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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設協議綱要

最後更新日期2021年8月13日

2016年6月1日施行

(目的)
第1條該綱要針對市長認為必要的地區,為了推進市區開發事業等的推進、城市基礎的整備、城市功能的集成、土地利用的引導、街道的引導、步行者空間的整備等,在市民的協助下進行關於城市建設的協議以形成便利性高、安全舒適、有魅力的市區為目的。

(定義)
第2條關於用語的定義,根據以下各號。
(1) 所謂“城市建設協議”,是指在市民的協助下,在行政和市民之間提供、收集有關城市建設的相互資訊的同時,根據第4條的規定規定規定的城市建設協議指針(以下稱為“城市建設協議指針”)。)中所示事項,市長和經營者就建築計畫等進行協商。
(2) “經營者”是指根據第3條的規定指定的街道建設協議地區(以下稱為“街道建設協議地區”。)的區域內打算進行以下行為的人。但是,在城市建設協議方針中,不需要城市建設協議的情況除外。
 a建築基準法第6條第1項規定的確認申請手續以及建築基準法第18條第2項規定的計畫通知手續(以下稱為“建築確認申請等”。)。
 i基於橫濱市室外廣告物條例第9條第1項的許可申請手續(以下稱為“室外廣告物許可申請”。)。但是,僅限於在城市建設協議方針中規定了室外廣告物的情況。
(3) 所謂“地域團體”,是指在城市建設協議地區的區域內,制定包含城市建設協議指針內容的城市建設協定等,被市長認可為主體運用的地域團體。

(指定城市建設協議地區)
第3條市長可以將符合以下任一號,認為需要城市建設協議的地區指定為城市建設協議地區。
(1) 推進市區開發事業等的地區
(2) 建設道路等城市基礎的地區
(3) 業務、商業等城市功能集成的地區
(4) 謀求合理土地利用引導的地區
(5) 謀求良好街道引導的地區
(6) 致力於打造有魅力的步行者空間的地區
(7) 其他形成安全舒適、有魅力的市區的地區

(城市建設協議指針)
第4條市長在城市建設協議地區,制定了以下各號所示事項中規定必要事項的城市建設協議方針。
(1) 名稱
(2) 宗旨
(3) 位置及區域
(4) 對象
(5) 內容
 A建築物和用地的共同化
 i建築物的牆面、圍牆等的後退和人行道狀整備
 u建築物用途
 停車場、自行車停放處的設置
 奧景觀
 促進卡綠化
 ki室外廣告物等的設置
 對預定的事業的協助
 提供有關城市建設的資訊
 科其他
(6) 其他

(協議手續)
第5條經營者在城市建設協議地區的區域內進行建築確認申請等或者室外廣告物許可申請時,應儘早進行調查、企劃階段等,與市長進行城市建設協議。
2經營者在城市建設協議時,應在城市建設協議書(第1號樣式)上填寫必要事項,並附上相關文件提交給市長。
3市長在城市建設協議結束後,將向經營者交付記載有協議結果的街道建設協議書的複印件。
4經營者在城市建設協議後,在申請建築確認或申請室外廣告物許可時,應附上記載有協議結果的街道建設協議書的複印件。
5在城市建設協議地區的區域內,有地區團體的情況下,市長可以通過經營者和該團體的協商,代替第1項的協議。
6第2項、第3項以及第4項的規定適用於前款的協議。在這種情況下,“市長”是指在“地域團體”中,“城市建設協議書(第1號樣式)”是指“地區團體規定的格式”,“城市建設協議書的複印件”是指“地區團體規定的格式或複印件”。

(地區團體的協議報告)
第6條根據前條第5項進行協商的地區團體必須向市長報告其結果。

(聽取當地團體的意見)
第7條市長在城市建設協議時,可以聽取包括申請建築確認或申請室外廣告物許可的場所在內的地區的城市建設相關的當地團體等的意見。

(委任)
第8條關於該大綱的實施,必要事項由都市整備局長規定。

關於本頁的諮詢

都市整備局地區城市建設部地域城市建設課

電話:045-671-2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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