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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濱市市民活動推進條例

最後更新日期2018年12月14日

制定2000年3月27日橫濱市條例第26號
最近修訂2005年3月25日橫濱市條例第46號

在市民的需求多樣化、個別化的過程中,為了構築更加豐富的市民生活,不僅是行政及企業的活動,以地區居民組織的活動為首,加上志願者活動等非營利公益性的市民活動,由各種各樣的主體承擔地域活動的多元性的社會的展開是必要的。

市民活動具有自發性、柔軟性、獨創性等很多特性,本來是自主、獨立地進行的,但另一方面,市民活動和行政相互認可其優點,建立適當的夥伴關係,推進合作的活動開始。

在這樣的合作中,向市民開放活動內容等變得重要。

橫濱市在市民的理解下推進這樣的市民活動,為了實現每個市民都能富裕生活的地區社會,制定了這個條例。

(目的)
第1條本條例規定了推進市民活動的基本事項,橫濱市(以下簡稱“市”。)以及明確進行市民活動的責任和義務,同時推進市民活動,以實現有活力的地區社會為目的。
(定義)
第2條本條例中的“市民活動”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是以自主進行、不特定且多數利益的增進為目的的活動,不屬於以下任一號的活動。
  1. 以傳播宗教的教義、舉行儀式活動以及教化培養信徒為目的的活動
  2. 以推進、支持或反對政治上的主義為目的的活動
  3. 指特定的公職(公職選舉法(1950年法律第100號)第3條規定的公職。以下相同。)的候選人(包括想成為該候選人的人。)或者以推薦、支持或反對公職人員或政黨為目的的活動
  4. 有可能損害公益的活動
(市的責任)
第3條市將通過有助於推進市民活動的措施,努力營造市民活動活躍的環境。
(開展市民活動的責任和義務)
第4條進行市民活動的活動,在發揮其特性的同時進行活動,同時努力使活動內容得到廣大市民的理解。
(合作開展事業時的基本原則)
第5條進行市民活動及市政府在合作開展事業時,應根據以下基本原則推進事業。
  1. 進行市民活動及市政府應站在平等的立場上,加深相互理解。
  2. 進行市民活動及市政府在共享該專案的目的的同時,公開該資訊。
  3. 市要尊重市民活動的自主性和獨立性。
(市的政策)
第6條市為了推進市民活動,應在提供資訊及活動場所以及財政支援等預算範圍內實施適當的措施。
(設立基金)
第7條為了有助於市民、經營者等積極支援市民活動的環境,同時通過順利進行對市民活動進行財政支援來推進市民活動,橫濱市市民活動推進基金(以下稱為“基金”)。)。
(積累)
第8條基金累計的金額,以歲入歲出預算來決定。
(管理)
第9條屬於基金的現金,應當按照向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可靠且有利的方法保管。
(運用益金的處理)
第10條基金運用產生的收益,應計入歲入歲出預算,並積累到基金中。
(處分)
第11條基金僅在需要達到其目的時,可以處理其全部或一部分。
(事業報告書等的提交及閱覽)
第12條進行市民活動的,在市政府發放補助金、優先使用設施等特別支援下進行事業時,必須事先向市長提交規則規定的文件。
2進行市民活動的,在前款的事業結束後,必須迅速向市長提交規則規定的文件。
3市長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就根據前2項的規定提出的文件,向進行該市民活動的人員報告或說明,並根據其結果採取必要的措施。
4進行市民活動及市長必須根據規則的規定,將第1項及第2項規定的文件或複印件提供給一般的閱覽。
(橫濱市市民活動推進委員會的設置)
第13條為了響應市長的諮詢,調查審議推進市民活動的必要事項,作為市長的附屬機關,橫濱市市民活動推進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2委員會可以就推進市民活動的必要事項向市長陳述意見。
可以根據需要在3個委員會上設置部會。
組織
第14條委員會以委員10人以內組織。
2委員由市長從以下各號所示人員中任命。
  1. 有學識經驗的人
  2. 進行市民活動的代表
  3. 除前2號所示人員外,市長認為適當的人
(委員的任期)
第15條委員的任期為2年。但是,委員不足的情況下,補缺委員的任期為前任者的剩餘期限。 兩個委員可以連任。
(委任)
第16條除本條例規定外,本條例實施所需的事項由規則規定。
附則
本條例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則
本條例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民活動推進條例施行規則

關於本頁的諮詢

市民局地區支援部市民協動推進課

電話:045-671-4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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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45-223-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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