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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回收法的要點
最後更新日期2025年2月19日
建設回收法的制定背景和概述
建設回收法的制定背景
近年來,廢棄物的產生量增加,廢棄物的最後處理場的緊迫以及廢棄物的不正當處理等,圍繞廢棄物處理的問題越來越嚴重。伴隨著建設工程而被廢棄的混凝土塊、柏油路、混凝土塊、建設發生木材的建設廢棄物,占工業廢棄物整體的排放量及最終處理量的約2成(2001年),另外占非法丟棄量的約6成(2002年)。並且,昭和40年代的建築物迎來了更新期,預計今後建設廢棄物的排放量會增加。作為這個解決辦法,從確保資源有效利用的觀點出發,為了對這些廢棄物進行再資源化,再次利用,2000年5月制定了建設再利用法。
≪根據環境省主頁建設再利用法的概要≫
出處:https://www.env.go.jp/recycle/build/gaiyo.html
建設再利用法的概要
建設再利用法(正式名稱《關於建設工程相關材料的再資源化等的法律》)於2002年5月30日正式實施。該法律規定,特定的建設材料有“分類解體等”及“再資源化等”的義務,為了確保其適當的實施,建立了發包人或自主施工者的工程事前申報、解體施工者的登記制度、發包人和接受訂貨者之間的說明、報告、合同手續等相關制度已完成。
關於建設再利用法的對象建設工程
使用特定建設材料的建築物等的拆卸工程或者在其施工中使用這些材料的新建工程等,其規模在基準以上的工程,發包人或者自主施工者必須在開工前7天向橫濱市長申報一定事項好的。另外,國家等公共機關進行的情況下會通知。
關於是否符合國家等,請確認以下一覽表。
符合國家等的例子一覽(PDF:294KB)
什麼是特定建設材料?
建設再利用法規定的特定建設材料有以下4種。
- 混凝土
- 由混凝土和鐵構成的建築材料
- 木材
- 瀝青混凝土
關於具體例子,請確認“特定建設材料的具體例子”(PDF:379KB)。
建設再利用法的對象建設工程的種類及規模的基準
建設再利用法的對象建設工程的種類及規模的基準是以下4個。此外,關於是否成為對象的建設工程,請在記載了詳細內容的《建設再利用法的申報對象判定流程及補充資料》(PDF:333KB)中確認。
- 建築物拆解工程的情況:地板面積合計80m2以上
- 建築物的新建和擴建工程:地板面積合計500 m2以上
- 建築物的修繕、改裝(改建等)工程的情況:承包金額超過1億日圓(含稅)
- 其他與工作物相關的工程(土木工程等):承包金額超過500萬日圓(含稅)
從建設再利用法相關的工程訂貨到完成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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