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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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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96:港北大曾根南台地區

城市規劃決定:2013年9月13日


計畫圖(地區劃分)

・計畫書
名稱 港北大曾根南台地區規劃
位置 港北區大曾根台地內
面積 約2.1ha
地區計畫的目標 本地區位於東急東橫線大倉山站的北面,是以昭和30年代住宅用地開發的戶建住宅為中心的低層住宅地,至今為止保持著良好的居住環境。 另外,在橫濱市都市計畫的基本計畫·港北區計畫中,規定了“對於既成的住宅地,要抑制現在的居住環境惡化,引導到良好的環境”的目標。 本地區計畫的目標是維持和保全在這個低層住宅區維持的良好居住環境。
區域的整備、開發及保全方針 土地利用的方針 謀求以戶建住宅為中心的低層住宅等的布局。
建築物等的整備方針 為了維持以低層住宅為主體的良好居住環境,規定建築物的用途限制、建築物的地基面積的最低限度、牆面位置的限制、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以及建築物等形態設計的限制。

・計畫書(續)
地區整備計畫









地區劃分 名稱 A地區 B地區
面積 約1.4ha 約0.7ha
建築物用途的限制 下列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不得建造。
  1. 住宅符合下列條件的
    (1) 住戶的數量不超過該建築物用地中A地區內部分的面積除以50m2得到的數值和將B地區內部分的面積除以25m2得到的數值的合計數值(本規定實施時,現存的建築物(以下稱為“現有建築物”。)的地基上,不超過現有建築物的住戶數量的情況。)
    (2) 各住戶的地板面積在30m2以上
  2. 住宅的總面積超過50m2的除外。)中符合前號所示條件的
    (1) 事務所
    (2) 學習私塾、花道教室、圍棋教室等類似設施
  3. 共同住宅中符合以下條件的
    (1) 住戶的數量不超過該建築物的用地中A地區內部分的面積除以50m2得到的數值和B地區內部分的面積除以25m2得到的數值的合計數值(在現有建築物的用地中,不超過現有建築物的住戶數量的情況下不在此限。)
    (2) 各住戶的地板面積在30m2以上
  4. 巡查派出所、公用電話所及其他類似建築基準法施行令(1950年政令第338號)第130條之4規定的公益上必要的東西
  5. 屬於上述各號建築物的建築物
建築物占地面積的最低限度 125㎡
但是,符合以下條件的土地,不在此限。
  1. 作為公共廁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類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築物用地使用的
  2. 本規定實施時,在現在作為建築物用地使用的土地上,如果不符合本規定或者根據現有的所有權及其他權利作為建築物用地使用,則不符合本規定的土地,將其全部作為一個用地使用的東西
牆面位置的限制 建築物的外壁或從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前面道路的邊界線的距離為1m以上,鄰地邊界線(不包括與鐵路鋪設接觸的鄰地邊界線。)的距離為0.6m以上。
但是,在不到該距離限度的距離內的建築物或建築物的部分符合以下任意一種情況下,不在此限。
  1. 外牆或柱子的中心線長度合計在3m以下的
  2. 倉庫及其他類似用途(汽車車庫除外。)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積合計在5m2以內的
  3. 用於汽車車庫的用途,屋檐高度在2.3m以下的
建築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1. 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9米。
  2. 建築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須在從該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線或者到鄰地邊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5m的高度以下。
  1. 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14米。
  2. 從建築物的各部分到正北方方向的地基邊界線屬於A地區的建築物的部分,建築物的各部分的高度必須在從該建築物的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線或者到鄰地邊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乘以0.6得到的部分加上5m的部分以下。
  3. 在不屬於前號的建築物部分,該建築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須在從該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線或者到鄰地邊界線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離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7.5m的高度以下。
建築物等的形態或外觀設計的限制 建築物等的屋頂及外牆的色彩以及室外廣告物的色彩、大小及形狀,考慮到景觀,不使用刺激性的色彩等,與周邊的街道相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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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45-671-2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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