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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會的權限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4月17日
表決權
市政府制定事業預算時,在制定和修改條例時,或者簽訂一定金額以上的合同時,市長必須得到市會的決議。像這樣進行表決的權限稱為表決權,需要表決的事項(表決事件)由地方自治法規定。
表決權是市會最本質的權限,因為市會被稱為議決機關。
選舉權
市會的議長、副議長和選舉管理委員等的選舉,根據地方自治法等屬於市會的權限,進行這些選舉。
檢查權及審計請求權
市會通過審查市事務相關的文件和計算書等,可以檢查情況。另外,如果有必要的話,會向監察委員請求審計的報告。像這樣,地方自治法規定了監視市的事務管理和金錢的出納等是否公正且有效地進行的權限。
另外,如果有不正當的事實,可以對執行機關採取措施。
調查權
因為地方自治法第100條規定,所以被稱為“百條調查權”,是對整個市政進行市會獨自調查的權限。
調查時給予強制力,可以要求相關人員出面、證言、提交記錄等,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的人有處罰規定。
同意權
副市長、教育委員會委員和人事委員會委員等是市長選任時給予同意的權限。
關於這些選任,作為特別重要的東西,需要市會的決議。
意見書提交權
本來即使不是市裡的工作,關於與市有著密切關係的事情,也可以向國會、國家、縣等相關行政廳提交意見書,表明市會的意思和意見。
市會根據請願書、請願書等文件受理關於市政等的要求。有關委員會委託的請願、請願將被慎重審查。
自律權
為了使會議順利進行而制定會議規則等,對於市會內部的問題不受國家和市長的干涉,可以自主決定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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