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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5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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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關於市、縣民稅(特別徵收部分),雖然是按照地方稅繳納服務和與銀行的合同繳納的,但是手續晚了,好像不能繳納。下個月匯總繳納兩個月的費用可以嗎?
A
過了繳納期限後,為了和繳納期限內納稅的人公平起見,需要根據繳納期限的第二天到繳納日為止的期間天數計算出的滯納金<因延遲而產生的利息>,所以請在期限之前繳納。(如果在市稅規定的繳納期限之前不納稅的話,作為滯納部分會發送催促的通知書(催促信等)。) 繳納時,請使用與特別徵收稅額通知書、特別徵收的書籤一起發送的備用“橫濱市的繳納書”。另外,關於納稅的諮詢請聯繫橫濱市財政局納稅管理課。
諮詢處:橫濱市財政局納稅管理課特別徵收擔當電話:045-671-3096
關於本頁的諮詢
橫濱市財政局納稅管理課
電話:045-671-3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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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45-664-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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