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橫濱市首頁
  2. 橫濱市Q&A常見問題集
  3. 從所管區局尋找
  4. 財政局
  5. 徵收對策課
  6. 市稅不能在繳納期限內支付的話,怎麼辦?

從這裡開始是正文

Q

市稅不能在繳納期限內支付的話,怎麼辦?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4月3日

稅金
A

過了繳納期限還沒有繳納的情況下,會發送催促信。收到通知後請儘快繳費。
即便如此,如果還沒有繳納的話,會再發送催告書。

如果繳納晚了,會進行滯納處分。另外,根據繳納延遲的期間,可能會產生滯納金。

超過繳納期限的情況

即使超過了繳納期限,在繳納書背面記載的“繳納書的使用期限”之日之前,也可以使用年度最初發送的繳納書。
但是,如果發送催促信過了10天的話,有可能會因滯納處分而強制徵收。如果發現忘記繳納的話,請儘快繳納。
發生了滯納金的情況下,請在金融機關的窗口一併繳納。未繳納滯納金的情況下,日後會發送滯納金的繳納書,請繳納。

關於滯納金

超過繳納期限的稅金有時會以一定的利率繳納滯納金。詳情請參閱滯納金
未繳納滯納金的情況下,日後會發送滯納金的繳納書,請繳納。

關於催促信

在繳納期限內不繳納稅款的話,會發送催促信(未繳納的通知)。請使用繳納書繳納。
如果丟失了繳納書,請聯繫我的話,請允許我重新發行繳納書。
另外,從金融機關等繳納到向區政府發送匯款數據大約需要1~2周時間。可能會因為錯誤而發送催促信,請諒解。

關於催告書

即使發送催促信也無法繳納的情況下,會發送催告書。請在催告書上寫的期限之前繳納。
即便如此還沒有繳納的情況下,將進行如下滯納處分。(是強制徵收的制度。)
如果有不能納稅的情況,請諮詢記載催告書記載的負責人。

滯納處分

過了繳納期限還沒有繳納市稅的情況下,為了在繳納期限前與納稅者保持公平,扣押滯納者的財產(工資、存款、生命保險、不動產等)。

由於滯納處分而扣押的財產,不能自由處理。(例如,銀行存款的情況下,扣押的部分不能自由取出來。)
扣押的財產將進行徵收和公賣,用於未繳納的市稅。
這樣的扣押、扣押、拍賣等一連串的手續叫做“滯納處分”。

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發生,請協助繳納期限內的納稅。

市稅的返還

錯誤地雙重繳納的情況等,納稅過多的情況下,會發送退稅的通知書。請在附在信內的“退還金帳戶匯款委託書”上填寫匯款地址的帳戶,然後寄回。
通常一個月左右就會被匯款到帳戶上。(但是,在繁忙期匯款之前可能還要花更多時間。)

諮詢處

關於繳納方法等各種諮詢,請聯繫各區政府。
市外有所在地的特別徵收義務人,請諮詢財政局納稅管理課市外特別徵收滯納整理負責人。

關於本頁的諮詢

財政局徵收對策課

電話:045-671-2255

電話:045-671-2255

傳真:045-641-2775

電子郵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回到上一頁

頁面ID:113-832-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