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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固定資產的證明

最後更新日期2025年3月10日

固定資產相關證書列表

證明和主要用途
名稱 主要用途

現年度證明
取得地點

手續費

評估證明書

(固定資產徵稅台帳

 註冊事項證明書)

不動產登記申請和
土地、房屋的仲介合同或者買賣合同,

金融機關的融資申請等

市內的區役所稅務課
行政服務角(注釋1)

土地每筆300日圓
房屋:每張台帳300日圓

物件證明書

(固定資產徵稅台帳

 註冊事項證明書)

所有者的確認等

市內的區役所稅務課
行政服務角(注釋1)

土地每筆300日圓
房屋:每張台帳300日圓

價格證明書

(固定資產徵稅台帳

 註冊事項證明書)

提起訴訟時計算訴訟物的價格等

市內的區役所稅務課
行政服務角(注釋1)

土地每筆300日圓
房屋:每張台帳300日圓

公課證明書

(固定資產徵稅台帳

 註冊事項證明書)

民事執行申請等

市內的區役所稅務課
行政服務角(注釋1)

土地每筆300日圓
房屋:每張台帳300日圓

徵稅證明書 稅務申報等

資產所在區的
區役所稅務課

1張300日圓

土地、房屋綜合名寄帳

註冊事項證明書

所得稅的申報
繼承時的參考資料等

資產所在區的
區役所稅務課

1張300日圓
非課稅證明書

(私營道路等)不動產登記和買賣等

資產所在區的
區役所稅務課
(注釋2)

土地每筆300日圓
房屋:每張台帳300日圓

住宅用房屋證明書

(二手房)

為了享受減免註冊許可稅的措施
以具備一定條件的現有住宅為對象

資產所在區的
區役所稅務課

每件1300日圓

除此之外,還有該區沒有登記事項的證明書等。

詳情請諮詢附近的區政府稅務課(土地負責部門、房屋負責人)。

過去年度的證明,在資產所在區的區政府辦理。
市政廳不辦理證明書。
關於固定資產(折舊資產)的證明,請看固定資產證明申請書(折舊資產用)的使用方法的頁面。

(注釋1)行政服務角僅限於納稅義務人本人、納稅義務人的同居親屬(住民票上同戶)、納稅管理人、繼承人的請求。
(注釋2)只有土地現年度的非課稅證明,市內的區政府稅務課也可以取得。

能夠申請證明的人以及必要材料

能夠申請證明的人以及必要材料
能夠申請證明的人 必要材料

納稅義務人本人

納稅義務人的同居親屬(住民票上同戶)

納稅管理人

政府機關發行的附有面部照片的本人確認文件(注釋1)
(駕照、護照、MyNumber卡等)

代理人

政府機關發行的附有面部照片的本人確認文件(注釋1),
委任狀

繼承人

政府機關發行的附有面部照片的本人確認文件(注釋1),
・法定繼承的情況
 可以確認繼承關係的戶籍謄本(注釋2)或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注釋3)
・遺產分割協議的情況
 可以確認繼承關係的戶籍謄本(注釋2)+遺產分割協議書+印鑑登錄證明書(注釋3)
・遺言的情況
 可以確認繼承關係的戶籍謄本(注釋2)+遺囑

法人

蓋有法人代表印章的證明申請書
或者蓋有法人代表印章的委任狀,
・該法人的代表申請時
 政府機關發行的附有面部照片的本人確認文件
・該法人的員工申請時
 政府機關發行的附有面部照片的本人確認文件(注釋1),
 寫明法人名稱及員工姓名的員工證等

租地人、租房人

(僅限固定資產徵稅台帳登記事項證明)

政府機關發行的附有面部照片的本人確認文件(注釋1),
可以確認租房地關係的文件

1月2日以後(賦課日期後)
有買賣的情況下的固定資產的買主
(僅限固定資產徵稅台帳登記事項證明)

政府機關發行的附有面部照片的本人確認文件(注釋1),
可以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東西
 ・登記事項證明書
 ・買賣合同+最終價款發票 

1月2日以後(賦課日期後)
有拍賣時的固定資產的買主
(僅限固定資產徵稅台帳登記事項證明)

政府機關發行的附有面部照片的本人確認文件(注釋1),
貨款繳納期限通知書(不能通過出售許可決定副本受理。)


(注釋1)如果不帶臉部照片的話,需要兩種(納稅通知書和健康保險的資格確認書或者健康保險證等)。

(注釋2)持有MyNumber卡的情況下,戶籍謄本(除籍證明書除外)以及印鑑登錄證明書可以通過便利店設置的多複印機取得。詳細內容請確認“關於便利店交付服務”

(注釋3)繼承人向登記所(法務局)提交戶除籍謄本等,並提交將繼承關係表示在一覽表中的圖(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登記官在該一覽圖上附上認證文交付複印件。詳情請看法務局網站(外部網站)

可以在行政服務區申請證明的人

  • 納稅義務人本人
  • 納稅義務人的同居親屬(住民票上同戶)
  • 納稅管理人
  • 繼承人

以法人名義的資產為對象的證明,在申請書上以法人代表印章的蓋章作為本人申請受理。
關於必要材料,請確認能申請證明的人以及必要材料

持委任狀的代理人和1月2日以後(賦課日期後)取得不動產的人等,只在區政府稅務課窗口辦理。

固定資產證明申請書

評估證明書(固定資產徵稅台帳登記事項證明書)

主要用途

通過不動產買賣等的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土地、房屋的仲介合同或者買賣合同、金融機關的融資申請等

證書的記載內容

固定資產的所有者、所在地、地眼、地積(土地)、種類、構造、地板面積(房屋)、價格(評價額)、課稅標準額等

能夠申請證明書的人

交付給固定資產的所有者本人或其代理人等。

證書的種類及證明手續費

評估證書的種類及證明手續費
土地 房屋
每筆300日圓 每張台帳300日圓

可以取得證書的地方

最新年度的部分可以在市內的區政府稅務課窗口取得。
另外,需要郵寄請求和過去年度的證明書的情況下,在固定資產所在區的區政府辦理。

市內所有的行政服務區都可以拿到證明書。(根據時間等,不能立即發行。)
此外,在行政服務角,僅限於納稅義務人本人、納稅義務人的同居親屬(住民票上同戶)、納稅管理人、繼承人的請求。(持委任狀的代理人或1月2日以後(賦課日期後)取得不動產的人,只在區政府稅務課窗口辦理。)

物件證明書(固定資產徵稅台帳登記事項證明書)

主要用途

所有者的確認等

證書的記載內容

固定資產的所有者、所在地、地眼、地積(土地)、種類、構造、地板面積(房屋)等
※沒有價格等的記載

能夠申請證明書的人

任何人都可以取得。但是,未登記的物件除外。

能夠申請未登記物件的證明書的人…

交付給固定資產的所有者本人或其代理人等。

證書的種類及證明手續費

物件證明書的種類及證明手續費
土地 房屋
每筆300日圓 每張台帳300日圓

可以取得證書的地方

最新年度的部分可以在市內的區政府稅務課窗口取得。
另外,需要郵寄請求和過去年度的證明書的情況下,在固定資產所在區的區政府辦理。

市內所有的行政服務區都可以拿到證明書。(根據時間等,不能立即發行。)
此外,在行政服務角,僅限於納稅義務人本人、納稅義務人的同居親屬(住民票上同戶)、納稅管理人、繼承人的請求。(持委任狀的代理人或1月2日以後(賦課日期後)取得不動產的人,只在區政府稅務課窗口辦理。)

價格證明書(固定資產徵稅台帳登記事項證明書)

主要用途

提起訴訟時計算訴訟物的價格等

證書的記載內容

固定資產的所有者、所在地、地眼、地積(土地)、種類、構造、地板面積(房屋)、價格(評價額)等

能夠申請證明書的人

交付給固定資產的所有者本人或其代理人等。

證書的種類及證明手續費

價格證明書的種類及證明手續費
土地 房屋
每筆300日圓 每張台帳300日圓

可以取得證書的地方

最新年度的部分可以在市內的區政府稅務課窗口取得。
另外,需要郵寄請求和過去年度的證明書的情況下,在固定資產所在區的區政府辦理。

市內所有的行政服務區都可以拿到證明書。(根據時間等,不能立即發行。)
此外,在行政服務角,僅限於納稅義務人本人、納稅義務人的同居親屬(住民票上同戶)、納稅管理人、繼承人的請求。(持委任狀的代理人或1月2日以後(賦課日期後)取得不動產的人,只在區政府稅務課窗口辦理。)

公課證明書(固定資產徵稅台帳登記事項證明書)

主要用途

民事執行的申請等

證書的記載內容

固定資產的所有者、所在地、地眼、地積(土地)、種類、構造、地板面積(房屋)、價格(評估額)、資產單位的課稅相當稅額等

能夠申請證明書的人

交付給固定資產的所有者本人或其代理人等。

證書的種類及證明手續費

公課證明書的種類及證明手續費
土地 房屋
每筆300日圓 每張台帳300日圓

可以取得證書的地方

最新年度的部分可以在市內的區政府稅務課窗口取得。
另外,需要郵寄請求和過去年度的證明書的情況下,在固定資產所在區的區政府辦理。

市內所有的行政服務區都可以拿到證明書。(根據時間等,不能立即發行。)
此外,在行政服務角,僅限於納稅義務人本人、納稅義務人的同居親屬(住民票上同戶)、納稅管理人、繼承人的請求。(持委任狀的代理人或1月2日以後(賦課日期後)取得不動產的人,只在區政府稅務課窗口辦理。)

徵稅證明書

主要用途

稅務申報等

證書的記載內容

納稅義務人姓名、課稅標準額、課稅額(年額)等

能夠申請證明書的人

交付給固定資產的所有者本人或其代理人等。

證明手續費

每張300日圓

可以取得證書的地方

在固定資產所在區的區政府辦理。
郵寄請求和過去年度的請求也是一樣的。
請注意行政服務角不能取得這個證明書。

土地、房屋綜合名寄帳登記事項證明書

主要用途

所得稅的申報、繼承時的參考資料等

證書的記載內容

納稅義務人姓名、所在地、地眼、地積(土地)、種類、地板面積(房屋)、價格(評價額)等
※不包含非課稅資產。

能夠申請證明書的人

交付給固定資產的所有者本人或其代理人等。

證明手續費

每張300日圓

可以取得證書的地方

在固定資產所在區的區政府辦理。
郵寄請求和過去年度的請求也是一樣的。
請注意行政服務角不能取得這個證明書。

非課稅證明書

主要用途

(私營道路等)通過不動產買賣等申請所有權轉移登記、土地、房屋的仲介合同或者買賣合同、金融機關的融資申請等

證書的記載內容

固定資產的所有者、所在地、地積(土地)、種類、構造、地板面積(房屋)等

能夠申請證明書的人

任何人都可以取得。

證書的種類及證明手續費

非課稅證明書的種類及證明手續費
土地 房屋
每筆300日圓 每張台帳300日圓

可以取得證書的地方

原則上,在固定資產所在區的區政府辦理。郵寄請求和過去年度的請求也是一樣的。
但是,只有現在年度的土地,市內的任何稅務課窗口都可以取得。
請注意行政服務角不能取得這個證明書。

住宅用房屋證明書(二手住宅)

主要用途

接受有關所有權轉移登記或者抵押權設定登記的登記許可稅的減輕措施
這個證明書是以具備一定條件的二手住宅為對象的。

證明書的取得條件

  1. 個人在1984年4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之間取得的房屋
  2. 取得原因是“買賣”或者“競落”的
  3. 為自己居住的房屋
  4. 地板面積(區分所有房屋的專有面積)在50m2以上
  5. 區分所有房屋必須是建築基準法上的耐火建築物或準耐火建築物。
  6. 取得後1年內接受登記
  7. 符合地震安全性相關標準的文件(必要文件“1982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建築物的情況”)可以確認,或者是1982年1月1日以後建造的

<申請宅地建築交易業者對特定擴建房屋的住宅用房屋的情況>

除了3到7的條件以外,還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 個人在2014年4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之間從宅地建築交易業者處取得的房屋
  • 取得前2年內宅地建築交易業者取得的房屋
  • 從新建之日算起,是經過了10年的房屋。
  • 工程所需費用總額在相當於該房屋買賣價格的百分之二十的金額(超過300萬日圓時為300萬日圓)以上
  • 租稅特別措施法實施令第42條之2的第2項第1號至第6號所示的工程所需費用的合計金額超過100萬日圓,或者同項第4號至第7號所示的工程所需費用分別超過50萬日圓(但是,第7號所示的工程,需要加入現有住宅瑕疵擔保)。

申請所需的文件

  1. 申請書
  2. 住民票的複印件(提交)※1
  3. 建築物的登記事項證明書(登記簿副本)(提示)(“互聯網登記資訊”(帶查詢號碼)可※2)
  4. 買賣合同或者銷售證書或者複印件(提示)

※1持有MyNumber卡的情況下,住民票的複印件可以通過便利店設置的多複印機取得
  。 詳細內容請確認“關於便利店交付服務”
※2在申請登記的情況下,因為不能根據查詢號碼確認登記事項,所以不能發行住宅用房屋證明書。事前登記事   
  請取得項證明書(登記簿副本)並出示。

以下情況下,除了上述文件以外,還需要根據情況的文件。

<1982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建築物>
 為了證明符合抗震標準,需要以下1至3個文件中的任意一個。(提示)

  1. 抗震標準符合證明書(注釋1)
  2. 住宅性能評價書(注釋2)
  3. 住宅瑕疵擔保責任保險法人發行的保險投保證明書(注釋3)

(注釋1)該房屋的房屋調查日為取得日前2年以內的日期。
(注釋2)該房屋的評價日(評價書交付日)必須是取得日前2年以內的日期。
(注釋3)合同日為該房屋取得日前2年以內的日期。

<還沒有住在該房屋的情況>
 需要下列1或2的文件中的任意一個。

  1. 申請書(提交)
  2. 宅地建築交易業者發行的預計入住確認書(提交)

<由宅地建築交易業者進行特定擴建等的房屋情況>

  1. 擴建等工程證明書(提交)(可複印)
  2. 在防止供水排水管或雨水侵入部分所涉及的工程所需費用金額超過50萬日圓的情況下,現有住宅買賣瑕疵擔保責任保險附保證明書(提示)

<抵押權登記的情況>

  • 可以確認是為了取得該房屋而進行的資金貸款的金錢消費租賃合同等

可以取得證書的地方

在固定資產所在區的區政府辦理。
請注意行政服務角不能取得這個證明書。

證明手續費

每件1300日圓

下載格式

  • 住宅用房屋證明申請書
  • 申請書

住宅用房屋證明書(新建住宅)

新建住宅的住宅用房屋證明書的交付,在橫濱建築資訊中心進行。

請注意行政服務角不能取得這個證明書。

該區沒有登記事項的證明書

主要用途

  1. 已經滅失的建築物申請滅失登記等
  2. 在接受公共服務的情況下,確認沒有自己所有的資產等

證書的記載內容

  1. 未登記在固定資產徵稅台帳上
  2. 該區沒有自己擁有的固定資產

能夠申請證明書的人

  1. 誰都可以取得。
  2. 交付給本人或其代理人等。

證明手續費

每張300日圓

可以取得證明的地方

在固定資產所在區的區政府辦理。
郵寄請求和過去年度的請求也是一樣的。
請注意,在行政服務角不能取得這個證明。

下載固定資產證明申請書格式

關於固定資產稅相關證明書的線上申請(智慧型手機申請)

僅限納稅義務人本人申請評價證明書及公課證明書時,可以使用線上申請(智慧型手機申請)。請從有關固定資產稅的證明書的智慧型手機申請(外部網站)的頁面申請。
詳細內容可通過智慧型手機或電腦申請稅證!請看。

關於郵寄申請的情況

請把以下文件寄到資產所在區的區政府稅務課土地負責部門。

(1)固定資產證明申請書
 請在申請書的粗框內填寫必要事項,填寫日中聯絡的電話號碼。

(2)手續費的郵政定額小匯或普通匯票
 請在郵政銀行、郵局的儲蓄窗口購買。請不要填寫“指定收件人”“名字”欄等。
 定額小匯或普通匯票,由於事務手續的關係,請發送剩餘有效期在3周以上的匯票(有效期是發行之日起的6個月。)。

(3)回信用信封
 請貼上郵票,填寫收件人。


【注意】自2024年10月1日起,郵費發生了變化。
關於郵費的詳情,請參照日本郵政株式會社(國內費用表)(外部網站)的頁面。

關於廢止固定資產稅課稅物件台帳的閱覽

固定資產稅課稅物件台帳的閱覽從2010年9月1日開始廢止。
同時,非課稅台帳的閱覽僅限於所有者本人。詳情請確認以下PDF。

諮詢處

如果有不明白的地方,請向各區政府諮詢。

                                                                                                                                                                                                                                                                                                                                                                                                                                                                            
各區役所稅務課固定資產稅土地負責部門、房屋擔當
區役所土地負責部門窗口號・電話號碼房屋負責窗口號碼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
青葉區青葉區政府3樓51號
045-978-2248
青葉區政府3樓50號
045-978-2254
[email protected]
旭區旭區役所本館2樓29號
045-954-6047
旭區役所本館2樓29號
045-954-6053
[email protected]
泉區泉區政府3樓302號
045-800-2361
泉區政府3樓302號
045-800-2365
[email protected]
磯子區磯子區政府3樓36號
045-750-2361
磯子區政府3樓36號
045-750-2365
[email protected]
神奈川區神奈川區役所本館3樓323號
045-411-7053
神奈川區役所本館3樓322號
045-411-7054
[email protected]
金澤區金澤區政府3樓302號
045-788-7749
金澤區政府3樓301號
045-788-7754
[email protected]
港南區港南區政府3樓32號
045-847-8360
港南區政府3樓32號
045-847-8365
[email protected]
港北區港北區政府3樓35號
045-540-2275
港北區政府3樓34號
045-540-2281
[email protected]
榮區榮區役所本館3樓32號
045-894-8361
榮區役所本館3樓33號
045-894-8365
[email protected]
瀨谷區瀨谷區政府3樓31號
045-367-5661
瀨谷區政府3樓31號
045-367-5665
[email protected]
都築區都築區政府3樓32號
045-948-2265
都築區政府3樓33號
045-948-2271
[email protected]
鶴見區鶴見區政府4樓5號
045-510-1727
鶴見區政府4樓6號
045-510-1730
[email protected]
戶塚區戶塚區政府7樓73號
045-866-8361
戶塚區政府7樓73號
045-866-8368
[email protected]
中區中區役所本館4樓45號
045-224-8201
中區役所本館4樓44號
045-224-8204
[email protected]
西區西區役所4樓43號
045-320-8349
西區役所4樓43號
045-320-8354
[email protected]
保土谷區保土谷區役所本館2樓28號
045-334-6250
保土谷區役所本館2樓28號
045-334-6254
[email protected]
綠區綠區政府3樓34號
045-930-2268
綠區政府3樓34號
045-930-2274
[email protected]
南區南區政府3樓31號
045-341-1161
南區政府3樓31號
045-341-1163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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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頁的諮詢

財政局主稅部固定資產稅課土地負責部門

電話:045-671-2258

電話:045-671-2258

傳真:045-641-2775

電子郵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財政局主稅部固定資產稅課房屋擔當

電話:045-671-2260

電話:045-671-2260

傳真:045-641-2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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