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裡開始是正文

垃圾焚燒工廠廢氣中的汞測定結果

伴隨著2018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水銀大氣排放限制,對垃圾焚燒工廠尾氣中的水銀進行了測定。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12月5日

測定結果

登載了3年的測定結果。詳情請參閱以下文件。

排放標準

排放標準
水銀排放設施設施的規模要求排放標準相應的工廠
廢棄物焚燒爐

符合以下條件的
・火格子面積2平方米以上
・焚燒能力每小時200公斤以上

新設:30μg/立方米

(不符合)

既設:50μg/立方米

・都築工廠
・鶴見工廠
・旭工廠
・金澤工廠

【根據條文】
●大氣汙染防止法施行規則另表第3第3項第8項
●2016年9月26日環境省令第22號附則另表第1的8項

測定結果的確認方法

水銀大氣排出限制是根據水銀排出量受原料和燃料中的水銀含量的影響,作為捕捉平時平均排出狀況的限制而設定的。因此,與大氣汙染防治法中其他大氣汙染物的限制不同,突發性超標不會違反排放標準。
檢測出超過排放標準的濃度時,應迅速進行3次以上的再測定,在包括初次測定結果在內的共計4次以上的測定結果中,根據除最大值及最小值以外的所有測定結果的平均值進行評價。
另外,第一次的測定結果超過排放基準的1.5倍的情況下,在第一次測定結果得到後的30天以內,1.5倍以下的情況下在60天以內實施並獲得結果。
再測定後的評價中也超過排放基準值的情況下,在聯繫自治體的大氣汙染防止法所管部門的同時,還要查明原因,採取防止再次發生的措施。
【根據條文】
●大氣汙染防止法施行規則第16條之19
●關於修改大氣汙染防止法一部分的法律等的實施(2016年9月26日環水大發第1609264號)

垃圾焚燒工廠的維護管理記錄

在垃圾焚燒工廠,根據廢棄物的處理及清掃相關法律第9條的3第6項的規定,公佈了有關維持管理狀況的資訊(煤煙的測定結果等)。從焚燒工廠的頁面(鏈接)可以看到。

參考鏈接

關於本頁的諮詢

資源循環局適當處理計畫部設施課(關於焚燒工廠的維持管理)

電話:045-671-2518

電話:045-671-2518

傳真:045-664-9490

電子郵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資源循環局政策調整部政策調整課調查等擔當(有關測定)

電話:045-671-4565

電話:045-671-4565

傳真:045-550-4239

電子郵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回到上一頁

頁面ID:530-05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