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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關於國土利用計畫法的申報常見問題<Q&A>

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11月30日

從這裡開始是正文

關於國土利用計畫法的申報常見問題<Q&A>

申報的期限

Q
1:申報書應該從什麼時候到什麼時候提交?
A

請在合同簽訂之日起兩周內提交。(4月1日簽約的話,4月1日到4月14日是申報期間)

Q
2:年末年初和大型連休之前簽約的話,申報書的提交期間不能比通常的兩周長嗎?
A

2周的期間計算也包含週六、週日、休息日、年末年初。例如,12月22日簽約的情況下的提交期限是1月4日(工作日)。

Q
3:合同簽訂日起的第二周(合同日起13天後)是休息日的話,什麼時候之前提交呢?
A

申報期間的最後一天是週六、週日、休息日以及年末年初(12月29日~1月3日)的話,下一個最近的開館日是提交期限。例如,12月16日簽約的情況下的提交期限是1月4日(工作日)。

Q
4:過了提交期限怎麼辦?
A

即使晚了也會受理,請儘快到窗口來。但是,因為是“申報延遲”,所以請提交延遲報告書。(格式可以從本網頁下載,或者在窗口交給您。)另外,不需要蓋章延遲報告書。
⇒下載延遲報告(Excel:17KB)

Q
5:忘記申報就置之不理的話,會怎麼樣呢?
A

定期調查長期未申報狀態的情況,催促申報。性質惡劣的情況下,根據法律的規定有可能適用懲罰條例。

Q
6:沒有申報的話,會有什麼樣的懲罰條例?
A

國土利用計畫法第47條規定,將被處以6月以下徒刑或100萬日圓以下的罰款。

申報書的製作

Q
7:我是按照申報書的填寫示例製作的,擔心寫法是否有誤。
A

也可以在窗口和負責人商量,當場進行修改。

提交方法

Q
8:有什麼樣的提交方法?
A

可以自帶或通過橫濱市電子申請、申報系統提交。
請看基於國土利用計畫法的申報手續的提交方法。

Q
9:自帶申報書的話,代理也可以嗎?
A

宅地建築交易業者代理當事人辦理手續時,請將代理人姓名記載在負責人一欄中,並附上證明代理權所在及其範圍的文件(合同的照片、委任狀等)。取得者是法人的情況下,如果是員工等相關人員的話不需要委託書,但是請一定能說明申報書內容的人來。另外,委託書不需要蓋章。
⇒委託書雛形下載(word:12KB)

申報書記載的面積

Q
10:公帳和實測面積不同的話,填寫的面積是哪一個?
A

在填寫公帳面積後,如果以實測面積簽約或知道實測面積的話,請同時填寫雙方。

Q
11:公帳和實測一方在申報基準面積以上,另一方在基準以下的情況下,根據哪一方判斷有無申報比較好?
A

如果其中一方超過面積要求的話,請提交申請。

申報書記載的利用目的

Q
12:使用目的欄裡應該記載什麼程度?
A

關於使用目的,請填寫分開出售住宅、公寓、工廠等直接的土地利用方法。僅僅是轉賣和持有資產的記載,只能是表示取得動機和意圖的參考資訊。
另外,根據記載的程度不同,提交時可能會進行更詳細的確認。
<確認事項的例子(公寓或分開出售住宅的情況)=大致的建造費、拆解撤去費、建築費、分開出售價格、分開出售時期、建築面積、構造、戶數、1戶的面積等>

Q
13:由於資金籌措的情況、需求動向、許可許可的預測等關係,具體化的時間未定的情況下,使用目的的記載怎麼做才好呢?
A

即使時期模糊,也可以確定意圖的用途,請在記載使用目的的基礎上,附上時期未定的意思。

Q
14:因為賣主方面的原因被委託購買了土地,所以目前沒有土地利用計畫。使用目的欄用白紙也可以嗎?
A

使用目的是審查的必要專案,記載是必不可少的。如果使用目的欄是白紙的話,因為不能審查所以不能受理。請至少在填寫交易動機和情況後,在提交窗口時諮詢。
另外,即使目前是利用現狀,如果承認將來的投機目的和本市土地利用計畫的阻礙因素的可能性,也有可能成為建議和勸告的對象。

申報書的控制

Q
15:為了確認提交了,能給我複印件和收據之類的東西嗎?
A

關於自備的申報,正本和副本都蓋上有日期的受理印章後,將副本返還給申報者。
請注意不能再發行副本。

關於橫濱市電子申請、申報系統的申報,不交付土地買賣等申報書的副本。
想要副本的人麻煩您,請自備申報。
此外,手續的處理情況除了可以從“我的頁面”確認之外,手續完成後會發送通知郵件。

申報書的閱覽等

Q
16:提交的文件有供其他閱覽的嗎?
A

根據橫濱市個人資料保護條例,第三者的電話和口頭詢問,包括有無申報在內,一概不回答。即使根據橫濱市資訊公開條例辦理了資訊公開請求手續,姓名、地址、印跡、合同金額、合同等個人資料相關的部分也不公開。

申報後的內容變更

Q
17:申報書記載的使用目的之後可以根據情況變更嗎?
A

如果是輕微的變更,就不需要再申請了。但是,如果按照橫濱市關於土地利用的計畫,在不希望的方向變更的情況下,會聽取情況。

審查的結果

Q
18:提交申報書後的手續怎麼辦?
A

審查內容是否合適,合適時被認定為“不勸告”,手續結束。如果判斷為不合適的話,市長會進行“勸告”或“建議”。

Q
19:審查時間需要多長時間?如果內容被認為是正確的,有什麼通知嗎?
A

審查時間為申報後的3周。但是,根據橫濱市電子申請·申報系統在閉廳日申請的情況下,從第二天開門開始的3周時間。
過了3周,如果本市沒有聯繫的話,“基於國土利用計畫法的申報”就完成了。另外,本市沒有進行不勸告通知,請諒解。

勸告、建議

Q
20:市長進行的“勸告”和“建議”是在什麼情況下進行的?
A

申報的土地利用目的不符合市政府公佈的土地利用相關計畫,對周邊地區的合理土地利用有很大的障礙等情況下,會提出“勸告”,在公共公益設施的整備和周邊自然環境的保護上明顯不合適的情況下,會提出“建議”。

監視區域・注視區域

Q
21:監視區域制度和注視區域制度是什麼?
A

都道府縣知事和政令指定都市的市長,指定地價超過相當程度的上升或有可能上升的區域,有義務申報“事先”合同的預定額、利用目的等。在監視區域內,申報面積的基準進一步降低等更嚴格的限制被進行。

Q
22:橫濱市內的監視區域和注視區域在哪裡?
A

現在,橫濱市內沒有監視區域和注視區域。

一批土地

Q
23:“一團土地”是怎麼回事?
A

指同一主體在一系列的事業計畫下取得一體可利用的土地的情況。即使分割成不同年度取得,也不會改變一個團體。

Q
24:申報書的記載欄裡有選擇“4買的一團新申報”和“5買的一團除了上述4以外”的專案的欄,是什麼意思?
A

“4”是指申報一團土地中最初取得的部分,“5”是指一團土地的第二次以後取得的申報情況。

Q
25:取得隔著道路相鄰的兩處土地,在同一事業計畫下使用。一個地方的話不到基準面積,合計的話超過基準面積。這種情況下需要申報嗎?
A

因為要根據寬度、人行橫道、有無架橋等是否容易來往來判斷,詳情請諮詢負責人。
(是否是一團的判斷,並不是以中間道路不到幾米這樣的機械基準來決定的。是否符合申報,如果不確認土地利用的內容就很難判斷,所以商量的時候請務必準備能夠正確確認事業計畫書或計畫內容的資料。請注意,如果事業計畫模糊的話,就不得不判斷包含一個團體利用的可能性。)

Q
26:X Y兩個城市獲得了一批土地。X市部分在基準面積以上,但是Y市部分低於基準面積。如何進行申報?
A

需要向XY兩個市申報。請在申報書的“面積”欄中分別填寫該市區的面積,在“利用目的所涉及的土地面積”欄中分別填寫合計面積,在“其他可供參考的事項”欄中記載跨越兩個市後提交。另外,X市分Y市的部分都低於基準面積,合計在基準面積以上的情況下,同樣需要向兩個市申報。

Q
27:計畫從多個對方那裡分別取得土地,作為一團土地使用。可以匯總在一張申報書上提交嗎?
A

每個合同都需要提交一份申請。請在申報書的“面積”欄中分別填寫該轉讓人的面積,在“利用目的所涉及的土地面積”欄中填寫一組的合計面積,在“其他可供參考的事項”欄中填寫從多個對方取得的內容後提交。
⇒申報書填寫示例(PDF:192KB)

鄰接地的取得

Q
28:在已經擁有的土地的鄰接地,取得了不足基準面積的土地,但是和已經擁有的面積合計的話會超過基準面積。需要申報嗎?
A

如果是按照一系列計畫進行持續收購,則需要申報。不是基於擴展計畫,而是偶然單獨購買鄰接地的情況下,不需要申報。

跨市區化區域和市區化調整區域的情況

Q
29:跨越市區化區域(申報基準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和市區化調整區域(申報基準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取得土地的話,需要申報哪些面積。
A

一個團體的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話,需要申報。

信託受益權和信託合同

Q
30:信託受益權的轉讓是申報對象嗎?
A

如果受益權的內容包含有接受土地所有權轉移權利的內容的話,需要申報。例如,信託期滿時接受所有權轉移的情況等。
信託受益權和信託合同是否符合申報,如果不確認合同的內容就很難判斷,所以商量的時候請務必準備能夠正確確認合同或合同內容的資料。

Q
31:與信託銀行簽訂信託合同,轉移土地所有權。是要申報的對象嗎?
A

一般來說,信託合同是無償的,缺乏代價性的所有權轉移不成為申報的對象。因此,一般的信託及解除時不需要申報。但是,受託人(信託銀行等)處理信託財產(土地)時需要申報。
信託受益權和信託合同是否符合申報,如果不確認合同的內容就很難判斷,所以商量的時候請務必準備能夠正確確認合同或合同內容的資料。

共有地的份額

Q
32:3人共有的市區內5000平方米的土地,只有一個人轉讓權的話,是申報的對象嗎?
A

按3人的份額比例來劃分土地面積,轉讓人的份額超過2000平方米的話,需要申報。

Q
33:公寓及其占地6000平方米(市區內)由居住者(30人)區分擁有。其中,10人(A~J)的份額由其他2人(X・Y)分別取得後,計畫一體進行共同事業。怎麼申報呢?
A

共同事業的事業主體被承認實質性的同一性時,如果將XY2人的份額合計(A~J10人的土地相關份額比例的合計)乘以共有地整體的面積(6000平方米)的持有面積超過申報基準面積(2000平方米)的話,需要申報。

租賃權和租賃

Q
34:為了作為公司的停車場等使用,將市區內2000平方米的月租停車場匯總租賃的話,需要申報嗎?
A

關於對土地的租賃權設定的等價,是指權利轉移或設定時支付的權利金和暫時金。關於停車場的租賃等只支付月租、年極的地租的東西,因為不能認為是“代價的授受”,所以不需要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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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頁的諮詢

都市整備局企劃部企劃課國土法擔當

電話:045-671-3953

電話:045-671-3953

傳真:045-664-4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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