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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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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標準(排水)

基於橫濱市內所有事務所適用的橫濱市生活環境保護等相關條例的排水限制基準

基於橫濱市生活環境保護等相關條例的排水限制基準適用於橫濱市內所有事業所的排水口向公共用水區域排出的排水,市內經營者必須遵守規定基準(條例第28條)。(規範基準一覽表(PDF:421KB)

另外,排水量在一定規模以上的事務所關於排水的測定,有以下義務(條例第30條)(啟發資料(PDF:360KB))。
對象事業所:每天平均排水量在300m3以上
測定專案:規則另表第11及12項中可能包含在排水中的專案、排水量
量測次數:每月1次以上(關於二惡英類,每年1次以上)
另外,對於每天平均排水量不滿300m3的事務所,為了確認遵守排水的規定基準,也請進行排水的測定。

量測結果的記錄、保管

關於排水的測定結果,有記錄、保管的義務(條例第30條)。
結果記錄:沒有樣式。
保管期間:3年
另外,對於每天平均排水量不滿300m3的事務所,為了確認遵守排水的規定基準,也請記錄並保管排水的測定結果。

公共用水區域排出的排水限制基準(1)(橫濱市生活環境保護等相關條例施行規則另表第11)

橫濱市生活環境保護等相關條例施行規則另表第11公共用水區域排出的排水限制基準(1)
物質的種類允許限度
鎘及其化合物

0.03mg/L作為鎘

氰化物作為青色1mg/L
有機磷化合物(僅限於苯、甲基苯、甲基苯和EPN。)0.2mg/L
鉛及其化合物鉛為0.1mg/L
六價鉻化合物六價鉻0.2mg/L
砷及其化合物作為砷0.1mg/L
汞及烷基汞及其他汞化合物汞0.005mg/L
烷基汞化合物沒有檢測出來。
聚氯乙烯(PCB)0.003mg/L
三氯乙烯0.1mg/L
特特拉克羅埃蒂倫0.1mg/L
二氯甲烷0.2mg/L
四氯化碳0.02mg/L
1,2-二氯乙烷0.04mg/L
1,1-二氯乙烯1mg/L
西斯-1,2-二氯乙烯0.4mg/L
1,1,1-三氯乙烷3mg/L
1,1,2-三氯乙烷0.06mg/L
1,3-二氯丙烯0.02mg/L
奇烏拉姆0.06mg/L
島津0.03mg/L
奇奧文卡布0.2mg/L
文森0.1mg/L
芹菜及其化合物作為芹菜,0.1mg/L
硼及其化合物

作為硼

10mg/L(海域以外)

230mg/L(海域)

氟及其化合物

作為氟

8mg/L(海域以外)

15mg/L(海域)

氨、銨化合物、亞硝酸化合物和硝酸化合物
(氨性氮乘以0.4的,亞硝酸性氮及硝酸性氮的合計量)
100mg/L
二惡英類10pg-TEQ/L
酚類酚0.5mg/L
銅及其化合物1(3)mg/L作為銅
鋅及其化合物作為鋅1(2)mg/L
鐵及其化合物(僅限於溶解性的。)作為鐵3(10)mg/L
錳及其化合物(僅限於溶解性的。)作為錳1mg/L
鎳及其化合物1mg/L作為鎳
鉻及其化合物作為鉻2mg/L
1,4-二惡烷0.5mg/L

備注
1銅及其化合物、鋅及其化合物以及鐵及其化合物(僅限於溶解性的。)項中的()內表示新設以外的容許限度。
2備注1的“新設”是指1971年9月11日(另表第12的1(4)規定的屬於旅館業的事務所在1974年12月1日,廢棄物最後處理場在1987年9月10日)以後設置的事務所(1971年9月111日(另表第12的12的廢棄物)在1日)中)中)中的12的最後處理場建設工程所示。
3“未檢測”是指通過備注8規定的方法測定排出的汙染狀態時,其結果低於該測定方法的定量下限。
4本規定基準是不適用於畜舍的排水。
5事業所排水的采水地點為該事業所的排水口。
6砷及其化合物、銅及其化合物、鋅及其化合物、鐵及其化合物、錳及其化合物以及鉻及其化合物的容許限度,適用於1974年12月1日現在湧出的溫泉(溫泉法(1948年法律第125號)第2條第1項所規定的溫泉排水。)不使用。
7僅限於設置了二惡英類對策特別措施法規定的大氣基準適用設施的事業所的排水以及設置了該法規定的大氣基準適用設施的事業所排出的下水道處理的終端處理場的排水,適用二惡英類的限制基準。
8排水的測定方法是,二惡英類JIS K0312規定的方法,鎳及其化合物在JIS K0102的59中規定的方法,對於這些以外的排水指定物質,根據規定排水基準的省令的規定,環境大臣規定的排水基準相關的檢定方法(1974年環境廳告示第64號。以下環境廳告示第64號。)中規定的方法。在這種情況下,以下所示的排水指定物質所涉及的排水的測定方法,根據排水指定物質的區分,分別作為與該區分規定的專案有關的方法。
(1)酚類酚類含量
(2)銅及其化合物銅含量
(3)鋅及其化合物鋅含量
(4)鐵及其化合物(僅限於溶解性的。) 溶解性鐵含量
(5)錳及其化合物(僅限於溶解性的。) 溶解性錳含量
(6)鉻及其化合物鉻含量
9一部分物質根據行業的不同規定了暫定限制基準。

公共用水區域排出的排水限制基準(2)(橫濱市生活環境保護等相關條例施行規則另表第12)

生物化學需氧量(BOD)、化學需氧量(COD)和浮遊物品質(SS)

①事業所(2至4除外。)的排水標準

表1事業所(2至4除外。)有關排水的標準
 允許限度
專案新設除新設外
生物化學需氧量(BOD)25mg/L60mg/L
化學需氧量(COD)25mg/L60mg/L
浮遊物品質(SS)70mg/L90mg/L

備注
1“新設”是指1971年9月11日以後設置的事務所(同一天之前開始建設中的除外)表示。但是,以下所示的事務所,分別在以下所示日後設置的事務所(同一天之前開始建設中的除外)表示為“新建”。
(1)廢物最後處理場1987年9月10日
(2)日本標準產業分類規定的分類中下述分類相關的事務所,每日排水量不足50m3的,1998年4月1日
a製造業(食品製造業及飲料、香菸、飼料製造業(香菸製造業除外)限於。)
i資訊通訊業(通訊業、新聞業及出版業除外)
u批發業、零售業
e不動產業、物品租賃業(僅限於停車場及物品租賃業。)
奧學術研究、專業與技術服務業
卡住宿業、飲食服務業
生活相關服務業、娛樂業(旅行業除外)
教育、學習支援業
醫療、福利
僅限於複合服務事業(協同組合(不屬於其他分類的)。)
服務業(不分類其他的)(廢棄物最後處理場相關的除外)
2本規定基準是不適用於畜舍的排水。
3事業所排水的采水地點為該事業所的排水口。
4排水的測定方法是環境廳告示第64號規定的方法。

②排水量少的事業所或只排出生活排水的事業所

在日本標準產業分類規定的分類中,屬於下述分類的事務所,每日排水量不滿20m3的(符合3的除外)以及1998年4月1日前設置的每日排水量不滿50m3的(包括從同一天開始設置工程的汙水,不包括符合3或4的汙水。
a製造業(食品製造業及飲料、香菸、飼料製造業(香菸製造業除外)限於。)
i資訊通訊業(通訊業、新聞業及出版業除外)
u批發業、零售業
e不動產業、物品租賃業(僅限於停車場業及物品租賃業。)
奧學術研究、專業與技術服務業
卡住宿業、飲食服務業
生活相關服務業、娛樂業(旅行業除外)
教育、學習支援業
醫療、福利
僅限於複合服務事業(協同組合(不屬於其他分類的)。)
服務業(不屬於其他分類的)

表2 
專案允許限度
生物化學需氧量(BOD)130mg/L
化學需氧量(COD)130mg/L
浮遊物品質(SS)160mg/L

備注
1本規定基準不適用於畜舍及廢棄物最後處理場的排水。
2事業所排水的采水地點為該事業所的排水口。
3排水的測定方法是環境廳告示第64號規定的方法。

③只設置尿液處理設施或終端處理廠的事務所

只排出因尿及其他生活引起的下水道的事業所,尿處理設施(根據建築基準法實施令第32條第1項表規定的計算方法計算出的處理對象人員(以下稱為“處理對象人員”。)50人以下的尿淨化槽除外。)的事務所(不包括符合4的。)及僅設置排水終端處理廠的事務所

處理對象人員設置501人以上的尿淨化槽的情況
表3處理對象人員設置501人以上的尿淨化槽的情況
專案允許限度
 新設除新設外
生物化學需氧量(BOD)25mg/L40mg/L
化學需氧量(COD)25mg/L40mg/L
浮遊物品質(SS)70mg/L80mg/L

備注
1“新設”是指1998年4月1日以後設置的事務所(同一天之前開始建設中的除外)表示。
2事業所排水的采水地點為該事業所的排水口。
3排水的測定方法是環境廳告示第64號規定的方法。

處理對象人員在51人以上500人以下設置尿淨化槽的情況
表4處理對象人員設置51人以上501人以下的尿淨化槽的情況
專案允許限度
 新設除新設外
生物化學需氧量(BOD)40mg/L130mg/L
化學需氧量(COD)40mg/L130mg/L
浮遊物品質(SS)80mg/L160mg/L

備注
1“新設”是指1998年4月1日以後設置的事務所(同一天之前開始建設中的除外)表示。
2事業所排水的采水地點為該事業所的排水口。
3排水的測定方法是環境廳告示第64號規定的方法。

設置除尿淨化槽以外的尿液處理設施或終端處理廠的情況
表5設置尿淨化槽以外的尿液處理設施或終端處理廠時
專案允許限度
生物化學需氧量(BOD)25mg/L
化學需氧量(COD)25mg/L
浮遊物品質(SS)70mg/L

備注
1事業所排水的采水地點為該事業所的排水口。
2排水的測定方法是環境廳告示第64號規定的方法。

④旅館業的情況

旅館業法(1948年法律第138號)第2條第1項規定的旅館業(寄宿營業除外。以下稱為“旅館業”。)所屬的事務所(從這些事務所排出的水(排出到公共用水區域的除外。以下相同。)的事務所。)中每天排水量在20m3以上的排水標準

一般標準
表6一般標準
專案事業所的種類允許限度
  新設除新設外
生物化學需氧量(BOD)每日排水量不足100m3的25mg/L130mg/L
每天排水量在100m3以上的25mg/L90mg/L
化學需氧量(COD)每日排水量不足100m3的25mg/L130mg/L
每天排水量在100m3以上的25mg/L90mg/L
浮遊物品質(SS)每日排水量不足100m3的50mg/L200mg/L
每天排水量在100m3以上的50mg/L160mg/L

備注
1“新設”是指1974年12月1日以後設置的事務所(同一天之前開始建設中的除外。),每日排水量在50m3以上,以及1998年4月1日以後設置的事務所(同一天之前開始建設中的除外。)表示。
2事業所排水的采水地點為該事業所的排水口。
3排水的測定方法是環境廳告示第64號規定的方法。

特例基準

1974年12月1日前設置的屬於旅館業的事務所(包括從同一天開始建設中的事務所。),處理對象人員設置501人以上的糞便淨化槽的事務所排出的排水相關基準

表7特例基準
專案允許限度
生物化學需氧量(BOD)40mg/L
化學需氧量(COD)40mg/L
浮遊物品質(SS)80mg/L

備注
1事業所排水的采水地點為該事業所的排水口。
2排水的測定方法是環境廳告示第64號規定的方法。

氫離子濃度(pH)、正常六甲烷提取物質含量、大腸菌數量、外觀及臭氣

表8氫離子濃度(pH)、諾爾赫基辛提取物質含量、大腸菌數、外觀及臭氣
專案允許限度
 新設除新設外
氫離子濃度(氫指數)(pH)5.8以上8.6以下5.8以上8.6以下

正常赫基辛提取物質含量
(礦油類含量)

5mg/L5mg/L

正常赫基辛提取物質含量
(動植物油脂類含量)

5mg/L10mg/L
大腸菌數800CFU/ml800CFU/ml
外觀不要使接受的水顯著變化的顏色或增加濁度的顏色或渾濁。
臭氣不含使接受的水帶有臭氣的東西。

備注
1“新設”是指1971年9月11日(屬於4規定的旅館業的事務所為1974年12月1日,廢棄物最後處理場為1987年9月10日)以後設置的事務所(分別從同一天開始建設中的除外)表示。
2本規定基準是不適用於畜舍的排水。
3事業所排水的采水地點為該事業所的排水口。
4氫離子濃度(pH)所涉及的容許限度是1974年12月1日現在湧出的溫泉(溫泉法第2條第1項規定的溫泉)的事業所排出的排水不適用。
5排水的測定方法是根據以下專案的分類,分別作為該分類規定的方法。
(1) (2)以及(3)中所示專案以外的專案環境廳告示第64號規定的方法
(2) 外觀JIS K0102的8規定的方法
(3) 臭氣JIS K0102的10.2規定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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