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8月2日
從這裡開始是正文
要求處分等,中止行政指導等
行政程序法及橫濱市行政程序條例的一部分被修改,從2015年4月1日開始實施。
根據這一修改,決定了兩個程序。
- 行政指導的中止等的要求(行政程序條例第35條之2、行政程序法第36條之2)
- 處分等的要求(行政程序條例第37條之2、行政程序法第36條之3)
詳細內容請看“關於橫濱市行政程序條例的修改(PDF:536KB)”。
申請方法
- 申請時,請將申請書提交給該行政指導或處分的負責部門。
格式是自由的,但是作為參考規定了樣式例,請適當利用。
- 行政指導中止等的申請書、行政指導的抗告申請書
格式例第1號(word:30KB)(行政程序條例第35條之2、第37條關係) - 要求處分的申請書、行政指導的申請書
格式例第2號(word:30KB)(行政程序法第36條之3、行政程序條例第37條之2關係)
- 即使不使用這種格式例,也請務必填寫格式例中所示的專案(如果有不完備的地方,可能無法進行必要的調查。)。
- 關於國家和縣的負責事務,不能向橫濱市提交,請事先確認。
【參考】
- 橫濱市行政程序條例(word:64KB)
- 除以上之外,在進行了不滿足許可許可等基準的申請的情況下,或已經接受許可許可等的人有違反狀態的情況下,“這樣下去不能許可許可等,或者不得不取消許可許可許可等,請改正”等,表示可以行使許可許可許可等權限進行行政指導時,也規定了應該表示其根據規定等的手續(行政程序條例第34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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