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8月24日
從這裡開始是正文
受水槽事前指導
(主旨)
第1條為了確保適合受水槽設施的衛生維護管理的結構設備,該綱要規定了在建築確認申請前(不伴隨建築確認的供水裝置工程的情況下為供水裝置工程申請前)所需的事務手續及受水槽等供水設備的設計、施工相關的衛生指導方針作為。
(術語的定義)
第2條在該大綱中,以下各號中所示用語的意義,根據該各號規定。
(1) 受水槽設施自來水法第3條第7項規定的簡易專用自來水及橫濱市簡易供水自來水及小規模受水槽自來水的安全衛生的飲用水確保相關條例第2條第6號規定的小規模受水槽自來水。
(2) 指打算設置建築主受水槽設施的人。
(3) 向建築確認申請建築確認申請等建築基準法第6條第1項(包括在同法第87條第1項中適用的情況)中規定的建築主事的確認申請、向建築基準法第6條的2第1項(包括在同法第87條第1項中適用的情況)中規定的指定確認檢查機關的申請以及同法第18條第18條第2項(包括第2項(在同法第2項(在同法第2項(在同法第7條第2項中適用的情況。
(指導方針)
第3條關於受水槽等供水設備的設計、施工的衛生指導方針(以下稱為“指導方針”。)如另表所示。
(保健所長的事務)
第4條保健所長在接受建築主關於受水槽設施的建築確認申請或不伴隨建築確認申請的供水裝置工程申請前的諮詢時,要求出示以下各號所示的圖書,根據指導方針,根據受水槽設施事前商量票(樣式1),迅速確認其內容,並根據受水槽設施事前指導票(樣式2)進行必要的指導和建議。
(1) 建築物的配置圖
(2) 明確了受水槽及高置水槽的構造、設置場所的平面圖及立面圖或截面圖
(3) 供水排水系統圖
(4) 計畫水量的計畫書
(5) 其他保健所長認為必要的圖書
2保健所長在前款中認為特別需要時,應向建築主管或指定確認檢查機關陳述意見。
(建築主管或指定確認檢查機構的事務)
第5條建築主管或指定確認檢查機關在接受水槽設施相關的建築確認申請時,應向該建築主確認該設施接受了第4條第1項規定的事前指導。
2建築主事或指定確認檢查機關在無法確認前款時,應向該設施的建築主提出建議,接受第4條第1項規定的指導。
(水道局供水工程接待中心主任的事務)
第6條水道局供水服務部供水工程受理中心長,不伴隨建築確認的受水槽設施的供水裝置工程(但是,供水裝置的撤去及修繕相關的工程除外。)的申請時,應向該建築主確認該設施接受了第4條第1項規定的事前指導。
2水道局供水工程受理中心主任在無法確認前款時,應向該設施的建築主提出建議,接受第4條第1項規定的指導。
其他
第7條關於實施本要領的必要事項,由醫療局長、建築局長及自來水局長協商決定。
附則
(施行日期)
1該大綱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關於廢止橫濱市受水槽設施事前指導相關的事務手續要領)
2關於橫濱市受水槽設施事前指導的事務手續要領(1992年10月1日衛公第546號)廢止。
附則
該綱要將於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
附則
(施行日期)
1該大綱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經過措施)
2關於實施該綱要時在裁決處理過程中的案件的處理,仍按以往的例子進行。
附則
該綱要將於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
附則
(施行日期)
1本綱要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經過措施)
2實施該綱要時,根據修改前的綱要規定製作的樣式文件,還可以在暫時適當修改後使用。
第一供水設備整體
1飲用水管道設備的材質是不滲透質的耐水材料,在不會汙染水的衛生上是安全的。
2飲用水的管道設備和其他管道設備不得直接連結。
3在飲用水管道設備的水龍頭等開口部,應採取有效防止水逆流的措施。
第2供水管等
1不得貫穿可能汙染水的設備。
2檢查、維修、更換等維護管理應容易進行。
3應顯示成可識別其他管道。
4在流入受水槽的供水管的立管上設置供水栓。
第3水槽的設置場所
1應設置在有害物、汙水等不會汙染水的地方。
2應設置在維護管理安全、容易、衛生的場所。
3為了能從外部完全檢查水槽的所有面,上部要確保1米以上,其他的面要確保0.6米以上的空間。
4水槽的上部不要設置有可能汙染水的設備設備等。
5設置在室內時,應設置充分的換氣、排水及照明設備。
6原則上不要在大廈坑內設置水槽。但是,不得不設置在大樓內的情況下,應採取以下措施。
(1)採取安全升降措施。
(2)大樓坑的檢查口應設置在安全且容易檢查的位置,原則上不在檢查口正下方設置水槽。
7在專用室設置水槽時,請不要在室內設置有可能汙染水的管道。
8在室外設置時,原則上應設置柵欄等。
9設置在塔屋的屋頂等高處時,為了不影響升降到該設置場所,應設置樓梯等,並且在水槽周圍設置0.6米以上的檢查工作空間和1.1米以上的扶手。
另外,樓梯的上行口為了安全,應設置帶鑰匙的門。
第4水槽的構造設備
1應采用不進入灰塵及其他衛生有害物的結構。
2應避免因日光等造成水質不良影響。
3上部應設置適當的坡度等,采用雨水等不滯留的結構。
4內部不得設置飲用水管道設備以外的管道設備。
5水槽和幫浦室不要形成一體的構造。
6為了不產生停滯永,應采用以下結構。
(1)受水槽、高置水槽的有效容量以計畫1天最大使用水量的4/10~6/10、1/10左右為標準,有效容量對使用水量不過大。
(2)供水管的流入口和流出口應設置在對稱的位置。
(3)原則上不與消防水槽兼用。
7需要避免清掃時斷水的情況下,應采用兩槽式。
8上部應設置以下結構的井蓋。但是,水槽的天花板兼有蓋子的情況下,不在此限。 (1)應設置在能夠容易且安全地進行內部維護檢查的位置。
(2)直徑60釐米以上的圓可以內接的大小。
(3)井蓋面必須從槽面衛生上有效站立。
(4)防水密閉型的,是不能進入灰塵及其他對衛生有害的東西的構造。
(5)必須是進行檢查等以外的人不能容易開閉的構造。
9超流管應采用以下結構,不讓灰塵及其他衛生有害物進入。
(1)管端部和排水管的流入口等作為間接排水,確保足夠的排水口空間防止逆流。
(2)管端部向下,有足夠的下行寬度。
(3)管端部應安裝有效防止小動物等入侵的防蟲網。
10通氣管應采用不讓灰塵及其他衛生有害物進入的以下結構。但是,有效容量不滿2立方米的水槽不在此限。
(1)有足夠的有效橫截面積,開放到乾淨的地方。
(2)管端部向下,有足夠的下行寬度。另外,通氣笠的話,鬥笠不容易脫落。
(3)管端部應安裝有效防止小動物等入侵的防蟲網。
11水拔管應采用以下結構,以防止排水受到影響。
(1)設置在水槽的最底部,根據需要在水槽的最底部設置坡度、排水溝、吸進坑等。
(2)管端部和排水管的流入口等作為間接排水,確保足夠的排水口空間防止逆流。
12請考慮災害時可使用的結構設備。
負責課:生活衛生課(電話:045-671-2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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