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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低未利用土地等的適當利用和管理的特例措施(長期轉讓所得的100萬日圓扣除)

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10月27日

在2020年度稅制改革中,新設立了個人轉讓滿足土地及其上物交易額合計在500萬日圓以下等一定條件的低未利用土地等(注釋1)時,從該個人的長期轉讓所得中扣除100萬日圓的特例措施。


另外,根據2023年度稅制改革,本特例措施延長(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同時針對市區等的低未利用土地等,採取了將轉讓價格條件提高到800萬日圓等措施。

注釋1:低未利用土地等是指位於城市計畫區域內的土地基本法第13條第4項規定的低未利用土地(不用於居住用、業務用及其他用途,或者其利用程度用於周邊地區的同一用途或類似用途的土地的利用程度被認為存在的權利)上或該低未利用的土地。

  • 關於特例措施的詳細內容,請看國土交通省的主頁(外部網站)
  • 根據法令:租稅特別措施法、租稅特別措施法施行令、租稅特別措施法施行規則
  • 為了接受本特例措施,需要將必要的文件齊全到管轄的稅務局進行確定申告。
  • 在橫濱市,在確定申告所需的文件中交付“低未利用土地等確認書”。
  • 轉讓後如果轉賣給第三方的話,有可能不能接受特例,請注意。

適用對象期間

本特例措施適用於2020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之間,滿足以下條件的轉讓時。

作為特例措施適用對象的轉讓條件

  1. 轉讓人(賣主)為個人
  2. 關於低未利用土地等以及轉讓後的該低未利用土地等的利用,應根據另表《市區町村交付低未利用土地等確認書的提交文件及確認事項等一覽表》(PDF:75KB),轉讓經市長確認後的轉讓。
    另外,在打算適用本特例措施的土地上存在租地權等權利的情況下,關於該土地的利用狀況,確認該土地上存在的權利的利用狀況。
  3. 轉讓年的1月1日所有權期限超過5年的轉讓。
  4. 對於該個人在當年轉讓的低未利用土地等的全部或一部分,不適用租稅特別措施法第33條至第33條之3、第36條之5、第37條、第37條之4或第37條之8規定的特例措施。
  5. 租稅特別措施法施行令第23條之2規定的該個人的配偶者等,不得轉讓給與該個人有特別關係的人。
  6. 低未利用土地等及該低未利用土地等上的資產轉讓的等價金額合計不得超過500萬日圓
    ※ 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之間轉讓的低未利用土地等在以下1或2個區域內時,該低未利用土地等以及與該低未利用土地等一起在該低未利用土地等上的資產轉讓的等價額合計不得超過800萬日圓。
     ① 都市計畫法第7條第1項的市區化區域和規定的區域或者同項規定的區域劃分的同法第4條第1項規定的沒有規定城市計畫的都市計畫區域中,規定了同法第8條第1項第1號規定的用途區域的區域
     ② 制定了關於所有者不明土地利用順利化等特別措施法第45條第1項規定的所有者不明土地對策計畫的自治體的區域
  7. 關於該低未利用土地等的轉讓,不適用所得稅法第58條或者法第33條之4或者第34條至第35條之2規定的特例措施。
  8. 從一筆土地到當年的前一年或前一年分筆的土地或該土地上存在的權利的轉讓在該前一年或前一年內的情況下,不適用本特例措施。

適用對象的低未利用土地等的詳細資訊

作為本特例措施適用對象的低未利用土地等,是指在城市計畫區域內的土地基本法第13條第4項規定的低未利用土地(不用於居住用、業務用及其他用途,或者其利用程度用於該周邊地區的同一用途或類似用途的同用土地的使用程度,在另表中確認存在的土地的文件)


所謂低未利用土地,具體包括空地(停車場和資材放置場等的利用程度顯著劣的土地。 但是,立體停車場等不包括在空地上。)以及空房子、空店鋪等存在的土地。

適用對象轉讓後的使用

轉讓後仍保持低未利用土地等的情況下,作為本特例措施適用對象的轉讓後的使用不被認可。因此,轉讓後不進行一定的設備投資而利用土地的情況下,不適用本特例措施。
另外,從打算適用本特例措施的人那裡購買了低未利用土地等的人,不利用該土地等而轉賣的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轉讓後的利用。
※ 轉讓後作為投幣式停車場使用的情況下,因為不屬於“轉讓後利用低未利用土地等的情況”,所以不適用本特例措施。
※ 作為立體停車場使用的話,可以作為轉讓後的使用。
※ 用於“店鋪兼停車場”的用地時,取得店鋪的鄰地和店鋪的用地作為一體使用的情況下,土地的利用方法被理解為店鋪用地,不屬於低未利用土地,所以作為轉讓後的利用被認可。
※ 建築業者購買作為空房的二手住宅,進行了謀求一定品質提高的重做後出售,也就是所謂的收購再銷售的情況,可以作為轉讓後的利用。

關於手續

提交文件

  1. 附記樣式1-1
  2. 買賣合同的複印件
  3. 以下任意一個文件
    1. 宅地建築交易業者表示現狀更地、空房子、空店鋪的廣告
    2. 可以確認電氣、自來水或煤氣的使用中止日的文件(使用中止日比買賣合同還要1個月以上)
    3. 【上述任何一項都不能提交的情況】附記樣式1-2
  4. 以下任意一個文件
    1. 附記樣式2-1(通過宅地建築交易業者的仲介轉讓的情況)
    2. 附記樣式2-2(不通過宅地建築交易業者而通過相對交易轉讓的情況)
    3. 【上述任何一項都不能提交的情況】附記樣式3(宅地建築交易業者確認轉讓後的使用情況)
  5. 申請的土地等相關的登記事項證明書
  6. 了解現在土地狀況的文件
    1. 位置圖(注明申請土地的邊界)
    2. 公圖(注明申請土地的邊界)
    3. 從2個方向以上的照片
    4. 根據情況有時會要求其他文件
  7. 委任狀(代理人辦理手續時。不論形式。)
  8. 回信用信封(希望郵寄確認書的情況。請在填寫收件人姓名後,貼上所需金額的郵票。)

樣式

提交申請書

  • 請將申請書和必要材料拿到申請處(建築局企劃課)或郵寄過來。另外,提交時,請事先聯繫我們。
  • 請考慮向稅務局申報確定的手續期間,留出富餘時間申請。
  • 如果有申請書漏記或附件不齊全等情況,需要修改或追加提交文件。
  • “低未利用土地等確認書”不能保證適用特例措施。關於是否適用本特例等,請向管轄的稅務局諮詢。
  • “低未利用土地等確認書”並沒有對該低未利用土地等進行開發和建築等的可否判斷。是否可以建築等的土地,請向設計者等確認。

申請處

橫濱市建築局企劃課

地址:〒231-0005

橫濱市中區本町6丁目50號的10市政廳24樓

電話號碼:045-671-3655

傳真:045-664-7707

確認書的交付

  • 在窗口領取

請出示本人確認文件(駕駛執照等)。

代理人接受的時候,請出示委託書和本人確認文件(駕駛執照等)。

  • 通過郵寄來領取

請在申請時提交回信用信封。請在回信信封上貼上所需金額的郵票,填寫申請者的地址、姓名。

如果希望郵寄到代理人的話,請在回信信封上填寫委託書上記載的代理人的地址和姓名。請在申請時提交委託書。


常見的問題

Q
如果是空房或空地的轉讓,不管轉讓後的使用如何都適用嗎。
A

轉讓後需要有具體的利用計畫和計畫。
其他的條件是,轉讓前是低未利用土地等,賣主是個人,所有權期限超過5年,不超過500萬日圓的轉讓等。

Q
擁有期間超過5年是必要條件,但是可以包含繼承取得的土地的所有權期間嗎。
A

關於長期轉讓所得的計算,即使有繼承,所有期間的計算也會被繼承,所以原則上,關於繼承取得的土地,如果和被繼承人總計的所有期間超過5年的話,就滿足條件。

Q
在多人共享的情況下,擁有期間在5年以下和超過5年的人的情況下,是否適用本特例措施。
A

共有者中,擁有期間在5年以下的人不適用,但擁有期間超過5年的人將成為本特例措施的對象。

Q
2020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之間的轉讓是本特例措施的對象,轉讓日是指買賣合同日嗎。是指交接日或登記簿上的所有權轉移日嗎。
A

關於作為本特例措施適用對象的轉讓日,原則上是根據買賣等轉讓合同將資產交給買主等的日子,但是也可以在買賣合同等生效之日轉讓。

Q
可以和空房子3000萬日圓扣除制度一起使用嗎。
A

土地等的轉讓即使是空房子扣除3000萬日圓和本特例措施都適用的情況下,也不能重複適用。

Q
根據轉讓後的使用方法,有不能適用本特例措施的情況嗎。
A

以下情況下不滿足本特例措施的條件,原則上不能發行確認書。
・轉讓後的土地等狀態一直處於低未利用土地等的情況
・根據其他法令和條例判斷轉讓後的使用方法不能實現的情況
・轉讓後買方未使用土地等而轉賣給第三方的情況
・其他,被判斷為轉讓後的土地利用不符合制度的目的等的情況
詳情請諮詢建築局企劃課。

Q
將來打算建造住宅,但是現在沒有具體的建築計畫,暫時作為更地擁有的話,是不是適用對象呢。
A

沒有具體的利用計畫和計畫的情況下不適用。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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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頁的諮詢

建築局企劃部企劃課

電話:045-671-3655

電話:045-671-3655

傳真:045-664-7707

電子郵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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