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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9年2月27日
從這裡開始是正文
關於橫濱市職員的退休管理
根據地方公務員法的一部分修改,從2016年4月1日開始,為了確保退休管理的適當性,導入了“再就業者對現任職員的推動限制”等。
為此,橫濱市也制定了《橫濱市職員退休管理相關條例》(2016年2月橫濱市條例第1號),根據法律規定,制定了《再就業者的工作限制》的一部分和《再就業資訊的申報義務》,謀求退休管理的合理化。
1再就業者的推動限制
1.離職後在營利企業等(※1)再就業的原職員(=再就業者),關於該營利企業等與本市之間的合同等事務(※2)屬於離職前5年職務的,離職後2年內,為了不做(不做)職務上的行為,向現職職員提出要求或委託(=工作)被禁止。
2.從事科長級以上職位的職員,除了1之外,關於5年前就任該職位時的職務,離職後2年內也禁止進行工作。
除了3.1、2之外,關於在職期間自己決定的(=成為最終裁決權人)合同、處分,離職後沒有規定期限,禁止對現任職員進行工作。
4.受到違反這些工作的職員,需要向人事委員會申報那個意思。
※1“營利企業等”
營利企業及非營利法人(國家、國際機構、地方公共團體、特定獨立行政法人除外)原則上包括所有的企業和法人。但是,關於派遣外圍團體及職員的相關團體等進行的業務,根據人事委員會規則,除外。
※2“合同等事務”
本市與再就業單位的營利企業等之間簽訂的合同,或者對該營利企業的處分相關的事務。
2再就業資訊的申報義務
擔任管理、監督地位的職員(=科長級以上的職位的人)有義務在離職後的2年內,向離職時的職位任命權人申報再就業資訊。
○申報處
將提交給退休時的任命權人。(請通過離職時在籍區局的人事擔當課向總務局人事科提交。)
○不需要申報的情況
・因派遣等原因辭職的情況
・被錄用為再任用職員的情況
・根據“橫濱市職員再就業相關處理綱要”的手續再就業,提交確認書的情況
・在營利企業以外的法人或其他團體再就業的情況下,年收入在一定金額(人事委員會規則規定)以下的情況
・在橫濱市的一般職務、特別職務再就業的情況
○關於橫濱市退休人員的再就業情況的公佈
提交的再就業資訊將在“關於公佈橫濱市退休人員的再就業情況”的頁面上每年公佈。
3有關條例、規則等
《橫濱市職員退休管理條例》(PDF:114KB)
《橫濱市職員退休管理相關規則》(PDF:223KB)
《關於橫濱市職員退休管理的制度概要》(PDF:39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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