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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葬費的支付
最後更新日期2025年1月20日
被保險人去世的時候,根據申請向參加葬禮的人(喪主)支付5萬日圓。(從舉行葬禮的第二天開始過了2年就到期了,不能支付。)
手續的詳情請諮詢死亡者居住的區役所保險養老金課保險股。
申請者
被保險人去世的時候,舉行葬禮的人(喪主)
申請所需要的東西
・申請書(可從下面的頁面下載。另外,區政府保險養老金課窗口也有準備。)
關於郵寄的後期高齡者醫療制度的手續
・去世的被保險人的保險證(後期高齡者醫療被保險者證)或者資格確認書(已經返還的情況下不需要。)
・存款存折(指定為匯款帳戶的)
・可以確認喪主的姓名、死亡者的姓名以及葬禮日期的東西(會葬禮狀、葬禮的收據等)
・喪主的印章(使用朱肉的東西) ※將喪主以外的帳戶指定為匯款方時需要。
※從舉行葬禮的第二天開始過了2年就到期了,不能申請了。
進行火葬或埋葬的情況
在神奈川縣後期高齡者醫療廣域聯合會中,進行埋葬或火葬的情況下,只支付“埋葬”或“火葬”。
這種情況下,請帶上以下文件作為證明進行了埋葬或火葬的文件。
・火葬費的收據
・已完成火葬執行證明的埋葬火葬許可證
・火葬證明書
・埋葬(土葬)證明書
※申請埋葬、火葬的喪葬費時,需要另外提交申請書。
關於本頁的諮詢
頁面ID:363-876-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