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8月20日
從這裡開始是正文
土壤汙染對策機制
首先
橫濱市的土壤汙染對策法(以下簡稱“法”。)及橫濱市生活環境保護等相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土壤汙染對策的限制指導。
法律規定,防止土壤汙染對人的健康造成危害,條例規定以保護生活環境為目的,發現土壤汙染(調查契機及調查),並公開通知(區域指定及橫濱市報的公示),對可能產生健康危害的土地採取除去汙染等措施,不產生健康受害的形式進行管理(性狀變更時及搬出時的事前申報等)。
(摘自環境省·(公財)日本環境協會《土壤汙染對策法的結構》)
在法律和條例中,特定有害物質的限制基準值是相同的,但是條例的限制對象範圍變寬了,不符合法律的也有可能成為條例的限制對象。
另外,有關土壤汙染的手續請看這邊的頁面。
關於土壤汙染
土壤汙染是指土壤對人來說被有害物質汙染的狀態。原因是,隨著工廠的操作,不適當地處理了作為原料使用的有害物質,或者將含有有害物質的液體浸入地下等。另外,土壤汙染中,不僅包括伴隨著人類活動產生的汙染,還包括自然由來所汙染的物質。(摘自環境省·(公財)日本環境協會《土壤汙染對策法的結構》)
橫濱市根據法律和條例,對特定有害物質26種和二惡英類的土壤汙染實施了限制指導。
土壤汙染帶來的健康風險
法律及條例將土壤汙染造成的健康風險分為以下兩種情況來考慮,為了管理這些健康風險,對各特定有害物質設定了基準值。
①通過地下水等攝取的風險
土壤中含有的有害物質溶解在地下水中,口中含有有害物質的地下水所帶來的風險。針對各特定有害物質設定了土壤溶出量標準。
(例)在存在土壤汙染的土地周圍,為了飲用地下水而存在井或水龍頭的情況
②直接攝取風險
這是直接從口和皮膚等攝取土壤中含有的有害物質所帶來的風險。針對各特定有害物質設定了土壤含量標準。
(例)孩子在玩沙場的時候吃到手上的土壤,被風吹散的土壤直接進入嘴裡的情況
(摘自環境省·(公財)日本環境協會《土壤汙染對策法的結構》)
調查契機
為了廣泛把握土壤汙染,法律和條例設定了以下土壤調查的契機。
專案 | 土壤汙染對策法 (第3條) | 橫濱市生活環境保護等相關條例 (第64條之2) | 橫濱市生活環境保護等相關條例 (第70條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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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的契機 | 在水質汙染防止法、下水道法規定的“有害物質使用特定設施”中,廢止了“設施”或“有害物質的使用等”時 | 廢止條例規定的“特定有害物質使用等事業所”時(土壤汙染對策法的對象除外) | 廢除條例規定的“二惡英類管理對象事業所”時 |
調查對象物質 | 特定有害物質(26種物質) | 特定有害物質(26種物質) | 二惡英類 |
調查報告義務人 | 土地所有者、管理者或占有者 | 土地所有者、管理者或占有者 | 事業所的設置者 |
調查實施者 | 指定調查機關(外部網站) | 指定調查機關(外部網站) | 能夠進行適當的調查的人 |
延期調查 | 螞蟻 | 螞蟻 | 無規定 |
延期調查的條件 | 繼續作為工廠的用地被利用等 | 繼續作為事業所的用地(僅限於建築物被利用的情況)被利用等 | 無 |
專案 | 土壤汙染對策法 | 土壤汙染對策法 (第4條) | 橫濱市生活環境保護等相關條例 (第65條) | 橫濱市生活環境保護等相關條例 (第70條之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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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要件 | 《法第3條關於確認但書的土地》中900平方米以上土地的形態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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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惡英類管理對象事業所”的土地形態的變更(沒有面積要件) |
申報除外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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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質變更的申報義務人 | 土地所有者、管理者或占有者 | 打算改變土地形態的人 | 打算改變土地形態的人 | 打算改變土地形態的人 |
調查的契機 | 申報後,接到市長的調查命令時 | 申報後,因作為形態變更對象的土地有土壤汙染的危險而接到調查命令時(也可以在申報的同時報告土壤調查結果) | 申報後,因作為形態變更對象的土地有土壤汙染的危險而接到調查命令時(也可以在申報的同時報告土壤調查結果) | 不符合以下調查報告不需要的條件時 |
調查對象物質 | 特定有害物質(26種物質)中,在該地有使用等歷史的特定有害物質 | 在特定有害物質(26種物質)中,市長下達了土壤汙染的命令,特定有害物質 | 在特定有害物質(26種物質)中,市長下達了土壤汙染的命令,特定有害物質 | 二惡英類 |
調查報告義務人 | 土地所有者、管理者或占有者 | 土地所有者、管理者或占有者 | 土地所有者、管理者或占有者 | 打算改變土地形態的人 |
調查實施者 | 指定調查機關(外部網站) | 指定調查機關(外部網站) | 指定調查機關(外部網站) | 能夠進行適當的調查的人 |
橫濱市長因有可能發生健康受害而被命令進行調查時
土壤汙染存在的可能性很高的土地,而且,如果有汙染的話,有可能被人攝取的土地,有可能會對人的健康造成危害。
因為這樣的土地需要調查土壤汙染的狀況,實施必要的對策,所以都道府縣知事(橫濱市內的土地的情況是橫濱市長)可以命令土地的所有者等實施調查並報告其結果。(法第5條第1款)
此外,還採取了去除汙染等措施(包括措施實施中。)土地、作業中的礦山及其附屬設施的用地等不屬於調查命令的對象。
(條例)土壤汙染情況調查
被命令進行土壤汙染狀況調查的情況下,委託指定調查機關進行調查。關於產生了調查義務的土地,首先實施地歷調查,對有可能汙染的分類進行分類。根據地歷調查的結果,1土壤汙染的可能性很少的土地,或者2土壤汙染的可能性比較多的土地的情況下,需要進行土壤氣體調查和土壤採集調查。
另外,根據土壤採集調查的結果,特定有害物質超過土壤溶出量標準的情況下,需要根據另外的條例第68條之2實施地下水調查並報告。
調查流程
區域的指定
(條例)根據土壤汙染情況調查的結果,土壤汙染狀態不符合指定基準的土地,根據法律或條例,指定為(條例)要措施區域或(條例)性狀變更時要申報區域。
周邊有飲用井等,如果有土壤汙染對健康造成危害的風險,被指定為(條例)要措施區域,沒有健康受害的風險的情況下(條例)性狀變更時被指定為要申報區域,土地的台帳被公佈。
(條例)關於要措施區域,在措施完成之前,原則上禁止土地的性質變更。(條例)關於性狀變更時需要申報區域,必須在進行土地形態變更的14天前進行申報。
區域指定的解除
解除指定區域指定的必要條件是,土壤汙染的除去措施(挖掘除去措施或者原位置淨化措施)完成後,確認該土地不存在土壤汙染的情況。另外,如果發生地下水汙染的話,在確認了沒有產生地下水汙染的狀態將持續2年之後。關於解除區域指定的土地,公佈了台帳。
另外,除去以外的措施(封住原位置,原位置不溶化,填土·鋪路等)被進行了的情況下,由於土壤中存在超過一定基準的特定有害物質是不會變的,所以區域的指定不被解除。
其他制度
專案 | 土壤汙染對策法 | 橫濱市生活環境保護等相關條例 (特定有害物質) | 橫濱市生活環境保護等相關條例 (二惡英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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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結果資訊的公佈 | 「要措施區域」 「性狀變更時要申報區域」 公佈台帳。 | 「條例要措施區域」 「條例性狀變更時要申報區域」 「條例基準符合地」 公佈台帳。 | 「二惡英類土壤汙染報告台帳」 作為公佈 |
指定的申請 | 可以自主申請區域指定(法第14條) | 無規定 | 無規定 |
保存、繼承特定有害物質的使用等記錄 | 無規定 | 設置了特定有害物質使用等事業所的人員,每年記錄並保存1次以上關於特定有害物質的使用狀況等的調查結果。 經營者和土地所有者等不同時,1年1次以上將該記錄發送給土地所有者等。(條例第64條) | 設置二惡英類管理對象事業所的人員,每年記錄並保存1次以上關於設施的使用狀況等的調查結果。 經營者和土地所有者等不同時,1年1次以上將該記錄發送給土地所有者等。(條例第70條) |
土壤汙染對地下水的影響的調查報告 | 不符合溶出量標準時,需要根據條例進行調查和報告(條例第68條之2) | 不符合溶出量標準時,需要進行調查和報告(條例第68條之2) | 不符合基準時,需要調查、報告(條例第70條之5) |
關於本頁的諮詢
橫濱市綠色環境局環境保護部水土環境課
電話:045-671-2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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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45-671-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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