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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5:新橫濱長島地區

※計畫書宣讀了表格形式的法定圖書,對於內容有可能很難理解。內容確認請諮詢市中心再生課(電話號碼:045-671-3858)

最後更新日期2025年4月1日

地區劃分
計畫圖(地區劃分)

牆面後退的限制、地區設施
計畫圖(牆面後退的限制、地區設施)

・計畫書
名稱 新橫濱長島地區計畫
位置 橫濱市港北區北新橫濱一丁目、北新橫濱二丁目及新羽町
面積 約13.4ha














地區計畫的目標 新橫濱長島地區位於距JR新橫濱站約1km的北邊,在“夢はま2010計畫”中作為新橫濱市中心的一部分被定位,為了推進新橫濱市中心的功能強化和擴大,通過土地區劃整理事業進行城市基礎整備,以業務和研究開發功能的集成為中心的市區形成。
本地區計畫以這個上級計畫為基礎,謀求以下土地利用,以形成並維持良好的市區環境為目標。
1與適合新橫濱市中心的周邊地區合作的業務功能的集成
為了確保2個地區及周邊居民、就業者的便利性,商業、服務功能的集成
為3個地區及周邊就業者等提供良好的居住功能
4與周邊產業合作的研究開發功能、物流功能等的集成
土地利用的方針 為了實現地區計畫的目標,將地區劃分為4個部分,分別根據以下方針引導協調的土地利用。同時,為了有效利用土地,促進用地的共同利用化。
1業務商業區
利用市營捷運3號線北新橫濱站、都市計畫道路宮內新橫濱線等附近的布局條件,引導適合新橫濱市中心的業務功能以及商業、服務設施等的布局。
2住宅複合地區
活用靠近鶴見川沿岸豐富自然環境的布局條件,引導集體住宅和商業業務複合設施的布局。
3都市型工業區
與周邊現有工業集聚地區等聯擔,謀求完善新橫濱市中心功能的研究開髮型工廠、物流設施等的布局引導。
4公共公益地區
城市規劃道路高速橫濱環狀北線的換氣所的整備。
地區設施的整備方針 為了提高區域內交通的安全性和便利性,將城市計畫道路長島1號線、2號線以及長島大竹線聯繫起來,整備形成地區內網路的地區幹線道路。
另外,主要為地區內居住者等設置市區公園,整備連結市區公園和宮內新橫濱線的步行者通道。
建築物等的整備方針
1業務商業區
為了謀求商業、業務、服務設施的布局,形成和諧與魅力、熱鬧的街道,規定了建築物的用途限制、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以及牆面位置的限制等。
2住宅複合地區
為了謀求集體住宅和業務商業複合設施的布局,形成和諧有魅力的街道,決定建築物用途的限制、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以及牆面位置的限制等。
3都市型工業區
為了謀求研究開發、物流設施等的布局,在考慮周邊環境的同時形成有活力和魅力的沿途景觀,決定了建築物的用途的限制、建築物的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以及牆面位置的限制等。
4公共公益地區
為了配置綠色,在考慮周邊環境的同時形成適合地域的景觀,決定牆面位置的限制以及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等。
綠化方針 為了形成綠意盎然、滋潤的良好環境,決定致力於地基內的綠化和建築物等的綠化(屋頂綠化等)。
・計畫書(續)
地區整備計畫
地區設施的配置及規模 地區幹線道路 寬度14~27米延長約820米
公園 面積約4,000平方米
步行者通道 寬度3米(其中植樹帶1米)延長約120米









地區劃分 名稱 業務商業區 住宅複合地區 都市型工業區 公共公益地區
A地區 B地區 A地區 B地區
面積 約2.6ha 約4.1ha 約2.0ha 約1.9ha 約1.8ha 約1.0ha
建築物用途的限制 下列各號所示的建築物不得建造。
  1. 住宅
  2. 共同住宅、宿舍或公寓
  3. 工廠(店鋪附屬的除外。)
  4. 單間浴場業相關的公眾浴場及其他類似建築基準法施行令(1950年政令第338號)第130條之9之3※中規定的
下列各號所示的建築物不得建造。
  1. 住宅
  2. 工廠(店鋪附屬的除外。)
  3. 麻將屋、彈珠店、射擊場、勝馬投票券發售所、場外汽車券賣場等類似的東西
下列各號所示的建築物不得建造。
  1. 住宅
  2. 共同住宅、宿舍或公寓
  3. 麻將屋、彈珠店、射擊場、勝馬投票券發售所、場外汽車券賣場等類似的東西
建築物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 700m2 500m2 300m2
但是,符合以下條件的土地,不在此限。
  1. 作為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築物用地使用的
  2. 作為圖書館、管理事務所及其他類似居住者共同便利的建築物用地使用的
  3. 本規定被規定時,對於現在作為建築物用地使用的土地不符合本規定的,或者根據現有的所有權及其他權利作為建築物用地使用的話,不符合本規定的土地,全部作為一個用地使用的東西
  4. 根據土地區劃整理法(1954年法律第119號)的規定被指定為換地處理或臨時換地的土地,不符合本規定的土地,根據所有權及其他權利將其全部作為一個用地使用的土地
牆面位置的限制 建築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不得超過計畫圖所示壁面位置的限制而建造。
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1. 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31米。
  2. 建築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須在從該部分到地區計畫區域的邊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10m的高度以下。
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20米。 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40米。
建築物等的形態或外觀設計的限制
  1. 建築物的屋頂、外牆及室外廣告物不使用刺激性的色彩或裝飾。
  2. 建築物及室外廣告物的色彩、形態及設計應考慮到周邊環境。
籬笆或柵欄的構造限制 面向道路的籬笆或柵欄的構造,有樹籬、柵欄等類似的開放性。但是,柵欄的基礎、門柱、門窗等類似的東西除外。

※根據建築基準法的修改(2018年4月1日實施),《建築物等用途的限制》中記載的建築基準法實施令第130條之9的3被修改為建築基準法實施令第130條之9的5。

關於本頁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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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45-671-3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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