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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建築和開發審查會的審查請求是什麼
最後更新日期2024年3月28日
1【通知】隨著行政貪汙審查法的修改(2016年4月1日實施),建築基準法及城市計畫法被修改,不服申請前置(審查請求前置)制度被廢止了。因此,關於2016年4月1日以後進行的建築確認處分、開發許可處分等,不經過建築審查會或開發審查會的裁決,可以向法院提起該處分的取消訴訟。
對以下a~c的處分等不服的人,可以向審查會提出不服申訴。這個制度叫做審查請求(參照下圖)。
a基於建築基準法的處分
b基於城市計畫法的處分
c對基於建築基準法或城市計畫法的申請不進行處分(不作為)
【注意】 關於成為審查請求對象的處分,請確認以下的“作為2審查請求對象的處分及其申請方”。
審查請求後,審查會審理當事人雙方的主張,對審查請求進行裁決。被判斷為處分違法的情況下,根據裁決該處分將被取消。
2成為審查請求對象的處分及其申請方
申請方 | 成為審查請求對象的處分 | 具體例子 |
---|---|---|
建築審查會 | 建築基準法第94條第1項前段規定的處分、不作為 | 建築確認處分、改正命令等 |
開發審查會 | 都市計畫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的處分、不作為 | 開發許可處分、建築許可處分、撤銷命令等 |
在文件處理的情況下,記載了可以進行審查請求的意思以及審查請求方,在那邊也可以確認。
【注意1】
關於成為審查請求對象的建築確認處分,在提出審查請求後,有時會因建築計畫變更而進行建築確認處分(參照建築基準法6條1項後段)。在進行了建築確認變更處分的情況下,繼續要求取消處分的情況下,請提交有關建築確認變更處分的審查申請書。關於提交方法等,請事先向事務局諮詢。此外,是否進行了建築確認變更處分,可以在施工現場張貼的招牌或建築計畫概要書中確認。
【注意2】
關於成為審查請求對象的開發許可處分,在提出審查請求後,有關開發行為的設計等可能會發生變更,進行開發許可處分(參照都市計畫法35條之2)。在進行了開發許可變更處分的情況下,要求取消與繼續變更部分相關的處分時,請提交與開發許可變更處分有關的審查請求書。關於提交方法等,請事先向事務局諮詢。另外,是否進行了開發許可變更處分,可以在施工現場張貼的看板或開發登記簿上確認。
【注意3】
即使是上述表格的處分,在以下情況下,即使進行審查請求,審查請求也會作為不合法的東西被駁回裁決。
- 建築物工程完成時→要求取消建築確認處分和建築許可處分的審查請求,作為不合法被駁回。
【注意4】
以下處分不包含在上面表的“成為對象的處分”中,所以不能向審查會請求審查。如果對這樣的處分不服的話,請向總務局法制課諮詢。
- 根據橫濱市風景區條例的處分
- 基於宅地造成等限制法(宅地造成及特定填土等限制法)的處分
- 國際港口建設計畫高度地區高度最高(最低)限額(低於)的許可
【注意5】
關於不作為,除了審查會以外,市長和指定確認檢查機關等也有可以請求審查的情況。
審查請求書的提交處
橫濱市建築審查會事務局或橫濱市開發審查會事務局
(建築局建築監察部法務課審查員內)
橫濱市中區本町6丁目50番地的10市政廳24樓
電話045-671-3594傳真045-550-3592
3能夠請求審查的期間
審查請求必須從知道有處分的第二天算起,在3個月以內(行政不服審查法第18條第1項)。
另外,從有處分的第二天開始過了1年的話,就不能進行審查請求(同條2項)。
【注意】 過了上述期間後進行的審查請求,原則上是不合法的,不予受理裁決。
4審查請求的流程
審查請求原則上以書面形式進行審議。
審查請求人和處分廳雙方接受書面提交,經過口頭審查(口頭審理),進行裁決。
關於裁決前的期間,請確認“常見問題”頁面的“Q2”。
5裁決的種類
- 承認裁決
處分被承認違法或者不正當,處分被取消的裁決。被取消的話,處分會追溯到處分的日子被否定效力。
在關於不作為的審查請求中,對不作為廳,迅速裁決應該對申請做出某種行為。 - 駁回裁決
處分不被承認違法或者不正當,是駁回審查請求的裁決。
- 駁回裁決
審查請求經過法定期間或沒有取消處分的利益等不合法時,是駁回審查請求的裁決。審查請求的內容不被審理。
6審查請求書的寫法
在審查請求書中,必須填寫有審查請求人的姓名、審查請求相關的處分、處分的日子、審查請求的宗旨及理由、處分廳的教導的有無以及其內容、審查請求的年月日(行政不服審查法第19條2項)。
(不作為的情況下,行政貪汙審查法第19條第3項)
關於審查請求書的格式例和填寫示例,請確認“關於提交審查請求書”的頁面。
【注意】 如果審查請求書不完備的話,有可能會請您修改審查請求書。為了不讓手續產生延遲,請在提交審查申請書之前與建築局法務課(電話045-671-3594)商量。
7其他
停止執行申請
即使提出審查請求,處分在裁決中被取消之前也會被視為有效,所以想停止處分的執行時,需要提出停止執行申請。為了避免因執行處分而產生的重大損害,被認為有必要緊急時,將停止執行。
(即使對建築確認處分提出審查請求,建築確認處分的效力也會在裁決中被取消之前繼續。這種情況下,因為建築確認處理的效力還在繼續,所以工程會繼續進行。因工程繼續而受到重大損害的情況下,需要提出停止執行申請。)
【參考】用語解說
【參考】常見的問題
關於市民經常詢問的內容,請看“常見問題”的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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