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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47:保土谷佛向町地區

城市規劃決定:2002年1月15日/城市規劃變更:2010年8月13日

最後更新日期2022年12月9日

・計畫書
名稱 保土谷佛向町地區規劃
位置 橫濱市保土谷區佛向町及旭區市澤町
面積 約16.9ha














地區計畫的目標 本地區幾乎全域都位於與市區相鄰的市區化調整區域內,擁有豐富的綠地。
在“城市計畫碩士計畫·保土谷區計畫”的城市建設方針中,綠地的保全和利用自然的公園建設和福利設施的布局被定位。
另外,在“橫濱市水和綠色的基本計畫”中,包含在可以看到市區的七個山丘之一的“川島·佛向之丘”中,該計畫的基本方針是“將佛向之丘作為市中央部的綠色據點重點確保並活用”。
在本地區,為了應對高齡化社會,以建設高齡者福利設施等為目的進行了開發事業,要求該開發事業與周邊良好的自然環境相協調。
因此,本地區計畫的目標是維持和增進開發事業的基礎建設效果,在謀求與周邊環境相協調的老年人福利設施等的布局的同時,以開發區域的綠地為中心,保護良好的自然環境。
土地利用的方針 將地區劃分為5個部分,分別根據以下方針引導土地利用。
  1. A-1、A-2地區
    在謀求由老年人居住樓、診療所、生活服務設施、職員宿舍等組成的老年人福利設施的布局的同時,謀求公園的整備以及綠地的保全。
  2. B地區
    在謀求殘疾人福利設施的布局的同時,謀求綠地的保全。
  3. C地區
    在謀求企業紀念設施的布局的同時,謀求綠地的保全。
  4. D地區
    保護綠地。
地區設施的整備方針 考慮到自然環境,整備通過地區南側東西的寬度10.5m的道路以及通過開發區域南北的寬度6.5m的道路以及寬度2.5m的人行道狀空地。
另外,在北側修建公園。
建築物等的整備方針 根據各地區的特性,如下規定。
  1. A-1、A-2地區
    為了謀求老年人福利設施的布局,保持與周邊環境的協調,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建築物的容積率的最高限度、建築物的建築率的最高限度、建築物的地基面積的最低限度、牆面的位置的限制、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建築物等形態設計的限制以及圍牆或柵欄的構造的限制。
  2. B地區
    為了謀求殘疾人福利設施的布局,保持與周邊環境的協調,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建築物的容積率的最高限度、建築物的建築率的最高限度、建築物的地基面積的最低限度、牆面的位置的限制、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建築物等形態設計的限制以及圍牆或柵欄的構造的限制。
  3. C地區
    為了謀求企業紀念設施的布局,保持與周邊環境的協調,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建築物的容積率的最高限度、建築物的建築率的最高限度、建築物的地基面積的最低限度、牆面的位置的限制、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建築物等形態設計的限制以及圍牆或柵欄的構造的限制。
  4. D地區
    為了保護綠地,規定了林地、草地等保全相關事項,限制建築行為。
綠化方針 在地基內綠化及公共空間進行綠化,包括公園面積在內的綠地面積與A-1、A-2、B、C地區面積合計的比例大致為50%。
關於保護林地、草地等的方針 為了保護形成良好自然環境的綠地,制定了有關林地、草地等保護的事項。
・計畫書(續)
C-047地區建設計畫
地區設施的配置及規模

地區內幹線道路

寬10.5米,延長約760米

區畫道路

寬6.5米,延長約600米

人行道狀空地

寬2.5米,延長約790米

公園

面積約1.0ha









地區劃分

名稱

A-1地區

A-2地區

B地區

C地區

D地區

面積

約10.3ha

約2.4ha

約2.1ha

約0.4ha

約1.7ha

建築物用途的限制 下列建築物不得建造。
  1. 建築基準法(1950年法律第201號)另表第二(へ)項所示的
  2. 住宅
  3. 在共同住宅、宿舍或公寓中,用於該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積合計超過3000平方米的
  4. 神社,寺院,教堂等類似的東西
  5. 公眾浴場
  6. 店鋪、餐飲店及其他類似物,用於該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積合計超過1000 m2的
  7. 工廠
  8. 保齡球場,滑冰場,游泳場等類似建築基準法施行令(1950年政令第338號)第130條之6之2規定的運動設施
  9. 飯店或旅館
  10. 汽車駕校
  11. 畜舍
  12. 麻將屋,彈珠店,射擊場,勝馬投票券發售所,場外汽車券賣場等類似的東西
  13. 卡拉OK包廂及其他類似的東西
下列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不得建造。
  1. 養老院、保育所、殘疾人福利院等類似的設施
  2. 屬於上一期建築物的建築物
下列建築物不得建造。
  1. 建築基準法另表第二(へ)項所示的
  2. 住宅
  3. 公共住宅,宿舍或公寓
  4. 神社,寺院,教堂等類似的東西
  5. 公眾浴場
  6. 工廠
  7. 保齡球場,滑冰場,游泳場等類似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0條之6之2規定的運動設施
  8. 飯店或旅館
  9. 汽車駕校
  10. 畜舍
  11. 麻將屋,彈珠店,射擊場,勝馬投票券發售所,場外汽車券賣場等類似的東西
  12. 卡拉OK包廂及其他類似的東西

-

建築物容積率的最高限度

十分之七

十分之五

十分之八

建築物的建築率最高限度

十分之四

建築物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

30,000㎡

20,000㎡

10,000㎡

1,000㎡

但是,符合以下條件的土地,不在此限。
  1. 作為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築物用地使用的
  2. 本規定被規定時,對於現在作為建築物用地使用的土地不符合本規定的,或者根據現有的所有權及其他權利作為建築物用地使用的,不符合本規定的土地,全部作為一個用地使用的東西
牆面位置的限制 建築物的外壁或從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前面道路的邊界線及鄰地邊界線的距離為5m以上。 建築物的外壁或從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前面道路的邊界線及鄰地邊界線的距離為3m以上。
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1. 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20米。
  2. 建築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須在從該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線或者到鄰地邊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7.5m的高度以下。
  3. 建築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須在從該各部分到地區計畫區域的邊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5m的高度以下。
  1. 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15米。
  2. 建築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須在從該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線或者到鄰地邊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7m的高度以下。
  3. 建築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須在從該各部分到地區計畫區域的邊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5m的高度以下。
建築物等形態設計的限制 關於室外廣告物等,不設置在建築物的屋頂和屋頂上,設置在其他場所時,應與周圍的景觀相協調。
籬笆或柵欄的構造限制 面向地區內幹線道路或區劃道路的籬笆或柵欄的構造,有樹籬、柵欄等開放性。但是,柵欄的基礎,門柱,門門等類似的東西除外。










關於保護林地、草地等的事項 在計畫圖中所示的林地、草地等區域內,在以下行為中,不得有保護綠地有障礙的行為。
  1. 建築物及其他工作物的新建、改建或擴建
  2. 住宅用地的建造、土地的開墾、土石的採集、礦物的開採等土地的形態的變更
  3. 木竹的砍伐
  4. 水面的填埋或填海
  5. 室外土石、廢棄物或再生資源的堆積

關於本頁的諮詢

都市整備局地區城市建設部地域城市建設課

電話:045-671-2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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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45-663-8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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