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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之岡地區建築協定
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4月6日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圖(包括建築協議區域)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從事前協商要求地區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協商要求地區內的地基上有建築計畫的話,請事先聯繫運營委員會。
- 運營委員會的聯繫方式請諮詢都市整備局地區城市建設課(045-671-2667)。
- 關於鄰接地,今後有可能加入建築協定,請注意。
- 什麼是“事前協商要求地區”?
- 被認可的建築協議區域圖(PDF:55KB)
建築協定區域和鄰接地(不同意協定的人的土地)的詳細圖 - 建築協議書(PDF:247KB)
※關於協定的基準等的處理,請務必向各運營委員會確認。 - 限制的概要(協議的摘錄)
(關於建築物的標準)
第5條協議區域內建築物的用途、形態、結構、地基及位置,必須根據以下各號規定的基準。但是,可以在第一種低層居住專用區域內建築的公益上必要的建築物及其附屬建築物不在此限。另外,關於建築物的用途,是不會損害公益上必要的建築物或第1條規定的目的的建築物,第6條規定的運營委員會與橫濱市協商後認可的建築物不在此限。
(1) 建築物的用途
A地區及B地區的建築物的用途是可以在獨門獨院個人專用住宅(包括2戶同居住宅)、診療所、共同住宅、長屋或第一種低層居住專用區域內建築的兼用住宅。
iC地區建築物的用途僅限於可以在第二種中高層居住專用區域內建造的用途。但是,公眾浴場或者獸醫院不能建造。
uD地區建築物的用途僅限於可以在第一種低層居住專用區域內建造的用途。但是,公眾浴場或者獸醫院不能建造。
E地區建築物的用途僅限於可以在準居住地內建造的用途。但是,不能建造公眾浴場、飯店、旅館、馬鈴薯店、卡拉OK包廂、彈珠店、射擊場、工廠、汽車駕校或獸醫院。
(2) 建築物的形態
C地區建築物的高度在住宅用地地基面(協定批准公告時)起12米以下。
(3) 建築物的用地
關於A地區、B地區和C地區,建築物每戶的地基面積為換地處理時每1個區域的面積。但是,如果分割換地處理時的區劃,或者合併再分割的話,各自的區劃的占地面積在132平方米以上。
在iD地區及E地區分割用地時,各自的占地面積在132平方米以上。
(4) 建築物的位置
建築物的外壁或從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鄰地邊界線的距離在50釐米以上。
(5) 其他
設置圍牆時,應具有柵欄、綠籬等開放性。但是,混凝土或塊圍牆從住宅用地地基面高度在1.2米以下的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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