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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8月20日

從這裡開始是正文

土壤汙染對策機制

首先

橫濱市的土壤汙染對策法(以下簡稱“法”。)及橫濱市生活環境保護等相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土壤汙染對策的限制指導。
法律規定,防止土壤汙染對人的健康造成危害,條例規定以保護生活環境為目的,發現土壤汙染(調查契機及調查),並公開通知(區域指定及橫濱市報的公示),對可能產生健康危害的土地採取除去汙染等措施,不產生健康受害的形式進行管理(性狀變更時及搬出時的事前申報等)。
(摘自環境省·(公財)日本環境協會《土壤汙染對策法的結構》)
在法律和條例中,特定有害物質的限制基準值是相同的,但是條例的限制對象範圍變寬了,不符合法律的也有可能成為條例的限制對象。
另外,有關土壤汙染的手續請看這邊的頁面。


關於土壤汙染

土壤汙染是指土壤對人來說被有害物質汙染的狀態。原因是,隨著工廠的操作,不適當地處理了作為原料使用的有害物質,或者將含有有害物質的液體浸入地下等。另外,土壤汙染中,不僅包括伴隨著人類活動產生的汙染,還包括自然由來所汙染的物質。(摘自環境省·(公財)日本環境協會《土壤汙染對策法的結構》)
橫濱市根據法律和條例,對特定有害物質26種和二惡英類的土壤汙染實施了限制指導。

土壤汙染帶來的健康風險

法律及條例將土壤汙染造成的健康風險分為以下兩種情況來考慮,為了管理這些健康風險,對各特定有害物質設定了基準值。
①通過地下水等攝取的風險
土壤中含有的有害物質溶解在地下水中,口中含有有害物質的地下水所帶來的風險。針對各特定有害物質設定了土壤溶出量標準。
(例)在存在土壤汙染的土地周圍,為了飲用地下水而存在井或水龍頭的情況

②直接攝取風險
這是直接從口和皮膚等攝取土壤中含有的有害物質所帶來的風險。針對各特定有害物質設定了土壤含量標準。
(例)孩子在玩沙場的時候吃到手上的土壤,被風吹散的土壤直接進入嘴裡的情況

(摘自環境省·(公財)日本環境協會《土壤汙染對策法的結構》)

調查契機

為了廣泛把握土壤汙染,法律和條例設定了以下土壤調查的契機。

調查契機(設施、事業所廢止時)
專案土壤汙染對策法
(第3條)
橫濱市生活環境保護等相關條例
(第64條之2)
橫濱市生活環境保護等相關條例
(第70條之2)
調查的契機在水質汙染防止法、下水道法規定的“有害物質使用特定設施”中,廢止了“設施”或“有害物質的使用等”時廢止條例規定的“特定有害物質使用等事業所”時(土壤汙染對策法的對象除外)廢除條例規定的“二惡英類管理對象事業所”時
調查對象物質特定有害物質(26種物質)特定有害物質(26種物質)二惡英類
調查報告義務人土地所有者、管理者或占有者土地所有者、管理者或占有者事業所的設置者
調查實施者指定調查機關(外部網站)指定調查機關(外部網站)能夠進行適當的調查的人
延期調查螞蟻螞蟻無規定
延期調查的條件繼續作為工廠的用地被利用等繼續作為事業所的用地(僅限於建築物被利用的情況)被利用等

調查契機(土地形態變更時)
專案

土壤汙染對策法
(第3條第7項)

土壤汙染對策法
(第4條)
橫濱市生活環境保護等相關條例
(第65條)
橫濱市生活環境保護等相關條例
(第70條之3)
申報要件

法第3條關於確認但書的土地》中900平方米以上土地的形態變更

  1. 3000平方米以上土地形態的改變
  2. “有害物質使用特定設施的土地”中900平方米以上土地形態的變更
  1. 2000平方米以上且不到3000平方米的土地形態的變更
  2. “特定有害物質使用等事業所”的土地形態的變更(無面積要件)
“二惡英類管理對象事業所”的土地形態的變更(沒有面積要件)
申報除外條件
  1. 規則規定的簡易行為
  2. 緊急災害所需的應急措施
  1. 法第3條第7項的申報對象
  2. 規則規定的簡易行為
  3. 緊急災害所需的應急措施

  1. 法律的申報對象
  2. 規則規定的簡易行為
  3. 緊急災害所需的應急措施
  1. 不進行土壤挖掘的行為
  2. 在汙染危險較少的土地上,規則規定的簡易行為
  3. 緊急災害所需的應急措施
形質變更的申報義務人土地所有者、管理者或占有者打算改變土地形態的人打算改變土地形態的人打算改變土地形態的人
調查的契機申報後,接到市長的調查命令時申報後,因作為形態變更對象的土地有土壤汙染的危險而接到調查命令時(也可以在申報的同時報告土壤調查結果)申報後,因作為形態變更對象的土地有土壤汙染的危險而接到調查命令時(也可以在申報的同時報告土壤調查結果)

不符合以下調查報告不需要的條件時
①被認為存在土壤汙染的可能性比較少的土地的土地形態的變更
②在被認為存在土壤汙染的可能性比較多的土地上,符合以下任意一項的土地形態的變更
・不得將挖掘的土壤從對象地搬出
・在挖掘深度之前,帶水層不存在
・採取了由土壤挖掘引起的公害防止措施

調查對象物質

特定有害物質(26種物質)中,在該地有使用等歷史的特定有害物質

在特定有害物質(26種物質)中,市長下達了土壤汙染的命令,特定有害物質在特定有害物質(26種物質)中,市長下達了土壤汙染的命令,特定有害物質二惡英類
調查報告義務人土地所有者、管理者或占有者土地所有者、管理者或占有者土地所有者、管理者或占有者打算改變土地形態的人
調查實施者指定調查機關(外部網站)指定調查機關(外部網站)指定調查機關(外部網站)能夠進行適當的調查的人

橫濱市長因有可能發生健康受害而被命令進行調查時

土壤汙染存在的可能性很高的土地,而且,如果有汙染的話,有可能被人攝取的土地,有可能會對人的健康造成危害。
因為這樣的土地需要調查土壤汙染的狀況,實施必要的對策,所以都道府縣知事(橫濱市內的土地的情況是橫濱市長)可以命令土地的所有者等實施調查並報告其結果。(法第5條第1款)
此外,還採取了去除汙染等措施(包括措施實施中。)土地、作業中的礦山及其附屬設施的用地等不屬於調查命令的對象。

(條例)土壤汙染情況調查

被命令進行土壤汙染狀況調查的情況下,委託指定調查機關進行調查。關於產生了調查義務的土地,首先實施地歷調查,對有可能汙染的分類進行分類。根據地歷調查的結果,1土壤汙染的可能性很少的土地,或者2土壤汙染的可能性比較多的土地的情況下,需要進行土壤氣體調查和土壤採集調查。
另外,根據土壤採集調查的結果,特定有害物質超過土壤溶出量標準的情況下,需要根據另外的條例第68條之2實施地下水調查並報告。


調查流程

區域的指定

(條例)根據土壤汙染情況調查的結果,土壤汙染狀態不符合指定基準的土地,根據法律或條例,指定為(條例)要措施區域或(條例)性狀變更時要申報區域。
周邊有飲用井等,如果有土壤汙染對健康造成危害的風險,被指定為(條例)要措施區域,沒有健康受害的風險的情況下(條例)性狀變更時被指定為要申報區域,土地的台帳被公佈。
(條例)關於要措施區域,在措施完成之前,原則上禁止土地的性質變更。(條例)關於性狀變更時需要申報區域,必須在進行土地形態變更的14天前進行申報。

區域指定的解除

解除指定區域指定的必要條件是,土壤汙染的除去措施(挖掘除去措施或者原位置淨化措施)完成後,確認該土地不存在土壤汙染的情況。另外,如果發生地下水汙染的話,在確認了沒有產生地下水汙染的狀態將持續2年之後。關於解除區域指定的土地,公佈了台帳
另外,除去以外的措施(封住原位置,原位置不溶化,填土·鋪路等)被進行了的情況下,由於土壤中存在超過一定基準的特定有害物質是不會變的,所以區域的指定不被解除。

其他制度

法律與條例的比較(土壤汙染對策的制度)
專案土壤汙染對策法橫濱市生活環境保護等相關條例
(特定有害物質)
橫濱市生活環境保護等相關條例
(二惡英類)
調查結果資訊的公佈要措施區域
性狀變更時要申報區域
公佈台帳。
條例要措施區域
條例性狀變更時要申報區域
條例基準符合地
公佈台帳。
二惡英類土壤汙染報告台帳
作為公佈
指定的申請可以自主申請區域指定(法第14條)無規定無規定
保存、繼承特定有害物質的使用等記錄無規定設置了特定有害物質使用等事業所的人員,每年記錄並保存1次以上關於特定有害物質的使用狀況等的調查結果。
經營者和土地所有者等不同時,1年1次以上將該記錄發送給土地所有者等。(條例第64條)
設置二惡英類管理對象事業所的人員,每年記錄並保存1次以上關於設施的使用狀況等的調查結果。
經營者和土地所有者等不同時,1年1次以上將該記錄發送給土地所有者等。(條例第70條)
土壤汙染對地下水的影響的調查報告

不符合溶出量標準時,需要根據條例進行調查和報告(條例第68條之2)

不符合溶出量標準時,需要進行調查和報告(條例第68條之2)不符合基準時,需要調查、報告(條例第70條之5)

關於本頁的諮詢

橫濱市綠色環境局環境保護部水土環境課

電話:045-671-2494

電話:045-671-2494

傳真:045-671-2809

電子郵件地址mk-dojo@city.yokohama.lg.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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