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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廣工廠公園建築協議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4月1日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圖(包括建築協議區域)
從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除外的用地
- 如果事先協商要求地區內的用地有建築計畫,請事先聯繫運營委員會。
- 運營委員會的聯繫方式請諮詢都市整備局未來·東神奈川臨海部推進課(045-671-3857)。
- 關於鄰接地,今後有可能加入建築協定,請注意。
- 被認可的建築協議區域圖(PDF:94KB)
建築協定區域和鄰接地(不同意協定的人的土地)的詳細圖 - 建築協議書(PDF:309KB)
※關於協定的基準等的處理,請務必向各運營委員會確認。
- 限制的概要(協議的摘錄)
(用途)
第6條協定區域內的建築物,必須用於以下各號所示的用途,並符合《橫濱港臨港地區內的分區構築物限制條例》,或者根據該條例市長特別認可。
(1)經營研究開髮型製造業的企業,以研究或生產為目的的設施
(2)生物產業和生物產業支援產業,以研究或生產為目的的設施
(主要結構)
第7條建築物的主要結構部由不燃材料製成。但是,建築物的總面積在20平方米以內的倉庫及其他附屬建築物,不受此限制。
(用地)
第8條建築物用地應當按照下列各項所示標準設置綠地,並負責良好管理。
(1)根據建築物的地基面積,設置下列比例的綠地。
建築物占地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其面積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i建築物占地面積不滿2000平方米,且1000平方米以上的,其面積的百分之十七以上
u建築物占地面積不滿1000平方米的,其面積的百分之十以上
(2)建築物用地相接觸的道路(只限於協定區域內的道路。以下相同。)區域圖所示的範圍必須為綠地帶。但是,通往用地的進路不在此限。另外,根據本號規定設置的綠地帶包括在上一期的綠地中。
2可以設置在前款所示的綠地的如下所示。
(1)門壁、門
(2)紀念碑
(3)國旗、社旗升塔
(4)下水道井蓋、自來水、煤氣設備
(5)電線桿
(6)路燈
(7)布局企業的公司名稱用看板,設置所需的占地面積在2平方米以下的
(8)與前各號類似,可以設置在綠地,由第12條規定的運營委員會認可。
3根據前款規程設置的,應包含在第1項第1號的綠地中。
4在道路邊界側設置柵欄時,應沿著區域圖所示的綠地帶設置在地基一側。
(建築物外牆等的位置)
第9條建築物的外壁或從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道路邊界線的距離,在寬度11米的道路上必須在3米以上,其他道路和切角部分必須在1米以上。
(設計)
第10條建築物的設計應努力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公害防止設備)
第11條在用地內設置了防止噪音、振動、汙水、廢液、煤煙、粉塵、氣體、臭氣等公害所需的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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