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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戶籍、居民調動申報及申請各種證明時的本人確認等
從這裡開始是正文
戶籍、居民調動申報及申請各種證明時的本人確認等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12月2日
概要
戶籍、居民調動申報及申請各種證明時需要出示本人確認文件。
本人確認文件的種類
原則上,需要貼上面部照片的。
本人確認文件的例子
- My number
- 汽車駕駛執照
- 護照
- 帶照片的居民基本底帳卡
- 在留卡或特別永住者證明書
- 療養手冊
- 殘疾人手冊
- 在政府機關發行的駕照、許可證、資格證書上貼上本人照片的
溫馨小語提示
- 如果沒有粘貼健康保險的資格確認書或者健康保險證、基礎年金號碼通知書或者年金手冊等臉部照片,或者貼有政府機關以外的機關發行的臉部照片的證明書等,請出示其他本人確認文件,或者提問有。
- 有有效期規定的,僅限於有效期內的。
- 通知卡不能成為本人確認文件,請諒解。
作為對象的申報及證明書
申報
- 關於戶籍的下一個申報
離婚登記書、離婚登記、過繼養子申請、養子離婚申請、認領申請、不受理申請、不受理申請的撤回 - 轉入申請、轉出申請等有關居民調動申請的全部申報
證明書
- 戶籍全部事項證明書(副本)、個人事項證明書(抄本)等有關戶籍的證明書全部
- 住民票的複印件、住民票記載事項證明書、戶籍的附票複印件等與居民基本底帳相關的證明書全部
※印鑑登錄證明書的交付申請只需出示圖章登記證(卡),不需要出示本人確認文件。
代理人的情況
代理人申請以下證明書、轉出、轉入等居民調動申請時,需要提交能確認委託書等代理權限的文件。
另外,關於不受理申請、不受理申請的撤回,原則上代理人不能提出申請。
需要能夠確認委託書等代理權限的文件
- 轉入申請、轉出申請等有關居民調動申請的全部申報
- 關於戶籍的以下證明
戶籍全部事項證明書(副本)、個人事項證明書(抄本)、全部開除事項證明書(副本)、個人事項證明書(抄本)、受理證明書、記載事項證明書、身分證 - 關於居民基本底帳的以下證明
住民票的複印件、住民票的除票的複印件、住民票記載事項證明書、除票記載事項證明書、戶籍的附票的複印件、戶籍的附票的除票的複印件
關於本頁的諮詢
・關於申報和證明書的交付,請向居住的區政府戶籍課諮詢。
【關於郵寄請求的諮詢】橫濱市郵寄請求事務中心(統一辦理所有區的證明書)
電話:045-222-4900
電話:045-222-4900
傳真:045-222-4916
電子郵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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