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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的實施者的類別和要求
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6月1日
能夠實施土地區劃整理事業的人有個人、土地區劃整理組合、區劃整理公司、國土交通大臣、地方公共團體、獨立行政法人都市再生機構(UR)、地方住宅供給公社7個,各自規定了條件。
施行者 | 要件 |
---|---|
個人(共同) (法第3條第1款) |
・權利人(住宅用地的所有權人、租地權人)由一人或幾個人共同實施。 ・需要所有權利人的同意。 |
土地區劃整理工會 (法第3條第2款) |
・權利人7人以上共同發起人,得到權利人的2/3以上的同意而設立的工會實施。 ・土地區劃整理工會作為法人,在事業完成後解散。 |
區劃整理公司 (法第3條第3款) |
・以權利人為股東的股份公司,由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公司實施。 ①土地區劃整理事業的實施是主要目的 ②不是公開公司 ③權利人持有總股東表決權的過半數; ④③的權利人及公司擁有或租藉宅地和租地總地積的2/3以上 |
地方公共團體 (法第3條第4款) |
・由地方公共團體(都道府縣或者市町村)施行。 ・制定施行規程及事業計畫。 ・因為只有在城市計畫中作為實施區域規定的土地才能進行事業,所以需要決定城市計畫。 |
城市再生機構(UR) (法第3條之2) |
・獨立行政法人都市再生機構施行。 ・和地方公共團體實施一樣,需要決定城市計畫。 |
除上表外,還有國土交通大臣實施(法第3條第5項)、地方住宅供給公社實施(法第3條之3)。無論哪一個實施者,在開始事業的時候都需要得到認可廳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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