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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看護補助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9月25日
看護扶助是指
根據生活保護法的看護補助,隨著介護保險制度的導入,為了保障作為介護保險對象的看護服務的最低限度的生活內容,於2000年新設立。(法第11條第1項第5號)
關於看護補助的通知
看護補助對象
“以因貧困而無法維持最低限度生活的需要看護者、需要支援者為對象”(法第15條之2),具體來說,以下表所示者為看護扶助的對象。
年齡 | 區分 | |
---|---|---|
65歲以上的生活保護領取者 | 介護保險第一號被保險人 | |
40歲以上65歲以下的生活保護領取者 | 加入醫療保險的人 | 介護保險第2號被保險人 |
未加入醫療保險的人 | 被保險人以外的人 |
關於看護補助和介護保險補助的費用負擔比例
區分 | 費用負擔的比例 | |
---|---|---|
介護保險的第1號、2號被保險人 | 介護保險供給九成 | 護理補助1成 |
被保險人以外的人 | 護理補助10% |
看護扶助的方法
看護補助是根據生活保護領取者的申請進行的。在被認為需要看護服務的情況下,根據生活保護法指定的看護機構將接受看護服務的提供,但是關於看護服務的支付方法,原則上是根據實物支付來進行的。(法第54條之2、法第34條之2)
具體來說,指定看護機構代替從生活保護領取者處徵收利用者自己負擔,向福利保健中心請求看護券的交付,根據登上看護券的資訊,向國保聯(國民健康保險團體聯合會)請求看護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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