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裡開始是正文

審計的種類

最後更新日期2021年6月21日

監查委員進行的監查

定期進行審計

內部控制評估報告審查
關於市長提交審查的內部控制評價報告書,市長的評價按照評價程序適當實施,審查關於內部控制不完備是否有重大不完備的判斷是否恰當進行。(地方自治法第150條第5項)
財務審計
關於市財務相關事務的執行、經營相關事業的管理,關於預算的執行、工程的施工等是否合理且有效地進行,每年都會制定審計計畫並定期進行審計。(地方自治法第199條第1項)
財務審計結果頁面
決算審查
每一會計年度市長根據提交審查的結算書、其他相關報表等確認計數,審查預算的執行和會計處理是否合理有效。(地方自治法第233條第2款以及地方公營企業法第30條第2款)
結算及基金運用狀況審查意見頁面
現金出納檢查
關於會計管理者等現金出納機關的現金的出納,每月,規定例日確認計數,檢查其保管狀況。(地方自治法第235條之2第1項)
現金出納檢查結果頁面
基金運用情況的審查
為了特定的目的而積累的基金是否按照其目的有效地運用,將在每一會計年度進行審查。(地方自治法第241條第5項)
結算及基金運用狀況審查意見頁面
健全化判斷比率等的審查
確認市長給予審查的健全化判斷比例及記載了其計算基礎事項的文件,審查比例是否正確計算。(地方公共團體關於財政健全化的法律第3條第1項)
健全化判斷比率及資金不足比率審查意見頁面
資金不足比率等的審查
確認市長給予審查的資金不足比率以及記載了其計算基礎事項的文件,審查比例是否正確計算。(地方公共團體關於財政健全化的法律第22條第1項)
健全化判斷比率及資金不足比率審查意見頁面

被認為有必要時進行的審計

行政監察
在監查委員認為有必要時,關於市政府的事務執行,是否確保公正和效率,以及組織是否有合理性等進行監查。(地方自治法第199條第2項)
行政審計結果頁面
隨時審計
監查委員認為有必要時,審計市財務相關事務的執行及經營相關事業的管理。(地方自治法第199條第5項)
財政援助團體等審計
監查委員認為有必要時,或者市長有要求時,對市給予財政援助的團體、出資・支付保證團體、信託的受託人以及公共設施的指定管理者進行監查。(地方自治法第199條第7項)
財政援助團體等審計結果頁面
金融機關的公款出納審計
監查委員認為有必要時,或者市長有要求時,對指定金融機關等公款的出納事務進行監查。(地方自治法第235條之2第2項)

基於要求或請求的審計

直接請求審計
有選舉權的人有五十分之一以上的連署請求的時候,關於市的事務執行進行監察。(地方自治法第75條)
議會請求審計
有市會的請求的時候,關於市的事務執行進行審計。(地方自治法第98條第2項)
請求審計
市長有要求的時候,會對市事務的執行進行審計。(地方自治法第199條第6項)
請求審計結果頁面
居民監查請求
市民在市政府職員等認為存在違法或不正當的財務會計行為或財務會計上怠慢的事即時,向監察委員請求審計的制度。(地方自治法第242條)
居民監查請求制度的頁面
居民審計請求的審計結果頁面
賠償責任審計
市長有要求的時候,要檢查職員是否有給市裡帶來損失的事實,決定職員是否有賠償責任以及賠償金額。(地方自治法第243條之2的2第3項)

外部審計員進行的審計

包括外部審計
關於橫濱市的財務事務和橫濱市進行財政援助等事務,外部監察人決定監察主題進行監察。(地方自治法第252條之37)
個別外部審計
在基於居民監查請求等請求或要求的監查中,代替監查委員的監查,可以要求外部監查人進行監查。(地方自治法第252條之39、第252條之40、第252條之41、第252條之42、第252條之43)
外部審計制度頁面
包括外部審計結果頁面

關於本頁的諮詢

監查事務局審計部財務審計課

電話:045-671-3356

電話:045-671-3356

傳真:045-664-2944

電子郵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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