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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的實施者的類別和要求

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6月1日

能夠實施土地區劃整理事業的人有個人、土地區劃整理組合、區劃整理公司、國土交通大臣、地方公共團體、獨立行政法人都市再生機構(UR)、地方住宅供給公社7個,各自規定了條件。

事業的實施者的類別和要求
施行者 要件

個人(共同)

(法第3條第1款)

・權利人(住宅用地的所有權人、租地權人)由一人或幾個人共同實施。

・需要所有權利人的同意。

土地區劃整理工會

(法第3條第2款)

・權利人7人以上共同發起人,得到權利人的2/3以上的同意而設立的工會實施。
・制定章程和專案計畫。
【參考】

・對地區內的住宅用地擁有所有權或租地權的人全部成為會員。
・土地區劃整理工會作為法人,在事業完成後解散。

區劃整理公司

(法第3條第3款)
・以權利人為股東的股份公司,由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公司實施。
①土地區劃整理事業的實施是主要目的
②不是公開公司
③權利人持有總股東表決權的過半數;
④③的權利人及公司擁有或租藉宅地和租地總地積的2/3以上

地方公共團體

(法第3條第4款)
・由地方公共團體(都道府縣或者市町村)施行。
・制定施行規程及事業計畫。
・因為只有在城市計畫中作為實施區域規定的土地才能進行事業,所以需要決定城市計畫。

城市再生機構(UR)

(法第3條之2)

・獨立行政法人都市再生機構施行。

・和地方公共團體實施一樣,需要決定城市計畫。

除上表外,還有國土交通大臣實施(法第3條第5項)、地方住宅供給公社實施(法第3條之3)。無論哪一個實施者,在開始事業的時候都需要得到認可廳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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