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9月22日
從這裡開始是正文
致新住宅建設的各位
在垃圾收集場所設置基準中,大約每10~30個家庭設置一個集成場所。
建造10戶以上的住宅時,請與各區的資源循環局收集事務所事先協商垃圾收集場所。
計畫建造10戶以上的住宅時
以開發行為建造10戶以上的獨門獨院住宅的情況
根據都市計畫法第29條的規定想要獲得開發許可的情況下,
以20公頃以上的開發行為以及不滿20公頃的開發行為計畫建造10戶以上的獨門獨院住宅的,
根據伴隨開發行為的垃圾收集場所相關手續綱要,需要設置集成場所。
詳細內容請看伴隨開發行為的垃圾收集場所相關手續綱要。
建造不屬於開發行為的10戶以上的1戶住宅時
如果要建造不屬於開發行為的10戶以上的1戶住宅,請諮詢資源循環局業務課。
建造10戶以上的集體住宅時
計畫建造10戶以上的集體住宅,或者不符合開發行為的10戶以上的獨門住宅時,
根據垃圾收集場所設置基準,需要設置集成場所(參照垃圾收集場所設置基準I-1-(6))。
新設集成場所時,必須與各區的資源循環局收集事務所在申請建築確認前進行協商,
請提交“新住宅建築等調查受理表”。
另外,請事先向附近的居民說明建築計畫,並對集成場所的位置等進行理解。
詳情請參閱垃圾收集場所設置基準。
計畫建造不滿10戶的住宅時
不論是否屬於開發行為,建造的住宅不滿10戶時,
基本上使用附近現有的集成場所(參照垃圾收集場所設置基準I-1-(6))。
使用已有的集成場所的時候,請和地區的各位進行協商和調整。
此外,協議和調整的結果,如果難以使用已有的集成場所,請諮詢各區的資源循環局收集事務所。
詳情請參閱垃圾收集場所設置基準。
關於本頁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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