論。在討論的過程中,小委員會邀請市內的市民活動團體作為嘉賓,另外,在中間報告後舉行公開論壇等,參考了實際活動的人們的意見。
1998年12月實施了《特定非營利活動促進法》(NPO法),期待能促進市民的活動,為將來的市民社會的形成做出貢獻。橫濱市的市民活動在全國也很盛行,市民和行政的合作關係被先進地嘗試著。這次,關於市民活動和行政的協作討論了基本的應有狀態,今後會有很大的意義吧。
本委員會還討論了市民活動和行政合作時產生的法律課題,這是一個很大的特徵,基於這樣的討論,提出了“橫濱市與市民活動合作的基本方針(橫濱程式碼)”。希望今後以橫濱程式碼為基礎,通過市民活動和行政的協作,實現更加豐富的社會。

目錄

在前一年的阪神淡路大地震央,很多人在當地作為志願者活躍著,在受災者的救援活動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以此為契機,市民對自主活動的關心和期待變大了,但是在這樣的社會形勢下,1998年3月,《特定非營利活動促進法》(NPO法)在國會上通過,1998年12月開始實施。
隨著市民的各種各樣的活動變得活躍,市民活動在社會上逐漸成為了很大的存在。到現在為止的社會,可以說受行政和企業的活動的影響很大,但是隨著市民活動的活躍化,地域的活働正在向由各種各樣的主體承擔的多元社會展開。在社會需求多樣化、個別化的過程中,今後市民、行政、企業的活動將發揮各自的特性,相互協作、競爭,提供各種各樣的服務,期待能實現更加豐富的市民生活。參加市民活動的人和市民活動團體的數量都在逐年增加。那個活動領域從福利到環境、城市建設、藝術、文化、國際交流、合作等,擴展到了各種各樣的領域。
這些市民活動的特徵是
(1)自發、獨立地進行的事情
(2)靈活、迅速的應對是可能的
(3)可以看到超越領域的廣泛活動
(4)具有非營利性、主題性、獨創性
等等。
具有這樣特徵的市民活動,在社會上期待有以下作用。
(1)對於經常要求公平性、中立性的行政和要求提高利潤的企業,在性質上無法對應的領域和市民活動更能期待成果的領域,可以提供符合需求的適當服務。
(2)即使在行政和企業的活動原理上很難解決,只要對需求和必要性產生共鳴,就可以進行先驅性、冒險性的活動,還可以提出對行政的提案。
(3)多數團體根據多樣的價值觀進行活動,可以細緻、靈活地應對個別需求。
(4)不僅可以提供學校、家庭、職場、工作領域等日常生活,還可以提供市民實現自我的機會。

現在在橫濱市內,進行著在地域的在家福利活動、活用地域特性的城市建設、自然環境的保護等很多市民活動。有很多組織性和事業性高的市民活動團體,致力於國際合作的NGO的活動活躍,可以說是橫濱市的特徵。
配合該委員會,1998年對橫濱市各局區掌握的市民活動團體進行調查的結果顯示,與行政有某種關係的團體有2698個,很多市民活動團體在與行政相關的同時進行活動。其中,保健、醫療、福利領域最多(38%,有復數回答),按文化、藝術、體育(31%)、孩子(18%)、環境(6%)、城市建設(3%)的順序繼續。
該活動地區多數是被限定的特定地區和區的範圍(87%),但也有在市區、縣內外等廣域活動的團體。
在團體規模上,會員數不滿50人的占全體的約8成,可以看出小規模團體較多的實際情況。
同時,對市內的15個市民活動團體進行了關於市民活動和行政的關係的聽取調查。在調查中,從保健、醫療、福利、環境、再利用、城市建設、終身學習、文化藝術、國際交流、合作、人權和平、男女共同參與的各個領域選定。調查過的所有團體都在與行政進行某種合作。從行政等處得到的支援主要是提供資金、提供場所,大部分團體無論規模大小,都接受過行政等的資金提供等的支援。

聽證調查的結果顯示,作為團體的課題,整體上確保活動據點是最重要的,其次,有很多團體提出了領導培養和會員擴大等與確保人才相關的課題。除此之外,事務局體制的充實,活動資金的確保也得到了提高。
特別是關於活動據點的問題,沒有事務所的團體不僅想要作為活動據點的場所,還提出了確保必要的用具等保管場所的課題。另外,已經擁有事務所的團體也面臨著擴大空間、轉移到與地區容易合作的地方等課題。另外,在1994年橫濱市進行的關於社會貢獻活動的調查中,市內的市民活動團體擁有專用的活動場所和事務局的占52%。
領導培訓、擴大會員等人才問題,大部分團體都是課題,其中也有很多人回答說協調人和有資格者等的培養是課題。
另外,在對行政的意見中,基本上共通的是應該構築日常資訊和意見交換的持續性的協作關係。

經過了高度經濟成長期,經濟、社會基礎得到完善,人們開始追求精神上的豐富。精神豐富的內容因人而異,因此每個人的需求也變得多樣化了。
被要求中立性、公平性的行政,主要提供符合大多數人要求的平均服務。但是,隨著社會需求的多樣化、個別化、擴大,光靠行政提供的服務是無法應對的。
在這樣的情況下,對個別需求的細緻對應和市民之間可以提供服務的市民活動的重要性增加了。
下圖將市民的活動和行政的關係有各種各樣的水平,分為5個領域來表示。

區域圖

自發進行的市民活動中,有與行政無關的獨自活動領域,那是圖中A的領域。期待今後這個領域的數量和品質都會大大擴大。另一方面,雖然與市民活動沒有直接的關係,但有行政應該負責的獨特領域(E)。雖說是自己的領域,但實際上並不是完全沒有關係。雖說是A領域的活動,但也以一般的行政服務等形式與行政有關係。另外,即使是E的行政領域,也必須通過向市民公開資訊和市民參加,向市民開放。作為理所當然的行為,市民活動方面也提出了要求。
市民活動基本上是自主進行的,所以當然存在不與行政合作的部分,希望其發展。但是,在活動中,通過與行政合作,有更具有社會意義的部分。這一部分是圖中的B、C、D,從廣義上來說是市民活動和行政的夥伴關係。本委員會就這個領域,討論了市民活動和行政合作時的課題和協作方式。
另外,圖中的A~E的區域不是固定的。預計也有從至今為止避開與行政關係的A轉移到B的情況。另外,作為新的關係,從E轉移到D的東西也有可能增加。當然,B-D之間的動作也是流動的。但是,隨著市民需求的多樣化和市民活動的活躍化,應該事先認識到整體上是從E向A方向的流動。
今後,為了解決日益多樣化的需求和課題,市民活動和行政相互認可其優點,在尊重市民活動的自主性和自立性的同時,建立適當的關係,積極地推進合作的活動是很重要的。

在市民活動和行政合作解決公共課題時,首先需要雙方站在平等的立場上。而且,重要的是要拿出各自的優點來解決公共課題,在協作中互相受到刺激,創造出更好的成果。
今後,以用自己的力量解決身邊的問題的市民的活動為基礎,行政共同解決問題的姿態和方法很重要。
為此,能夠自立獨自活動的市民活動的培養是不可缺少的,所以有必要站在支援自立化的想法上,建立適應市民活動自立階段的協作關係。
作為建立橫濱市至今為止的合作關係的政策,有“夥伴關係推進實驗事業”、“福利城市建設條例”、“與志願者活動等合作的在家支援實驗事業”、“環境保護活動支援事業”等很多措施。
合作夥伴關係推進實驗事業,與市民生活直接相關的各區政府主體性地與地域有關,根據地域的特性和事業的內容積極地采用新的市民參加的手法,市民和行政一邊協作一邊謀求地域的自主的課題解決和達成一致,建立地域社區是以進行栗子為目標的事業。在那裡的成果和驗證的基礎上,嘗試確立橫濱型的合作夥伴關係行政的結構。
福利的城市建設條例是以綜合、有計畫地推進與福利城市建設相關的政策,從而有助於實現人性豐富的福利城市為目的而制定的,規定了市、事業者、市民的責任和合作,設立橫濱市福利的城市建設推進會議等。
在家支援實驗事業,重視市民活動和行政的“相互補充”的關係,進行家庭幫助和配餐活動的市民活動團體和行政合作,為市民提供持續、穩定的在家福利服務。
環境保護活動支援事業的目的是廣泛開展扎根於地域的環境保護活動,確保舒適的市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良好環境,保護和創造更好的城市環境,活用橫濱市環境保護基金的運用利益等,對環境保護活動的助成、表彰等。助成制度有以提高市民活動團體為目的的(初始輔助)和對新的發展性措施的(提高、輔助),根據活動情況進行支援。
另外,不僅僅是從行政推動市民活動,行政也響應市民活動的推動,以夥伴關係進行事業的情況也有。在市民活動的推動下,也有通過文化活動來建設新的故鄉和再利用的例子。

具體來說,行政與市民活動合作的時候,也伴隨著公款的支出和公共財產的使用。在這種情況下,憲法第89條後段禁止不屬於“公共支配”的“慈善、教育、博愛”事業使用公款支出和公共財產。因此有人議論說,對於與“慈善、教育、博愛”事業重疊的“市民活動”的公款支出和公共財產的使用是否符合第89條。
以前,“公共支配”是指“對於進行該事業的團體的人事、預算、執行等,作為公權的行政具有決定性的支配力”的意思。
在這一點上,市民活動所具有的自立性、自主性的基本性格和“公共支配”的必要條件可以說是兩律背叛的關係。因此,為了確保市民活動的自主性,市民活動的宗旨是不接受公款支出,而是獨立、自主地進行,行政不應該對市民活動支出公款,這也是一個合理的見解。
但是,在第25條(努力提高生存權、社會福利等的行政責任和義務)和第26條(接受教育的權利的保障)中,行政要求通過鼓勵“慈善、教育、博愛”事業和協作來推進政策,其中也包括公款支出等因此,這樣解釋89條與這些條文產生了矛盾,一直以來就被指出。
另一方面,從現代被要求的福利社會的實現和行政肥大化的抑制的觀點來看,只靠行政來承擔市民的各種各樣的需求是有界限的。另外,另一方面,僅靠市民活動來承擔這些困難的一面也很多,因此要求市民活動和行政合作來增進公益。
像這樣從法律的觀點和現實的側面來看,“公共支配”的意思內容在以往的捕捉方法中變得不符合現實。因此,決定對第89條後段進行再討論。
首先,從法律解釋論的角度來看,可以考慮如下:89條後段的宗旨、目的是防止以“慈善、教育、博愛”的名義濫用公費,因此與25條、26條的規範相吻合,以確保市民活動的獨立性、自主性為前提的“公共支配(the control of public Authority)”的內容,至少用於公款的支出和公共財產的使用。
作為法律解釋論,即使考慮到以上內容,為了立足於實際情況,更適當地實現法律的宗旨,可以考慮以下情況。
原本日語中的“公”一詞不僅指“公職”、“公立”等“國家、地方自治體等政治、行政主體”,例如“公共”、“公開”等“社會人們的集合”,也就是超越了封閉的私人領域的“開放公共領域”、“公共建築物”等,包含了這些兩方面的東西等等,有各種各樣的意義。原本,“public(=公)”的原義是“誰都可以接近,對誰都可以打開”。
以這樣的理解為前提,重新考慮89條後段的整個宗旨的話,“公”不僅僅指行政,“市民和行政”也可以說是共同主體的。在這樣理解的情況下,要求支付全體市民的公款或使用公共財產的市民活動,目的、組織形態及活動內容等對任何人都開放,不是為了個人利益,而是具有社會公共性的活動。
而且,像以前那樣,不僅僅是行政在財政上的監督,市民活動和行政公開資訊,市民的監視也一起進行是很重要的。
因此,本委員會從這些觀點出發,將市民活動和行政合作時產生的89條後段的問題如下考慮。
為了能說屬於憲法89條的“公共支配”,對於市民活動,在支出全體市民的公款或使用公共財產的情況下,作為公款支出等責任主體的行政,在不損害市民活動自主性的範圍內,公款和公共財產的使用方法有必要通過報告和檢查等一般監督。
另外,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原本要支出全體市民的公款,使用公共財產的情況下,不僅限於市民活動,作為對象的活動也必須具有社會公共性。而且,關於作為公款支出等對象的市民活動的社會公共性、公款支出等,廣泛地委託給市民的監視和批判是適當的。為了充分確保這樣的市民的監視,市民必須知道市民活動的實際情況、市民活動和行政的協動關係,市民活動和行政兩者需要公開與該事業相關的資訊。
以此為基礎,作為伴隨公款支出等的市民活動和行政合作時的基本方式,
(1) 公款支出等對象的市民活動具有社會公共性
(2) 關於用於公款支出及公共財產利用的事業的報告、檢查等,採取了“防止公費濫用的措施”
(3) (1)、(2)作為擔保,公開市民活動及行政相關的資訊,讓市民誰都能接觸到該資訊確認內容。
這樣的3個條件被滿足了的情況下,與憲法89條後段的整合也被安排了的結論。
並且,為了加深對這3個條件的理解,保證其實質,有必要在與市民和議會的反覆討論的同時,謀求條例化等具體化。並且,為了使其順利、公正的運用,有必要設置由市民、有識之士組成的第三方機構。
(注)不伴隨公款的支出和公共財產的使用而協作的情況也存在著很多。這些活動與憲法第89條沒有關係,與行政合作並不是全部與憲法問題有關。
※(參照)
日本國憲法
第89條【公共財產的支出或利用的限制】
公款及其他公共財產,不得為宗教上的組織或團體的使用、利益或維持,或對不屬於公共支配的慈善、教育或博愛的事業支出或用於其利用。
第25條【生存權、國家的社會使命】
(1)所有國民都有權利過健康、文化上的最低限度的生活。
(2)國家在所有生活方面都必須努力提高和增進社會福利、社會保障和公共衛生。
第26條【接受教育的權利、教育的義務】
(1)所有國民都有權根據法律的規定,根據其能力接受同等教育。
(2)所有國民根據法律規定,負有讓其保護的子女接受普通教育的義務。義務教育將此免費。

積極公開關於市民活動的狀況和成果的資訊,對於有社會公共性的市民活動來說,特別重要。通過向市民廣泛公開自己的活動,市民能夠理解和支持活動,這對於市民活動來說是必要的。另外,通過公開活動成果,與市民共享,將成果廣泛反饋給市民是很重要的。由此,可以得到社會信用,還可以期待進一步促進市民活動活躍化的效果。
此外,如前款所述,伴隨公款支出和公共財產使用的市民活動和行政合作的情況下,與協動相關的市民活動和行政資訊的公開是不可缺少的。1998年12月實施的《特定非營利活動促進法》中也規定,不僅僅是所屬廳的監督,為了將法人的活動內容委託給市民的監視,必須公開資訊,在所屬廳及法人的事務所進行活動內容等的公開。
在接受全體市民的公款或使用公共財產的情況下,為了向市民說明它們被適當使用,市民活動團體承擔著公開相關資料的責任。
因此,行政也需要提供公開與行政協作的市民活動和協作相關的資訊的場所。在這種情況下,也需要考慮到能夠在身邊接觸這些資訊的市民的便利性。
另外,即使是沒有與行政合作的市民活動團體,如果有想要積極公開資訊的希望,也希望同樣能夠公開資訊。

市民活動對應著各種各樣的社會需求,今後將成為越來越重要的存在。雖然現在也有市民活動和行政合作解決公共課題的事例,但是今後隨著市民活動的發展,預計市民活動和行政合作的場面會進一步增加。作為橫濱市,為了實現新的市民社會,今後也有必要積極促進與市民活動的合作。
因此,共同認識市民活動和行政雙方在協作時的基本想法,基於在協作上產生的法律問題,以具體協作的同時為公益的增進做出貢獻為目的,提倡作為關於協作的基本方針的“橫濱程式碼”。

1目的

為了市民活動和行政合作解決公共課題,制定建立協作關係的基本事項,以促進公益為目的。

2市民活動的定義

這裡所說的市民活動是指
(1)市民自主進行並參加的活動
(2)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
(3)為了讓更多的人幸福地生活,需要的活動
以政治活動及宗教活動為主要目的的除外。另外,以推薦、支持或反對特定公職的候選人或公職人員或政黨為目的的除外。

3協作的原則

在市民活動和行政合作時,尊重以下6個原則進行。
(1)平等的原則(市民活動和行政站在平等的立場上)
為了通過協作解決課題,雙方平等的關係變得重要。互相認識到不是上下而是橫向的關係,根據各自的自由意志來協作是第一步。
(2)尊重自主性的原則(尊重市民活動自主進行)
在合作的時候,對於公共課題能夠靈活應對等,充分發揮市民活動的優點是很重要的,尊重市民活動的自主性是很重要的視點。
(3)自立化的原則(在市民活動自立化的方向上推進合作)
與共同解決公共課題的合作夥伴相適應,能夠獨立開展獨自事業的市民活動團體的成長,對今後的地域社會來說是很重要的。只有不陷入依賴和勾結關係,雙方經常作為獨立的存在來推進,協作才有意義。
(4)相互理解的原則(市民活動和行政相互理解各自的優點、缺點和立場)
充分認識、理解、尊重對方的本質,對於構築更好的協作關係是很重要的。只有充分理解對方的優點和缺點,才能切實發揮各自的作用。
(5)目的共有的原則(關於協作,市民活動和行政就其活動的整體或一部分共享目的)
通過協作解決公共課題,目的是為了非特定多數的第三方的利益。首先,雙方必須共同理解並確認協作的目的是什麼。
(6)公開原則(公開了市民活動和行政的關係)
有必要從外面看到締結協動關係的兩者的關係,處於開放的狀態。因此,在公開了兩者的基本事項的同時,只要滿足一定的條件,誰都可以參與到這種關係中,這是解決公共課題的合作不可或缺的條件。

4協作的方法

以協動的6個原則為基礎,行政積極推進與市民活動的合作。以下是具體的方法。
(1)補助・助成(對以市民活動為主體的公共事業進行資金援助)
“補助·助成”基本上對於發揮社會作用的市民活動,應該在尊重其自主性的同時進行,要求選定基準和方法的明確性和透明性。另外,根據市民活動和行政的關係水平,為了促進市民活動的自立化,需要考慮。
(2)共同舉辦(市政府在企劃及資金方面參加以市民活動為主體的專案,共同實施專案)
“共同舉辦”是基於雙方的提議,也可以換成“共同運營”。通過交換協定書等,明確市民活動和行政的分工,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以平等的立場活用各自的特性來推進為前提。
(3)委託(根據合同規則等委託實施市的事業等,市民活動成為對方的情況)
委託本來是應該在行政責任中進行的事業,但是在實施委託業務的時候,也有市民活動發揮其技術和專業性等特徵的事例,所以作為促進市民活動活躍化的協作方法之一來提出。
(4)公共財產的使用(將市民利用設施的優先利用等規則化)
在推進市民活動時,確保“場所”是重要的要素。行政應該積極地進行包括有效利用現有設施在內的市民活動可利用設施的整備。同時,對於解決公共課題的活動,設施的優先利用和定期利用等,應該協作明確開放的規則來制定。
(5)後援(對以市民活動為主體進行的事業,通過使用橫濱市後援名義進行精神上的支援)
行政等的信用的授予,對於市民活動來說,在得到地域的信賴和支持上也有很大意義的情況,廣泛地準確地對應。
(6)資訊交換、協調等(通過研討會、協商會的設置、宣傳紙的發行等,進行資訊交換和共同事業的討論等)
為了更好的地區振興市民活動和行政,通過雙方的資訊交換,提高各自的事業品質,協作推進向市民提供資訊是很重要的。
※另外,市民活動和行政對於公共課題的解決,共同行動的時候,除了(1)到(6)的具體合作之外,或者作為準備階段,日常的資訊交換等發揮重要作用的情況也很多,應該認識到其作用的重要性。

5公款支出和公共財產使用的必要條件

在市民活動和行政具體推進合作的基礎上,在使用作為市民共有財產的公款支出和公共財產時,為了保證其適當性,需要滿足以下3個條件。
另外,通過外圍團體間接進行財政支持的情況也需要以此為準。(此外,外圍團體自主財源的自主事業除外。)
(1)具有社會公共性
所謂具有社會公共性的市民活動,是指廣泛地為了讓更多的人幸福地生活所必需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由市民自主進行的活動。但是,在該活動中,推薦、支持或反對政治活動、宗教活動以及特定公職的候選人或公職人員或政黨的除外。
(2)防止公費濫用
在與市民活動的協作中,為了發揮市民活動的特性,需要靈活的對應,但是另一方面,關於作為市民共有的財產的公款的支出和公共財產的使用,需要適當且有效的執行,為了防止公費濫用,對公款等用途的財政監督需要。
需要公正的選定、市民活動和行政的關係的明示、公款支出和公共財產使用相關活動內容等的報告、行政方面取消交付、返還權的擔保、有疑義時的措施等。
另外,為了防止從納稅者的立場出發濫用公費,要求“市民和行政共同監視”。
(3)公開資訊
在合作的時候,市民活動和行政都必須向社會公開其基本資訊,讓市民誰都能接觸到該資訊來確認內容。關於市民活動,需要公開規章、董事名冊、事業計畫及預算、事業報告及決算等關於該組織及活動內容的資訊。在行政方面,需要公開記錄了合作、實施等的公文、政策相關的資訊等行政資訊。此外,還有必要公開表示市民活動和行政關係的資訊。
另外,為了有效地進行這些,行政提供公開資訊的場所,使市民能夠閱覽。
通過這樣的資訊公開,可以構築對整個社會的市民活動以及市民活動和行政的協作關係的信賴關係。

6協作的擔保

為了保證基於“橫濱程式碼”的協作,並謀求推進,有必要監視市民活動和行政的協調是否恰當,進行程式碼的維持和調整,並且按照時代的要求,不斷地進行重新評估。
因此,在全市水平上,行政設置了由市民、有識之士組成的第三方機構,對必要事項進行討論,對相關人員進行意見陳述等,在各事業水平上,也公正地進行對象團體、事業等的選定、協作的驗證等。
另外,關於第三方機關,根據限制任期製防止委員的固定化等,預先採取適當實現功能的措施。

(1)全市的委員會

在這個委員會上,做以下事情。
(1) 關於市民活動和行政的協動的全面討論和對市的意見具申
(2) 對橫濱程式碼的疑義的回答、解釋的提示、修改等的意見具體說明
(3) 對各事業委員會的報告受理、見解等查詢的回答
(4) 針對市民關於橫濱程式碼運用的意見和提問,調查、報告、意見具體申
(2)事業別委員會
每個伴隨公款支出的協作事業,可以設置進行協作對象選拔等的事業別委員會。但是,不是每個事業,也可以根據各個領域、各局區等情況來設置。
另外,作為公共財產的市民利用設施也可以同樣設置。

本委員會至今為止對市民活動團體進行了聽取調查和公開論壇,聽取了市民活動的意見和情況。基於這些情況,為了今後推進市民活動和行政的合作,市政府應該做的事情是積極地進行市民活動活躍的環境建設。為此,關於推進市民活動的支援,為了確保全體市民的理解和合作,最好將其條例化。同時,有必要將“橫濱程式碼”作為市民活動和行政的共同規則,將其宗旨納入條例。
並且,為了保證基於“橫濱程式碼”的協作,有必要監視市民活動和行政的協調是否恰當,進行程式碼的維持和調整,並且按照時代的要求,不斷地進行重新評估。因此,需要討論必要事項,設置由向相關人員陳述意見等的市民、有識之士組成的第三方機構。

橫濱市為了推進與市民活動的合作,應該推進市民活動活躍的環境建設。根據市民活動團體的發展階段,經常一邊進行重新評估,一邊根據“橫濱程式碼”,在以下的方向推進政策。
關於這些措施,為了推進具有社會公共性的市民活動,在各種行政政策中積極考慮與市民活動的關係,並且市民和行政共同推進討論是很重要的。

(1)提供資訊、活動場所等綜合性地推進市民活動的基礎建設。

現在,市內每個地區都有很多市的設施,但是為了福利、終身學習等個別目的,還沒有設置以市民活動綜合發展為目的的設施。對於市民活動來說,現在的多功能設施並不一定容易使用,對市民活動團體的調查也提出了很多對活動據點的要求。
因此,將至今為止各個領域積累的資訊共享化,提供資訊、協調、提供活動場所,整備綜合性基礎建設的中心是有效的。這個中心也可以認為是市民活動和行政合作的資訊公開場所。
另外,關於具體的內容,通過與市民的協作工作來完成是很重要的。

(2)充實對市民活動事業的補助金和補助金。

有必要將推進市民活動的自立化納入視野,討論提供資金。那個時候,根據市民活動和行政的關係的水平進行補助和補助是很重要的。
作為具體考慮的措施,不僅行政,企業和市民也出資,作為支援對地域做出貢獻的活動的結構,有為了支援市民活動的公益信託等的創設。
同時,從推進市民活動的視點重新審視現在的補助金和補助金,召開對象的選拔等,對於既存的東西也需要按照“橫濱程式碼”進行補助和補助。

(3)為市民活動相關人員和行政職員提供培訓機會。

為了推進市民活動和行政的合作,有必要進行市民活動團體的能力開發和行政意識改革的研修,推進相互理解。
市民活動的相關人員可以考慮舉辦旨在開發市民活動團體的運營能力等的講座、研修會等。
另外,行政職員對於與市民活動的協作,有必要積極進行包括重新審視以往的手法在內的意識改革的研修。
另外,在實施這樣的研修時,行政最好與主題相關的外圍團體注)、市民活動團體共同舉辦、委託等,發揮其特性來進行。

(4)進一步活用與市民活動相關的外圍團體注)。

現在,外圍團體在青少年、女性、福利、國際交流、合作等領域開展與市民活動相關的事業。希望市政府能在這些外圍團體之間建立網路進行合作,為廣大市民活動整體進一步發展提供事業積極支持。

(5)為了綜合開展市民活動支援政策,進行綜合窗口的設置等廳內體制的整備。

現狀是,關於市民活動支援,各個活動領域對應的部門分別進行著,今後要求市民活動支援作為市政府的政策綜合推進。因此,有必要重新審視廳內組織,設置支援市民活動的綜合窗口等,完善全廳性的體制。
(注)所謂外圍團體,是指“市出資基本金、資本金等25%以上的團體”。(現行62個團體)

市民活動推進討論委員會

市民活動推進討論委員會委員
委員長堀田力律師、清爽福利財團理事長
副委員長◎山岡義典日本NPO中心常務理事、事務局長
委員○青柳幸一橫濱國立大學教授
委員○安達和志神奈川大學教授
委員○雨宮孝子松蔭女子短期大學教授
委員有馬真喜子橫濱市女性協會理事長
委員○八木欣之介慶應義塾大學教授
小委員會委員櫻井陽子(財)橫濱市女性協會事業主任

◎小委員會團長○小委員會委員兼務

討論經過
1997年
10月30日
第一屆委員會
第一屆小委員會
關於今後的推進方法
關於今後的推進方法
11月26日第二屆小委員會
  • 橫濱市的市民活動支援情況
  • 櫻井委員報告“關於橫濱市女性協會的市民活動支援的方法和協會的搭配等”
  • 問題點的整理
12月19日第三屆小委員會
  • 關於面向第2次委員會的論點整理
  • 青柳委員報告《關於憲法第89條後段》
  • 雨宮委員報告《關於公益法人法律制度與NPO法案》
1998年
1月19日
第二屆委員會論點的整理
2月13日進一步提升橫濱研究會青柳委員演講《關於憲法第89條後段》
2月24日第四屆小委員會安達委員報告“關於‘公共支配’的想法”
3月26日第五屆小委員會
  • 八木委員報告“關於‘市民活動支援條例(暫定名)’”
  • 關於對特定非營利活動法人的稅制優惠
  • 關於介護保險制度中居民參加型團體等的處理
  • 關於中間報告、市民活動實態調查計畫
4月27日第三屆委員會
  • 關於憲法第89條後段的討論情況的確認
  • 關於中間報告、市內市民活動實況調查實施計畫
5月25日第六屆小委員會
  • 市民活動團體聽證會(NAKAWA・女性空間“水母”、服務生產協同組合集團互助)
  • 關於“橫濱程式碼”
6月22日第7屆小委員會
  • 市民活動團體聽證會(草根援助運動、培育舞岡公園的會、都築活動俱樂部)
  • 關於“橫濱程式碼”
7月27日第8屆小委員會
  • 市民活動團體聽證會(纖維再利用網路,享受藍色河流的會)
  • 關於“橫濱程式碼”
9月4日第四屆委員會關於中間報告(提案)
10月7日公開論壇
  • 基調演講“從市民活動推進討論委員會中間報告開始——考慮橫濱程式碼”(山岡副委員長)
  • 小組討論“考慮今後的市民活動和行政的協作方式”

協調員雨宮委員
帕內斯特福原啟子(假名:女人的空間“水滴”代表)
山中悅子(草根援助運動共同代表)
青柳委員
安達委員
櫻井委員

11月20日第9屆小委員會
  • 關於公開論壇的實施結果
  • 關於中間報告(橫濱程式碼)的討論
  • 關於具體的支援政策的應有狀態
12月11日第十屆小委員會
  • 關於市內市民活動團體實際情況調查情況
  • 關於具體的支援政策
  • 關於最終報告案
1999年
1月27日
第11屆小委員會
  • 關於第三方機構
  • 關於最終報告案
3月26日第五屆委員會最終報告

關於本頁的諮詢

市民局地區支援部市民協動推進課

電話:045-671-4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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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45-223-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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