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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北新城荏田東二丁目21-1・3地區建築協議

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4月6日

事前協商要求地區的圖片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圖(包括建築協議區域)

事前協議要求地區

從事前協商要求地區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協商要求地區內的地基上有建築計畫的話,請事先聯繫運營委員會。
  • 運營委員會的聯繫方式請諮詢都市整備局地區城市建設課(045-671-2667)。
  • 關於鄰接地,今後有可能加入建築協定,請注意。
  • 什麼是“事前協商要求地區”?
  • 被認可的建築協議區域圖(PDF:179KB)
    建築協定區域和鄰接地(不同意協定的人的土地)的詳細圖
  • 建築協議書(PDF:944KB)
    ※關於協定的基準等的處理,請務必向各運營委員會確認。
  • 限制的概要(協議的摘錄)
    (關於建築物的標準)
    第6條協議區域內建築物的用途、形態、結構、地基、位置和設計,必須根據以下各號規定的基準。
    (1) 用途是一戶建住宅(多戶同居住宅只限於玄關2處以下的兩戶同居住宅。)。
    (2) 建築物的總面積相對於占地面積的比例在10/10以下,建築面積占地基面積的比例在5/10以下。
    (3) 建築物的高度不超過地基面10米,屋檐的高度不超過地基面7米。
    (4) 除地層以外的層數為2以下。
    (5) 不能分割用地。
    (6) 用地的地基面(指公告批准時的。)的高度不能變更。但是,建造汽車車庫的切土及盛土不在此限。
    (7) 建築物的外壁或從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地基邊界線的距離(以下稱為“外牆的後退距離”。)為1米以上。但是,在不到外壁後退距離限度的距離內的建築物或建築物部分符合a或i的情況下,不在此限。
    a外壁或柱子的中心線的長度合計在3米以下。
    i用於倉庫及其他類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米以下,地板面積合計在5平方米以內。
    (8) 建築物的屋頂和外牆的色彩以地球色為基調,與周圍的景觀相協調。
    (9) 建築物的屋頂原則上為坡度屋頂。
    (10) 面向道路的籬笆或柵欄具有籬笆、柵欄等開放性。但是,門柱及其他類似的不在此限。
    (11) 在地基主要的出入口門前,確保縱深0.5米以上的平坦空地,防止因門的開閉而妨礙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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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頁的諮詢

都市整備局地區城市建設部地域城市建設課

電話:045-671-2667

電話:045-671-2667

傳真:045-663-8641

電子郵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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