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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所得指標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4月1日
關於2024年度開始的收入指標
從2024年開始,本人對市民稅課稅者計算介護保險費所需的合計所得金額進行了部分變更(2021年開始適用的稅制改革廢止)。
關於從2021年度開始適用的稅制改正
在地方稅計算中,從2021年開始工資所得扣除額和公共養老金等扣除額分別下降了10萬日圓,基礎扣除額提高了10萬日圓。
介護保險費的計算、利用者負擔比例的判定等所使用的合計所得金額,受工資所得扣除額和公共養老金等扣除額的下調影響,基礎扣除額的提高不受影響,儘管被保險者的收入沒有變化,但收入也有可能增加因此,在介護保險法實施令中規定了介護保險上使用的合計所得金額,為了不受到各種扣除額的影響而進行對應。
介護保險上使用的合計所得金額,是從稅法上的合計所得金額中,考慮到公共養老金等扣除額等的重新評估的影響,並且減去與土地和建築物的出售有關的短期·長期轉讓所得的特別扣除額後的金額。
※一部分高收入者,根據工資所得扣除額和公共養老金等扣除額的上限被規定了,儘管收入沒有變化,但是收入也會增加,保險費階段也有可能上升。
●介護保險費計算所得金額的計算方法(2021年度至2023年度)
・第2~6階段(本人非課稅者)
(合計所得金額-公共養老金等相關雜項收入)+公共養老金等收入額
・第7階段以後(本人徵稅者)
合計所得金額
關於從2024年度開始計算保險費所使用的所得
關於本人從相當於市民稅課稅層的第7階段到第19階段使用的“合計所得金額”,“考慮到公共養老金等扣除額等的重新評估所帶來的影響”的對應結束了。因此,工資和年金所得者即使收入和前一年相同,也有用於計算保險費的收入提高的情況。
另一方面,關於本人從不徵收市民稅的第2階段到第6階段使用的“其他合計所得金額”,將繼續考慮影響的對應。
另外,關於使用者負擔比例中使用的“合計所得金額”,也將繼續考慮影響的對應。其結果是,即使法令上同樣是“合計所得金額”的詞語,課稅層的保險費和利用者負擔比例也不同內容。
因此,本市將利用者負擔比例中使用的合計所得金額按原樣記載,而課稅層的保險費則用“保險費計算用所得金額”來表示。
R2年度 (稅改正前) |
R3年度~R5年度 (修改稅後) |
從R6年度開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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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 (本人不徵稅) |
其他的合計所得金額 | 其他的合計所得金額 (考慮到重新扣除的影響) |
其他的合計所得金額 (考慮到重新扣除的影響)繼續 |
保險費 (本人徵稅) |
合計所得金額 | 合計所得金額 (考慮到重新扣除的影響) |
合計所得金額 (不考慮扣除重新評估的影響)結束 ⇒標明“保險費計算用所得金額” |
利用者負擔比例 | 合計所得金額 | 合計所得金額 (考慮到重新扣除的影響) |
合計所得金額 (考慮到重新扣除的影響)繼續 |
※高額看護服務費和利用者負擔比例中使用的“其他合計所得金額”沒有變更(繼續考慮扣除重新評估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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