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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問題

最後更新日期2020年6月30日

Q
1審查請求由誰審議?
A

1在建築審查會或開發審查會上進行審議。
具體來說,建築審查會將根據建築基準法令對市長的許可、建築主管、指定確認檢查機關的建築確認等處分和不作為進行審議。另外,開發審查會將根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規定的都市計畫法進行處分和不作為的審議。

Q
2審查請求在裁決出來之前需要多長時間?
A

雖然每兩個案件都不一樣,但是通常需要3~5個月左右。

Q
3提交審查請求書後,要辦理什麼手續?
A

3提交審查請求書後的手續流程
(1)委託事務局向處分廳發送審查請求書的副本以及提交申辯書。
(2)接受處分廳的申辯書的提交,委託審查請求人發送申辯書的副本以及提交反駁書。
(3)反覆進行書面交換。
(4)實施公開口頭審查(審理)。
(5)作出裁決。

Q
4個人可以申請審查嗎?
A

4會。多人聯名進行審查請求時,請在審查請求書的審查請求人填寫欄中填寫各審查請求人的姓名、地址等。
另外,在審查請求人涉及多數的情況下,為了審議的順利化,儘可能的代表者(正式稱為“總代”。)請您選擇。
詳情請看“關於提交審查請求書”頁面的“多人進行審查請求的情況”。

Q
5審查請求可以附加資料嗎?
A

可以5。請提交加強自己主張的材料。
附上資料時,將資料分成類別,甲第1號證、甲第2號證…請繼續撥號。

Q
6公開口頭審查(審理)是什麼?
A

6公開口頭審查(審理)是指為了彌補審查請求書等書面上的主張,請審查委員會委員口頭陳述主張。

Q
7對於不對違章建築物發出糾正命令,可以提出不作為的審查請求嗎?
A

7對於不作為的審查請求的對象是處分廳對於申請什麼都不進行處分的狀態持續的情況下進行的審查請求。因為糾正命令不是對申請的處分,所以不作為的審查請求是不合法的。

關於本頁的諮詢

建築局建築監察部法務課

電話:045-671-3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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