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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濱市關於生活環境保護等條例的水質限制

基於橫濱市生活環境保護等相關條例的水質關係限制概要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4月1日

在橫濱市生活環境保護等相關條例中,有關於水質關係的以下主要限制。

排水限制

市內的經營者必須在排水口遵守規定基準(排水)(條例第28條)。
另外,排水量在一定規模以上的經營者也有排水量及水質的測定、記錄、保存的義務(條例第30條)。

地下滲透的限制

經營者在製造、使用、處理、保管地下滲透禁止物質的作業中,不得將含有地下滲透禁止物質的液體排出到地下(條例第29條第1項)。
另外,進行該作業的設施的地板和周圍必須遵守防止地下滲透的構造基準(條例第29條第2項)。

工程排水

將建設工程產生的排水直接排放到公共用水區域時,必須遵守條例的規定基準(排水)(條例第28條)。
此外,滿足以下條件時需要辦理申報手續(條例第105條)。
①將建設工程產生的排水直接排放到公共用水區
②排水量為每天10m3以上(包括生活排水和施工期間需要排水處理的雨水等)

非常時期的措施(水質關係)

經營者在事業所發生的事故或車輛事故中產生水質汙濁的公害或有可能發生時,必須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向橫濱市通報(條例第149條第1項)。
此外,發生上述事態的經營者必須迅速報告該事故的狀況及採取的措施的概要(條例第149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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